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书属于技术合同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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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协议书属于技术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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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协议书属于技术合同吗

  篇一:

技术合作协议范本

  技术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技术,鉴于乙方对甲方__________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

乙:

____的比例分;

(2)销售额提成__________%。

  九、合作方式: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

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

__________。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

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乙方:

__________

  签章:

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签约日期:

__________

  国家xx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xx专业x级建造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壹年。

即注册成功之日起往后推壹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资质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

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2、合同期间,甲方工程项目由乙方担任建造师的,须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责任报酬,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甲方工程项目乙方不担任建造师的,乙方不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

  3、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

若乙方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再教育学习,甲方有义务请人代之学习。

  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在注册成功后(10工作日内)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但牵及公司年审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

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注册章时,必须将图纸等交由乙方审查,乙方同意后盖章。

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由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签定协议后,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有关资质申报及xx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xx师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原件)、大学文凭、身份证、职称证书电子扫描件、个人简历、一寸、二寸彩色相片)。

  2、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

  3、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4、及时提醒甲方支付聘用工资及提供银行帐号。

  四、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_20000_____(人民币:

贰万_____圆整)整聘用工资(税后)。

甲方确认乙方证书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一年聘用工资贰万__人民币。

甲方电汇到乙方提供的银行卡中。

支付给乙方下一年度聘用工资时间与前一年的支付日期一样。

  五、证书的保管

  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xx师注册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

执业印章由乙方自己保管。

  六、解聘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

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的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格证、注册证等),不得无故刁难。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初始注册不成功;(3)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按xx部门要求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

  2、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不耽误乙方正常注册,否则、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

  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资质证书被吊销,乙方应赔付甲方伍万元整。

  4、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注册满_年,才可以转注,如提前解聘,赔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整。

  5、甲方必须在合同期满__年,才可以解聘,如提前解聘,赔付乙方违约金壹万元整。

  八、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九、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采用本协议。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相关证明文件返还乙方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四、证书编号:

  xx师证书号:

  毕业证证书号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处湖北省京山县,是国家级的旅游景点,风景秀丽自然资源丰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当地现有资源,甲方投资兴办了以湖北神地农业科贸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具有规模的蛋鸡养殖厂。

乙方属于国家级饲料科研机构,拥有国内一流的畜禽饲料营养技术和众多科研专家。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强强联合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技术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宗旨

  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原则下,为提升甲方的科技竞争力,提高甲方的经济效益。

甲乙双方在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蛋鸡产品的绿色养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蛋鸡产品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服务。

乙方为甲方绿色品牌蛋鸡饲料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的研制单位。

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及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农产品深加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和生产系列饲料配方。

甲方对乙提供的生产配方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湖北省境内及周边省市的任何一方转让和泄密。

  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配方内容泄密或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销售产品(蛋品和饲料)的宣传、外包装等可冠“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制”字样

  4、双方确保所采购原料质量,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降低蛋鸡产品成本,提高甲方品牌蛋鸡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5、甲方有义务将有关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以便乙方调整配方或派专家到该市场进行技术服务。

  6、甲方负责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技术专家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品牌蛋鸡系列饲料生产配方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从饲料配置环节保证饲料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每枚鸡蛋中胆固醇含量要≤200mg,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如卵磷脂≥1.48g/每枚、铁≥17.2mg/每枚、锌≥14.7mg/每枚、硒≥0.23mg/每枚等指标高于国内同类先进产品,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配方进行适时调控,以满足终端用户对绿色产品饲养的市场要求。

  2、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签约地: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西安市北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协议项目:

《bh-2快速渗碳与碳氮共渗技术的应用》

  《技术合作协议范本》正文开始>>甲方:

  乙方:

西安市北恒实业有限公司

  一、协议项目:

《bh-2快速渗碳与碳氮共渗技术的应用》

  二、协议内容:

  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炉、产品上、在同样装炉量条件下,制定工艺技术方案,指导或现场调试,负责达到以下要求:

  在同样强渗、扩散温度条件下使甲方连续炉生产效率提高25%以上,生产周期由原来的分钟缩短到分钟以内(  

即原来每天生产盘,试验达到盘以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还保证使甲方使用bh催渗剂的费用投入产出比达到1:

2以上,即:

投入10万元的催渗剂后可带来20万元以上的生产节约。

  对成本核算方法的约定(以月为单位):

  利润=产值增加额-电费增加-催渗剂+渗剂(甲醇、丙酮、丙烷、Rx气煤油等)节约+其它费用节约。

  产值增加额=增加产量×吨产品渗碳单价(5000元/吨)

  电费:

建议在固定条件(设备、产品装炉量)下实测,实测不

  方便时,以每吨钢材从室温30℃加热到920℃的理论电耗为准计算。

由于采用bh技术前后设备条件无变化,故无效散热等不必另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Q=g(c2t2-c1t1)÷0.80

  =1000kg×[0.678KJ/(kg?

K)×(930+273)K

  -0.11×4.2KJ/(kg?

k)×(30+273)K]÷0.80

  =8.45×108J

  注:

c1:

钢材的室温时的比热容=0.11×4.2KJ/(kg?

k)

  c2:

钢材920℃时的比热容=0.678KJ/(kg?

K)

  g:

每炉装炉量(kg),以1吨为例(包括料箱)

  0.80:

设备电能转换成热能的转换系数

  由1J=1w?

s,

  1度电=1000w×3600s=3.6×106J

  得Q/(3.6×106)=8.45×108/(3.6×106)=235度

  渗剂节约费用:

采用催渗剂后单位产量的渗剂消耗必然降低,费用也

  自然降低,按实际消耗变化计算。

  其它节约:

工装、挂具、设备等寿命的延长,人工、设备、厂房

  利用率的提高等费用,由双方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此类费用即使不计算,投入产出比也会远高于1:

2。

产品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甲方现生产水平,其中:

  碳化物级别:

级。

  马氏体残余奥氏体:

级。

  表面硬度:

hRc。

  渗层范围:

mm。

  三、协议方式:

  乙方对bh渗碳技术的稳定性、可靠性负责,要求直接用正式产品进行试验,并对按乙方工艺路线试验产品质量达到A、b、c、D要求负责。

  乙方派人现场制定工艺、指导操作,甲方负责执行。

  篇二: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探讨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

  前些日子一位客户咨询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特别是其中专利权的申请问题,研究之余,觉得有必要将其撰写成文章,供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如下:

  甲方:

杭州某公司;乙方:

杭州某大学。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新型自动化机械,因为该机械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出于商业机密考虑未聘请任何律师,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工作。

现由于合同签订比较草率,双方在后来的合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

?

第十二条?

?

  1、乙方享有专利的申请权,甲方享有专利的使用权,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特别约定:

本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

如果根据第一条,则从习惯上不难判断,专利申请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根据该条款,则得出一个较为矛盾的结果,那就是甲乙两方共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一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及国家的审查,只有是专利申请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专利权。

那么根据第二条的共有原则,甲方应当享有申请权。

  矛盾点:

  第一条说的是专利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权(独占许可);第二条则说专利权属于双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港星知识产权网观点:

  一个途径是指,该合同的两条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约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

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那么,这问题就会推给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法官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

  两个解释:

解释一,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

第二条“特别约定”中说明了该合同的知识产权归两方共有。

此外,根据第一条,甲方律师还可以辩解“合同约定乙方享有专利申请权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条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则,假如甲方没有了这个专利权,衡量整个投资和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差距。

这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释二,甲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甲方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则可享有独占的专利使用权。

理由:

根据第一条的理解,其实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了专利权。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行业惯例,专利申请权一直是归属研发方,一般出资方仅享有专利使用权。

  对该合同暂时不能给出一个完全统一的答案,只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和行规做了一个分析。

希望对有这方面问题的人有所帮助,同时也更希望那些准备签订或者正在签订有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朋友能够多听听相关律师的建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二、案情

  20XX年1月19日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异黄酮(此处特指染料木素,是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协议约定:

由王增禄完成国家医药局所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异黄酮的实验研究资料等;由恒泰公司提供小型设备、大型实验场地及条件;王增禄是本项技术研究成果的唯一合作者,恒泰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付王增禄技术劳务费200万元。

该协议对技术成果归属未作出约定。

  20XX年2月28日恒泰公司委托四医大对在现有基础上开发的与染料木素相关的派生科技成果研制开发。

  20XX年6月28日恒泰公司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及其药物组合与应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XX年9月恒泰公司、四医大将其共同研发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正式批件及上述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无偿独占性转让给九州公司;20XX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九州公司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载明,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人:

王四旺、王增禄、王剑波;专利号:

ZL02123450.7;专利权人:

九州公司。

  王增禄认为,其受恒泰公司委托研究开发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专属自己所有,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专利权归王增禄所有。

  三、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王增禄与恒泰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归属于王增禄。

遂判决:

确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2123450.7)的专利权人为王增禄。

  四、评析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针对的是未知技术领域和新的技术课题。

如果只是将技术成果运用于实践,没有研究开发的内容,则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其中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标的,技术开发涉及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或者其组合的系统。

技术开发属于创新的活动。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的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创新,因此具有履行的协作性;技术开发成果具有创造性,重在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研制或改进尚不存在或完善的课题;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明示为双方就开发异黄酮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产品签订协议,王增禄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二)委托开发合同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

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具体到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仅约定了本项技术及研究成果王增禄是唯一独家合作,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应归属于王增禄。

  (三)关于争讼之专利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四医大认为恒泰公司与四医大药物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并不包含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王增禄研发染料木素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

因此,王增禄在履行其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协议期间,既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更不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之规定,恒泰公司无权以争讼之专利为标的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因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王增禄。

  本案案号:

(20XX)西民四初字第183号

  篇三:

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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