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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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答案

2019年全市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题答案

1.什么是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和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决策权是村民会议的首要职权,是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不得办理。

(2)建章立制权。

村民会议有权规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须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3)监督权。

如评议工作报告、要求村务公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权利。

(4)其他权利。

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其他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自己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务公开的重点是什么?

答: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要建立健全村民理财小组制度,保证财务公开的真实性。

在财务公开时,一定要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和实物的清理工作,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使好干部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违法乱纪者受到严肃处理。

3.如何区别一般性质违法和犯罪?

答:

一切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

只有那些违法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犯罪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4.什么是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答: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5.什么是正当防卫?

答:

正当防卫是为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6.什么是自首?

构成自首应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政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构成自首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必须主动投案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必须接受政法机关审查和裁判。

7.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8.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

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9.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案要点: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10.简述刑事诉讼的概念及任务。

答案要点: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

我国刑诉法有以下三方面基本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11.劳动合同的定义。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

结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男得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主要是指:

性病未治愈;严重精神病和痴呆病患者不能结婚的;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如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甲肝等;无性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结婚,但双方年老有疾病,双方都有性缺陷的,经彼此告知,可以结婚。

14.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

《继承权》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包括哪些情形?

答: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7.担保的定义及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答:

担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履行义务的保证,以保障债务履行,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 

(2)抵押 (3)质押(4)留置(5)定金

18.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是,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然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

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19.什么是代位权?

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为目的,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

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

主要指财产权利,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即已届清偿期而迟延履行。

(4)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0.什么是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屗符合哪些条件?

答: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1.什么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诉吗?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

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必须自愿的行为。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按撤诉处理有以下几种: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3.什么是两审终审制度?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即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经过两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告终结,被告人不得再行上诉。

24.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为不服可以起诉?

答: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5.列举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答: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6.什么是物权中的共有?

答:

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7.什么是物权法定主义?

答: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类型、内容都需要法律的规定。

这是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的效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影响甚巨。

与此相应的是物权放任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这已为各国立法所不采。

28.隐私权的定义。

答: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保证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

29.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30.什么是代位继承?

答: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3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答:

(1)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2.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33.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34.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

答: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5.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

行政复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36.简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答: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信息宗旨: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许可法。

37.什么样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答: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8.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行政处罚的种类哪些?

答: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41.土地承包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的程序有: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42.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3.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4.农村妇女如何取得承包地?

答: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5.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方式流转?

答: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6.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47.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48.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49.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哪些?

答: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50.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答: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51.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由谁组织审计?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

52.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怎样解决?

答:

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6.农民可否砍伐承包土地、荒山、荒坡上种植的树木?

答: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无证砍伐。

(《森林法》28条)

57.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答:

根据《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58.农民如何对待非法的收费、处罚、摊派问题?

答:

《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对于非法的收费、处罚、摊派,农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也可以向作出非法收费、处罚、摊派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举报,要求其按照《农业法》的规定予以制止,责令归还。

5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应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一是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是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是禁止围湖造地。

四是禁止围垦河道。

60.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的采砂户如何处罚?

答: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以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61.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62.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答: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64.法律援助中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答: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65.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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