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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事项名称

申    请    材    料

颁发的证件

审批时限

(新建、改建、

扩建、改变用

途项目)建筑

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

一、新建项目

1.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

核申报表》一份;

2.提交该建设工程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

和建设设计条件;

3.提交项目总平面布局、建筑的平、立、剖面

图二套;

4.如大型项目,应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说明,并应提交消防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

件)。

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项目

1.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

核申报表》一份;

2.提交该建设工程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

和建设设计条件;

3.    提交项目总平面布局、建筑的平、立、剖面

图(修改后)二套和原图一套(可以复印,应

有原审核章);

4.提交原消防土建审核、验收意见(复印件)

(如有消防系统,应提交原消防系统审核、验

收意见)。

注:

对于其他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

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时,

是否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出具《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

核意见书》

4 个工作日

事项名称

申    请    材    料

颁发的

证件

审批时限

立项(规划)

建筑工程消防设

计审核

1.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

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提交该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单位申请报告;

4.总规划平面布局图两套。

出具的《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书》

5 个工作日

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次性告知书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申请受理单位:

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决定单位:

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

五、法定时限:

一般工程 10 个工作日,重点工程 20 个工作日,

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30 个工作日

六、南溪承诺时限:

一般工程 4 个工作日。

七、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

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

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

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95)(2001 年版)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2、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

的立项批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 年版)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

定;2、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十、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制证及文书

4、发证并告知

十一、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1、按要求填写固定格式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供),(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2、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

3、具备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意见书,红线图;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

(含消防专篇),消防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主要

立面、剖面图、给排水图、电气图、通风空调图和消防设施设计图

等),图纸为蓝图应加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建筑师资格章

及防火设计审核专用章;

注:

(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

建筑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送审

图纸及文字资料时,有条件的一并报送资料光盘;

(2)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

提供),(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

申报表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签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填写规范,对工程涉及申报表内容的填写无缺项;

2、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装修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装修

消防设计图,墙体、顶棚、地面、隔断、吊顶等装修部位的材料的

应用说明;

4、消防设施设计图和电施图。

新增、变更原消防设施的建筑内

部装修工程,应有消防设施设计图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

申报表》,图纸为蓝图应加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及建筑师资

格章;

5、装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大队窗口电话:

3329671

网址:

南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投诉电话:

33337983332836

四、受理资料

(一)方案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

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

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

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方案设计图说(实测 1:

500 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

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

其中包括消防专篇)。

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

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

(二)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

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

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

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 1)

(三)室内装修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

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

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

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4.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 1)

(四)土建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

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

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

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

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

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

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

告;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

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消防审查内容

归纳起来,消防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

场地;

三、建筑布局: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墙两侧门窗,电梯

井和管道井;

四、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疏散走道,楼梯形式,

消防电梯,

五、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

管道及其用房;

六、建筑构造:

建筑材料,承重构件,玻璃幕墙;

七、消防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自动报警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指示、广播系统。

一、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

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

第 3.0.1 条。

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 9 层)、建筑

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

筑地下民用建筑。

见《建规》第 1.0.3 条。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一、二、

三、四级。

《建规》第 2.0.1 条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

一、二级。

《高规》第 3.0.2 条

二、总平面布局: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

场地

1、楼宇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

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

4.2.1、第 4.2.2 条~4.2.4 条和表 4.2.5、第 4.2.6 条、表 4.2.7 的

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

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

地面积超过 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

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

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

尽头式消防

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

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15m。

3、 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

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

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

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

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

外墙宜大于 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

的净宽不应小于 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

4m。

4、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

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m、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且在此

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登高场地:

(此条供参考)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

布置宽度不小于 8m 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

一侧布置不小于 15m*8m 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

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 10m。

间内

三、建筑布局: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墙两侧门窗,电梯

井和管道井;

1.防火分区

13.1 面积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 5.1.1

条和表 5.1.1、第 5.1.2 条和第 5.1.3 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 3.2.1 条和表

3.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见《建规》表 4.2.1。

高层建筑内的防火分区见《高规》的表 5.1.1 及第 5.1.2—5.1.4

条的有关规定

2.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

小于 500mm 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的空间。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固定

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分区面积(仅供参考)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 2000m2,长边不应大于 60m。

当防烟分区面

积超过 2000m2 或长边大于 60m 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

防烟分区

3.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第 5.2.2 条规定: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

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水平距离小于 2m 时,应设置固定乙

级防火门、窗

4.电梯井和管道井

《建规》第 7.2.9 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

火门。

《高规》第 5.3.1~5.3.4 条对电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有关要求。

建筑不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应每隔 2~3 层

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

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四、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疏散走道,楼梯形式,

消防电梯,

1.安全出口:

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门、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规》的第 5.3.1 条~5.3.7 条作出了有关规定

《高规》第 6.1.1 条、6.1.12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按照《高规》第 6.1.13 条

的有关要求设置避难层

2.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

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

的最大距离,高度不超过 24m 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

第 5.3.8 条执行;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 3.5.3 条的

要求执行;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高规》的第 6.1.5 条

(表 6.1.5)、6.1.6 条、6.1.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疏散走道的宽度

高度不超过 24m 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中

的第 5.3.9 条、5.3.10 条(表 5.3.10)、5.3.11(表 5.3.11)、

5.3.12 条(表 5.3.12)、5.3.13、5.3.14 条的规定执行

厂房的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照《建规》第 3.5.4 条的规定执行;

《高规》中的第 6.1.8、6.1.9(表 6.1.9)、6.1.10、6.1.11 条对

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的宽度作出了规定

4.楼梯间形式

敞开楼梯间:

是指建筑物内有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

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

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防烟楼梯间:

是指具有防沿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

用空间分隔的楼梯间。

其形式一般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

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

5.消防电梯

《高规》第 6.3.1 条规定: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

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 32m 的其它二

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 6.3.3 条的有

关规定

五、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

管道及其用房;

1.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

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 10.3.3 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

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 9.4.5 条)。

2).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

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 2h 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

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

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

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2.锅炉房

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

《高规》中第 4.1.2.2 条

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

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

火挑檐。

3.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

接对外的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

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高规》第 4.1.2.2 条。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

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中的位置。

4.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

应符合《高规》的第 4.1.3 条的有关规定。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建筑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设

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5.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

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高规》第

4.1.9 条的有关规定。

2).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但在住宅中可设置在敞开楼梯

六、建筑构造:

建筑材料,承重构件,玻璃幕墙;

1.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

不同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难

燃烧体和燃烧体。

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2.承重构件

耐火极限:

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

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

起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自审表上关于承重构件一栏应将梁和柱的结构形式填上。

3.玻璃幕墙(《高规》第 3.0.8 条)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

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 1h、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

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七、消防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自动报警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指示、广播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按照《建规》

和《高规》的有关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

动消防设施。

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

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

的相关设备联动,自动或手动发出指令、启动响应的灭火装置。

4.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

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 排至建

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

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2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 0.8m2

的自然通风面积。

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2m2,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m2。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

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2m2。

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隔间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不小于室

内面积的 2%。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可开启外窗面积应不小

于室内面积的 2%。

防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其他采用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当开窗角大于 70℃ 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 70 ℃ 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消防窗口服务指南

 

一、消防服务窗口受理业务范围

1.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以

下相同)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各项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需提供资料

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

室内装修工程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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