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防工程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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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人防工程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第一条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均需加盖公章)

1、公司资质文件,材料检测报告;公司研发能力、生产技术、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等情况说明;

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简介、以上人员相应资质的复印件、管理机构职责划分;

3、质量保障体系人员组织架构:

描述设计、施工、售后各阶段人员架构;

4、施工质量、工期目标;

5、施工工期:

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劳动力安排、针对示范区突发事件紧急供货绿色保障措施,批量施工时的施工进度保障,劳动力保障措施;

6、投标产品的样本及技术规范书(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相关质量标准及质量保障措施;

7、产品的保证年限的描述;

8、材料进场验收及送检制度:

从战略层面考虑本身材料验收措施及相关施工验收措施。

做到主动控制从而提升业主现场管理效能;

9、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描述从送货期保护到施工期保护标准要求(从工艺、工序描述),保护完成后持续检查,跟踪保障措施;

10、技术指导服务措施:

描述前期设计阶段技术服务工作、现场安装前期、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监理,业主的技术服务工作;

11、施工配合:

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措施;

12、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

13、售后服务及保修措施:

维保范围、时效,维修反应时效及处理时效,保修措施、维修人员保障、材料备货等各项措施;

14、投标方须对上述证件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条项目简介

哈尔滨•星光耀项目位于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东侧为丽江路、南侧为群力大道、西侧三环桥、北侧紧邻友谊西路。

一期工程建筑面积:

约292903.84M2,其中住宅面积约130861.84M2,办公面积约118265.00M2,地下面积约43777M2

第三条承包范围及工期要求

1、承包范围:

地下人防工程的供货及安装。

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安全施工的承包方式,包括材料采购、制作、安装及与土建总包配合、验收、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及为赶工期而采取的措施等。

投标单位应自行到现场进行勘测,由于现场标高、尺寸误差及结构误差等导致的需增加的材料请自行考虑。

2、工期要求:

进场时间

门框安装开始时间

门框安装完成时间

门扇安装开始和完成时间

2012年5月24日

2012年5月25日

2012年6月5日

根据甲方要求

中标单位的具体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进场,为确保工程总体计划的按时完成,工期不予顺延,甲乙双方需配合的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中标单位因工期紧而采取的措施费及赶工费等均包括在商务报价中。

投标单位根据工期要求,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施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期如有拖延,则上述每个节点如有拖延按每节点¥1000元/天的标准累计进行处罚,罚款在工程款中抵扣。

如有部分增加工程量或公司要求提前完成,建设单位在提前3天通知情况下,中标单位应及时配合满足。

具体的进场时间发包方将根据现场实际总体施工进程进行调整,但施工周期(工期)仍必须满足以上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

2、人防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规范要求,人防验收时中标单位负责人防验收组织工作,且保证一次通过人防验收,我方积极配合。

如一次验收不能通过,没延迟一天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因验收延迟所发生一切损失有中标施工单位承担。

3、工程验收标准:

各材料和施工质量均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除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外,更应符合国家和哈尔滨地区之法规、规范和要求。

如设计要求与上述规范或规定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按较高标准执行。

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工程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设计文件

◆其他地方性要求

若上述规范标准有新的规范,则应适应新规范标准,并满足哈尔滨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人防工程技术要求

1、人防门需达到图纸要求的要求,安装时,门扇上下铰页手里均匀,门扇与门框贴合严密,门扇关闭后密封条压缩量均匀,严密不透气;

2、门扇启闭灵活,闭锁活动灵敏,门扇表面有闭锁开关方向;

3、门扇能自由开启到终止位置;

4、门扇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5、密封条街头采用45度坡口搭接,每扇门密封条接头部超过2处,密封条固定牢固,压缩均匀,密封条不得涂抹油漆;

6、防爆波门悬摆活门安装:

底座与胶板粘贴牢固、平整、其剥离强度不小于0.5Mpa,悬板关闭后与底座贴合严密,悬板启闭灵活,能自动开启到限位座,闭锁定位机构灵活可靠;

7、通风管道与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在第一道密闭阀门至工程口部的管道与配件,应采用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通风管道与密闭阀门采用带密封槽法兰连接,其接触平整,法兰垫圈采用无接口橡胶圈密封,通风管与配件的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钢板厚度大于0.75mm。

8、防爆清扫口的安装盖板厚度大于3mm的镀锌钢板制作,表面光洁,安装严密,清扫口安装高度应低于周围地面3~5mm,与工程外部连接的管道控制阀门,应安装在工程内靠近防护墙处,控制阀门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

9、排烟管与福建的安装,排烟管验轴线方向设置热涨补偿器,排烟管安装坡度大于0.5%,放水阀设置在最低处,清扫口堵板应有耐热垫圈,并固定严密,当排烟管穿越隔墙时,周围空隙采用石棉绳填充密实,排烟管与排烟道连接处,预埋带有法兰及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10、管道防腐应先清除表面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油漆施工必须有相应的防火措施,涂层均匀,颜色一致无皱纹、气泡、针孔等缺陷,完整无损无流淌。

11、通风设备安装:

风机安装试运行时,叶轮旋转方向正确,通风机、除湿机安装允许偏差见附表

12、货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总包及监理三方验收后方可进场。

进场后按照总包现场规定的场地及标准进行存放;

13、产品放置应用垫块放平,立放角度不小于70°;

14、成品门需达到防潮、防锈、防尘的要求。

第六条产品保护:

1、分包单位送达现场的产品必须有产品保护措施,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受损的产品,发包方将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损失(含发包方的工期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2、分包单位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保护措施和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常住现场配合发包方进行监督和保护,直至本项工程验收通过为止。

3、分包单位在进行产品安装的同时不允许破坏其它厂家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工期索赔。

4、安装单位负责未移交给业主前的全过程的成品保管、保护。

具体成品保护与主体施工总承包的权利业务在工程合同条款中明确。

5、人防移交业主前,安装单位必须对门及设备进行清洁,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化门表面,不得使用对型材、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第七条施工措施要求

1、中标单位应在招标单位的见证下对成品取样到招标单位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指标检验并出具报告。

2、除非本要求及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及哈尔滨市规范的规定,规定中要求承包商完成的所有项目均由人防工程承包商负责,相关费用视为投标方已在报价中给予考虑。

3、分包单位负责提供每批供货产品(含连接件、五金件)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质保书。

4、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等级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4.1达到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技术指示。

分包单位须承诺所提供产品合格率为100%。

4.2分包单位需承诺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中数值内容的真实性,发包方可在工程中随机抽查送检。

分包单位需承诺:

所提供的产品是安全的,并对今后由于分包单位提供的产品自身质量的安全性能负全责和连带赔偿责任。

分包单位需配合发包方和监理对安装完成的产品验收签字,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质量、安全施工责任。

5、人防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并通知监理公司进行100%检查验收,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及该分项工程的验收,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7、工程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8、工程移交验收:

工程验收后,根据业主方通知拆除保护并清理干净后,经过业主方组织的全面(100%)检查进行工程移交验收,业主方签字确认移交验收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未办理工程移交验收之前的工程保护责任均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

9、移交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Ø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Ø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Ø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工厂检查验收记录;

Ø安装施工自检记录。

人防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以及相关的检测方法规定,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0、产品保修:

保修期间,分包单位必须在接到发包方维修指令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

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另行组织人力进行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加倍扣除,而且分包单位须对发包方的维修结果继续负责。

第八条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总包对分包管理工作包括:

2.1.报建与验收: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进度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总包负责监督、检查和有关报建、验收、竣工资料备案手续办理。

2.2.进度协调:

总包单位应在开工前30日内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2.3.合同付款:

分包工程在支付进度款时,分包单位向总包提交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经总包确认后,提交监理公司、甲方签章后才能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2.4.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甲方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装保护。

分包单位进场后,需统一着装进行施工。

2、总包对分包配合工作包括:

2.1.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门框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检查门窗洞口。

门洞洞口检查工序应作为工序质量控制点,土建施工单位必须检查记录每一门框洞口偏差作为向人防门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安装单位复核确认。

2.2.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线;与分包单位核对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3.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2.4.提供合理的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接口给分包,但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同总包商定并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2.5.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6.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总包办理移交手续,总包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移交后保护不周造成损失概由总包负责;

2.7.施工单位施工应提前与项目总承包商协商工程及资料的管理要求,工程完工后提交符合政府和总承包方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

2.8.按图纸、规范要求等完成分包工程预留预埋,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

2.9.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第九条售后服务:

1、为保证本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要求分包单位对现场进度主动跟踪,以保证现场安装进度。

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后,达不到质量要求,分包单位对结果负责,发包方将按照不合格品的造价、安装费、相应工期索赔,总额从保修金及进度款中扣除。

2、分包单位必须派1-2名固定技术人员常驻现场进行安装指导、随检及验收。

3、在售后服务中,如遇到产品损坏、缺少,经双方确认,分包单位应首先保证在24小时内提供维修。

第一十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负责有关签证及签发设计变更;

1.1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对于甲定乙购材料,甲方需要配合乙方与供应商签定合同、下单及支付货款等,如果乙方没有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货款并超过一个月,甲方应直接从施工进度款中扣除并支付给供应商;

1.2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竣、交工手续;

1.3负责联系总包有偿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水源、电源以及垂直运输设备;

1.4对于负责安装、施工的材料设备,甲方需协助乙方督促前道工序按计划完成。

2、乙方责任:

2.1.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经甲方确认的人员名单一致。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离开现场2天(含2天)以上需经甲方同意。

中途更换项目经理,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向厂家提出更换。

2.2.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的各项指令,如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每次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2.3.全面开工后,乙方应严格按施工方案、甲方的具体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向发包方上报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人员设备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2.4.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

如有违反,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令乙方返工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工程质量、工期发生严重问题或承包方多次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厂家负责。

2.5.指派代表负责与监理工程师互相联络、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执行甲方及监理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检查及奖罚。

2.6.中标单位负责人防审批、人防质量监督、人防验收等各种人防手续的办理、与相关政府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招标单位负责配合。

因报建手续办理原因而造成被政府部门处罚,对乙方的处罚由厂家负责,对甲方的处罚由甲方负责,工期可相应顺延;

2.7.乙方保证该产品无侵权,所涉及到的专利权等问题都由乙方承担。

2.8.如因建设局或质监部门要求,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总包单位做好分包合同备案等工作。

2.9.施工单位必须熟悉验收规范,如乙方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造成的验收未通过或引发安全事故,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无条件整改,甲方保留进行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2.10.乙方必须建立内部的质检体系,如发现未经自检上报监理及甲方工程师检查,监理及甲方工程师有权对其进行2000元内的罚款。

2.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3份施工图纸(包括修改图)。

乙方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甲方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但需为此支付费用。

2.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提供竣工图3套。

第一十一条违约处理

1、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3、如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实质性义务,而且从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三日之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甲方有权废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提款双倍补偿;

4、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采购及安装合同,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一十二条奖罚

为切实有效保证赵巷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规范各合作单位的施工管理行为,真正实现客户满意工程,特制定本项目供应商奖惩办法细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条款)。

1、总则

1.1.奖优罚劣,罚公司,奖励个人

1.2.罚款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以现金形式交到项目中心,否则工程款相应延后支付;

1.3.对于过程管理优秀的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甲方、监理评价优秀的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给予不少于1000元/次的现金奖励;

1.4.每月付款:

每月工程付款前监理负责统计当月奖罚记录,对于当月罚款未交齐的工程款相应延后支付或在当月工程款支付中以双倍数额扣除。

2、工程例会管理

2.1项目工程例会定于每周四下午2:

00在现场总包会议室召开,总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2.2各单位参会固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例会,如不能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

缺席罚款500元/次,迟到罚款200元/次。

无故迟到缺席3次以上的,调离本项目;

2.3每周例会周报各单位需在周三5:

00之前下班前提交监理处,由监理汇总后在次日10:

00上午提交甲方。

不按时提交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元/次,第三次及以上罚款500元/次;

2.4其他相关专题会议按上述执行;

2.5总、分包项目经理因故需离开工地一段时间的,需提前向甲方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累计达到三次的,调离本项目。

3、进度管理

3.1重大阶段进度节点奖励处罚措施按合同条款执行;

3.2项目推进过程中,如甲方认定需及时完成的进度节点,按甲方指令单执行,如未按期完成,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1000—10000元/次的罚款;

3.3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如不按时提交,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元/次,第三次及以上罚款500元/次;

3.4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相符或超过计划进度,则下月工程付款时按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

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则下月工程付款时按实际完成与计划进度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例如:

9月计划完成5层结构,但实际仅完成3层结构,则9月工程付款基数为3层结构工程量,实际付款再乘以0.6的系数;

3.5分包合同实际进度滞后严重的,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4、质量管理

4.1样板引路

人防安装在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开始大面施工,工艺工序样板未经确认前就开始施工的,视施工部位的关键程度处以第一次500—2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出现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4.2工序验收

4.2.1.对于关键部位工序(包括工艺样板内工序但不仅限于此),未经监理验收通过就擅自隐蔽的,第一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隐蔽部位砸除重做。

第二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施工员或质量员责令离开本工地,出现第三次及以上的,对于该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换项目经理;

4.2.2.在工序验收过程中,凡监理发现并提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报监理验收通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对于同一工序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出现3张及以上的,每张罚款500元;

4.3方案报审

《安装施工技术方案》需在施工前报监理、甲方审批,方案未报审就擅自进行施工的,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4.4工程质量

甲方工程师进行现场抽查时,如施工中未按工序样板标准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情况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以上再出现类似情况时,处以5000—10000元/次的罚款。

5、材料验收

5.1所有原材料(含甲供及乙供材料)进场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到场验收,分包需通知总包、并填写材料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5.2未经甲方、监理、总包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材料直接使用的,处以1000—10000元/次的罚款,同时需将该部位砸除重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3材料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施工方负责按实赔偿,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等责任。

6、成品保护

6.1施工单位须制定成品保护专项方案,并须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按《样板推行制度》实施成品保护样板;

6.2施工单位在保护实施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现象的,第一次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逐次加倍处罚;

6.3成品保护完成后并移交保管方后,如发现成品保护措施被破坏,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责任方500—10000元/次的罚款,如未找到破坏单位的,则由保管方承担。

破坏严重的,并需赔偿相应损失。

7、其他管理行为

7.1对于监理发文拒收或不回复整改情况的,第一次发生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生处以500元/次罚款,第三次及以上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若整改回复情况造假的将加倍处罚;

7.2总分包或分包与分包之间需进行工序交接验收,如前道工序不合格,后道工序施工单位需提出,拒不整改的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

若后道工序施工单位在前面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成就直接进行施工的,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该部位砸除重做。

8、所有人防、五金材料、防火材料、油漆等材料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要求进行采购,若发现存在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存在偷工减料,使用其它品牌或型号的产品替代,将处以重罚,按照发生金额的10倍予以处罚,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需全部返工,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由对发生违约金额超过金额1万元以上的,建设方有权终止合同。

9、图纸错漏:

对于图纸中出现的明显重大错漏问题,如施工单位在审图时未发现造成设计变更并产生费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变更产生费用的50%。

10、奖罚通知书发放形式

 

第一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家必须完全执行经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市建设主管单位、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3、乙方应遵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造成的罚款由投标方负责;

4、乙方施工中须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施工现场,保持现场文明。

工程竣工验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

5、如乙方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并加收20%的管理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亦由乙方负责;

6、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噪音及其他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出现,严格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7、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以便能与其他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区别;

8、乙方在现场必须配备有专门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巡视。

且工地现场要配备灭火器等防火设备,焊接时注意防火(特别是注意不要烧坏外架的安全网)。

第一十四条分包及转包

本工程严禁转包,如发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或中止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五条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要求

按照哈尔滨市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中标单位负责人防审批,人防质量监督,人防验收,中标单位负责人防手续的办理,招标单位负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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