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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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退出、抽取和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专业分类目录》,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格互认,分类管理,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2】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抽取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建设规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进行,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连接,并推动跨区域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专家资格1】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不良评标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专家资格2】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第九条【禁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入库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登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按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的提示要求,填报入库申请,并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标、评审专业,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格审核】入库申请初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并出具初审意见。

评标专家入库申请的复审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并出具复审意见。

评审专家入库申请的复审工作,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并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入库】经初审、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评审实务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申请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财政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起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资深专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入选为资深专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参加评标评审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及评标评审专业相关执业资格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并完成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第十四条【资深专家2】资深专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选聘,并颁发资深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资深专家3】资深专家服务范围:

(一)参与省内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及评标评审等服务活动;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争议审查工作、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

(三)参与研究和分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可以直接确定专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端口设立】依法设立的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申请设立专家库抽取终端,为纳入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家库管理终端,负责对本行业、本地区专家推荐、抽取、考评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逐步扩大专家库的使用范围,为其他需要评标、评审的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八条【抽取职责】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妥善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四)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职责】专家库管理终端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推荐工作;

(二)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监督;

(三)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的管理,并及时填报上传专家日常考评信息。

第二十条【专家抽取】专家抽取,由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

出现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其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充抽取。

抽取工作结束后,抽取终端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代表、项目监督人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专家名单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予以保密。

第四章专家与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权利】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独立地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取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义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标、评审,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

(二)不得向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的;

(三)不得私下接触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利益关系人,或者收受其财物好处的;

(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遇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应当提出否决意见;

(七)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8)解答评标、评审结果异议和质疑中的有关问题,

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投诉的处理;

(九)不得违规向外界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十)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不得有其他有违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评标评审纪律】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或早退;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参加与自身专业能力不相符的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五)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后,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评标、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室;

(八)不得违反《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规定,任意要求提高评审费、交通补助;

(九)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不得影响评标、评审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专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退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因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勒令退出专家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专家考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专家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续聘考评制度,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专家管理-日常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照专家考评办法,负责对专家的日常考评。

依法对专家的奖励、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家管理-档案】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对专家申报材料、考核考评、奖惩和处罚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抽取终端及管理终端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家库管理终端和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取消、监督以及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已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1】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个月至1年内抽取,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2】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专家抽取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3】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核的;

(二)泄露专家抽取结果的;

(三)违法干预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

(四)对专家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对专家档案作虚假记录的;

(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4】公共资源交易需要评标、评审,未从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皖政办〔200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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