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docx
《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
电梯检验报告
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无机房)
使用单位:
设备类别: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备编号:
检验单位:
检验日期:
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类别
规格型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使用单位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安装地点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登记编号
额定速度
m/s
维护保养单位
额定载重量
Kg
开门方式
层站门
层站门
控制方式
控制柜
型号
曳引比
编号
额定功率
KW
曳引机
型号
安全钳
型号
编号
编号
门锁型号
轿门锁装置型号
型号
编号
对重缓冲器
型号
限
速
器
型号
编号
编号
轿厢缓冲器
型号
额定速度
m/s
编号
电气速度
m/s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型号
机械速度
m/s
编号
备注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检验结论
安装单位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检验人员
审核人员
检验日期
项目及类别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厂检
结论
1
技
术
资
料
1.1
技术
资料
(1)整机型式及参数(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层站数等)
(2)层门门锁装置和轿门机械锁装置(如有)的型号规格
(3)(以下部件如有的话)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控制柜的型号规格及编号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3
改造、
重大修理资料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2)安全技术档案所需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
实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界备忘录]
项目及类别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厂检
结论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2
机房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6
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7
主开
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2.8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2.9
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项目及类别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厂检
结论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11限速
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2.12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2.13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实测
≥0.50实测
≥1.00实测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3井道及相关设备
3.1
井道
封闭
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实测m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实测m
③a)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实测m
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实测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实测:
××(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实测:
m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4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
井道
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实测:
×(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导轨工作面偏差:
轿厢导轨mm;对重导轨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导轨顶面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设计值)mm;实测mm;偏差:
mm
对重导轨(设计值)mm实测mm;偏差:
mm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最大间距m
□局部或垂直滑动门
□有符合要求的轿门机械锁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3.9
井道内防护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实测:
底部离地距离:
m;顶部距离:
m;宽度距离:
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隔障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②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3.10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上极限值:
mm;下极限值:
mm
3.11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3.12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14
底坑
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实测××(m)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
实测m①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实测m②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实测m(详见附表4)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实测m
3.15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3.16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耗能型缓冲器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为:
200~350mm
轿厢、对重撞板与缓冲器距离:
轿厢mm,对重mm(最大值:
mm)
3.17
对重下方空间防护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检修装置距入口距离实测:
m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停止装置距入口距离实测:
m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4.2
轿顶
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自由距离实测:
m;护脚板高度实测:
m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扶手高度实测:
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距轿顶边缘距离实测:
m;水平距离实测;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4.3
安全窗(门)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实测mm
4.5对重
的固定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4.6
轿厢面积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附表3的规定。
附表3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轿厢有效面积㎡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4
轿厢与对重
4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7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4.9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实测高度:
m;实测宽度:
m
4.10
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4.11
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5
悬
挂
装
置
、
补
偿
装
置
及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对钢丝绳磨损有质疑时,直径测量结果见附表2)。
5.2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5.3
补偿
装置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补偿绳距地距离实测:
mm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6.1
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最大距离mm
6
轿
门
与
层
门
6.2
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实测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实测mm
6.3
玻璃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