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DOC.docx
《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DOC.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DOC
一、概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对外独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不独立于人大和党;
(2)、对内独立:
法院为每个具体法院独立,检察院为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
2、翻译的要求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2)、外国人的翻译:
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要外文译本的,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3、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做法:
立案阶段为不立案,侦查阶段为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法定不起诉,庭审阶段原则为裁定中止审理,例外为宣告无罪(情形一;被告人死亡时查清其无罪)。
4、抗诉
二审抗诉为: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必须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上一级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最高检无二审抗诉权。
再审抗诉:
最高检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地方基层检察院无再审抗诉权。
二、管辖
1、检察院立案管辖案件: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非、两暴;刑讯虐囚;破坏选举。
2、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
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有证据轻微刑事案件(刑期限制为三年以下,特点为可公可自,第一次选择权归被害人,);(3)公转自(不能调解,不能反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中院管辖:
危害国安;可能判无期、死刑;恐怖活动案件(危恐无死)。
对可能判无期、死刑案件,基层应当移交中院,中院认为不会判无期、死刑,应当审理,不得移交基层。
4、地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行为地加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居满一年)
5、指定管辖下的文件处理:
公诉案件为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自诉案件为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服刑期间的管辖:
(1)、发现漏罪由原审地、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新罪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回避
1、对象:
翻、书、鉴(见)、侦、检、审。
(翻书鉴谁请谁决定)
2、回避理由:
有利害关系;违规会见、接受宴请、受贿索贿、推荐案件的辩护、代理人;跨程序、跨阶段。
3、决定主体:
侦、检、审内部一把手决定制,院长归审委会,侦检负责人归检委会。
4、救济:
回避申请被驳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者无权申请复议。
5、后果:
检察、审判人员暂时停止执行职务,侦查人员不停止。
四、辩护
1、应当指定:
盲聋哑、限制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高院复核死刑、强制医疗。
2、相对准许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情形(即原则上不行,除非是近亲属和监护人):
(1)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外国人、无国籍人。
(5)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且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6)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3、会见权: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50万以上)的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案件范围:
危恐特贿)
五、证据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物证书证无法证明来源的;证人证言询问未个别、证言未经核对、未提供肢体(聋哑人)及语言翻译的;鉴定意见违反任何一个规定及程序都不可以;辨认笔录中为非侦查人员主持、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的、未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数量不符或未混杂类似对象的、辨认中给暗示的。
2、年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14、16、18周岁为不满,75周岁为已满)
3、非法证据排除:
(1)定义: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
(2)、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非,申请法院排非的,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3)、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非,应召开庭前会议
(4)、庭审中,合法性有疑问,应进行调查;无疑问的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5)、调查可在申请后,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6)、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未经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上一级检察院接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交下级调查(要将结果报告上一级),也可自己调查。
(8)、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
六、强制措施(仅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
(一)拘传
1、公检法都有权决定并执行;
2、需出示拘传证,拘传后立即讯问;
3、拘传时间不得超12小时,重大复杂的不得超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取保)
1、人保、财保只能二选一,财保优先与人保;
2、保证人义务为监督加报告,违者罚款一千到两万;
3、财保起点成人一千、未成年五百,无上限;
4、人保财保的选择、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决定,其余执行机关决定;
5、被取保应遵守的义务:
(1)、法定需注意: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2)、选定义务(未要求不需遵守):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二)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义务后果: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责令具结悔过、重新取保、监视居住、逮捕。
(三)监视居住
1、情形:
人道主义(重病、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唯一抚养人;羁押期满未结案。
公检法都有权决定,公执行。
2、居所执行的条件: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
(2)涉危、恐、特贿,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批准可以。
3、被指定居所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非关押的一抵一,关押一抵二。
4、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处所(取保为市、县);会见他人、通信;须交护照、身份证等证件。
(四)拘留
1、决定及适用的主体:
公、检((公:
7个“预指发企毁名流”、检:
2个,“企毁”)决定,公执行,需拘留证
2、拘留期限:
3+7、3+4+7、30+7(流多伙),已被羁押的批捕期都为7天,未被羁押的审查批捕时间为15至20天。
(五)逮捕
1、应当的情形:
(1)社会危害性情形:
新危证报企5种
(2)10年徒刑以上的(3)徒刑以上+曾故犯或身份不明。
2、决定及执行的主体:
由检法决定;公执行。
3、审查批捕阶段应当讯问嫌疑人的情形:
嫌疑人要求面述或是未成年、盲聋哑、半疯傻;是否要逮捕存疑、侦查行为涉重大违法的。
4、逮捕外国人:
(1)涉危害国安、国与国政治、外交的、适用法律确有疑难的,要逮捕应层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的须征求外交部意见。
(2)、对其他情形的逮捕:
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在作出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六)强制措施的变更
1、可以变更的情形:
重病、怀孕、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2、应当变更的情形:
被判管制、缓刑、单独附加刑未生效的;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刑期;未在规定时间审结。
七、附带民事诉讼
1、范围:
因人身遭侵犯、财物遭毁坏可提(财物被非法占有、处置用追缴退赔),检察院提附民为附民原告人。
精神损害不可提。
2、调解:
附民需在判决宣告前提出,可调解,即时履行可不制作调解书,签收前反悔可判决,除全部履行的以外,但即使全部履行完毕如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仍要判。
3、上诉、抗诉期统一为判决十天,裁定五天。
4、检察院提附民身份为附民原告人
八、立案、侦查
1、检察院分级备案制:
需最高检备案为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厅局级以上的干部(县处级的为省检)。
2、讯问嫌疑人:
(1)、地点要求:
市县内指定地点、住处,对现场发生的可口头传唤(非讯问);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其他出示公检的证明文件。
(2)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重大犯罪案件。
3、询问证人、被害人:
地点可在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检办公场所。
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其他出示公检的证明文件。
4、勘验、检查:
(1)邀两名见证人;
(2)嫌疑人拒绝可强制(被害人不行);(3)检查妇女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5、鉴定:
(1)、鉴定意见仅需鉴定人签名
(2)、被害人嫌疑人可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原鉴定违反程序由检察院承担;嫌疑人一方申请精神病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6、技术侦查:
(1)公安适用情形、:
危、恐、黑、毒或其他严重案件。
(2)、检察院适用情形:
涉案数额十万元以上、重大贪污、贿赂、两非、两报(暴)、刑讯虐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
(3)、技侦收集的材料作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
(4)、期限:
三个月、可延长,每次延三个月,无次数限制。
7、初查: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需秘密进行、不得接触初查对象,如需公开或接触需检察长批准。
九、羁押期限
1、
(1)、起算点从逮捕之日起计算;
(2)、时间及其要求:
2+1(复杂经上一级检批准)+2(重大复杂经省级检察院批准)+2(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批准);
2、重新计算的情形:
另有重要罪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无限延长: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十、期间的计算
1、计算方法:
去头(开始)不去尾(结束);在途时间不算;最后日为节假日的延后一日(除人在押)。
2、按月的计算:
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审限的延长:
向上级法院申请并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
特殊情况向最高院申请,可延长一至三个月。
仍不能审结,可再次申请。
十一、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
1、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审查起诉的期限:
1.5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或漏人:
检察院发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立错案的处理:
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其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十二、不起诉的规定
1、类型:
(1)法定(十五条)
(2)、酌定(情节轻微,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刑责)(3)、证据不足(必须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一次过后为可以,两次过后为应当)(4)、附条件(A、对未成年人,一年有期以下刑罚,检察院可以做出;B、考验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间检察院作为考察机关;C、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D、发现新罪、漏罪及违反规定的情形应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E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需报上一级检批准。
)
2、救济:
被不起诉人7天向原检察院申诉(仅针对酌定不起诉);被害人7天向上一级检申诉也可向法院起诉;公安同级复议上级复核(仅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十三、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
(1)可退回公安,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可检自行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2)在已两次补侦后遇到新罪,新罪移送侦查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已查清的提起公诉。
2、审理阶段的补侦:
(1)、检方发现建议补侦,合议庭应当同意;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建议检补侦;遇到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无材料的,通知检移送。
(3)、法院只能建议补充侦查,不得直接退回检察院补侦。
十四、审判原则
(一)公开审判:
1、要求:
除休庭评议都公开,允许旁听、采访报道;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应当不公开的情形:
涉国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涉商业秘密(公开审理中遇到涉国密、商密、个人隐私的可转为不公开审理,也可对法庭调查不公开。
)
(二)陪审制:
1、不能担任陪审员:
公、检、法、国安、人常、执业律师、司政;受过刑罚;被开除公职、
2、权利:
独立行使表决权;其意见写入笔录,不能当审判长
3、限制:
任期为五年;名单设于基层法院,任命及免除都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享有独立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五、庭前审查
1、退回检的情形:
告诉才处理、管辖错、被告人不在案、十五条2至6(也可裁定终止)、撤诉无新事实证据又重新起诉的。
2、材料不足三天补送。
3、应当依法受理的:
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检察院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事实清楚按自报。
十六、庭前会议
1、情形:
申请排非;材料多、案件复杂;影响大。
2、内容:
管辖异议或是否有下列情形(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提供新的证据;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申请排非;申请不公开审理)。
3、对会议中有异议证据的材料应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可以简化。
4、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十七、法庭审理
(一)程序规定
1、不到庭的情形: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过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二)、法庭调查
1、讯问: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其他人需经许可;
2、询问: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由申请通知的先问,对方发问需经许可。
3、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身患重病、行动不便;远交通极为不便;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可通过视频作证)
(三)、庭审时碰到新的事实的处理
审判时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不同意或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指控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十八、法庭辩论
1、顺序:
(1)公诉人
(2)被害人及其诉代(3)被告人(4)辩护人(5)控辩双方辩论(6)附民部辩论在刑事部分结束后进行,先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及其诉代答辩。
2、庭审程序的回溯:
(1)法庭辩论时,发现新事实,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论时,主要针对量刑进行。
对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可先辩定罪再辩量刑。
(2)被告人最后陈述中提出新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可能影响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3、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问题进行。
对其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可先辩论定罪,后辩论量刑。
十九、需要提交审委会的案件
1、
(1)应当提:
拟判死、检抗诉;
(2)可以提:
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影响重。
2、院长对提请其决定提交的案件,认为无必要,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3、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二十、违反法庭秩序
1、处罚及救济:
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1000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拘留、罚款由院长做出)
2、电子器具的处理: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传播庭审情况的,可暂扣存储介质、相关设备。
二十一、拒绝辩护
1、辩护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带离的情形:
(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或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应休庭。
2、被告人拒绝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准许。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休庭;仍有的,可以继续。
3、多名被告人中的部分拒绝辩护,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对其另案处理,对其他的庭审继续。
4、依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二十二、中止审理
1、情形:
(1)患重病,无法出庭(自诉中也未委托诉代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
2、期间: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十三、简易程序
1、发现不宜适用的情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2、转为普通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之日起计算。
转为普通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部材料退回检察院。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5、不能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精神病人;
(2)被告人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3)重大影响;(4)共犯中部分人不认罪或对用简易程序有异议;(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二十四、自诉案件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
2、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在审理公诉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3、庭前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庭审中被告人不在案的,用中止审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应告知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的后果。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5、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十五、二审程序
1、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上诉不需理由、可口头也可书面提起,可通过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提起;抗诉需认为原法院审理错误,需书面提起,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
2、庭审程序:
(1)、检抗诉或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都应派员出庭
(2)、基于事实证据问题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3)、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的意见。
3、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
可以调解,也可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其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反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4、二审附民案件的处理:
(1)二审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已生效的附民部分确有错误的应依审监程序对附民部分纠正;对附民部分上诉,已生效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按审监程序对刑事部分再审,并将附民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2)、二审只有附民主体上诉,刑事部分没有不当的,二审只需就附民作出处理;附民部分没有不当的,应当以刑附民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5、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6、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7、二审审限为2+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情形同一审审限3+3的第二个3规定,但是一审是经上一级批准。
)
二十六、上诉不加刑
1、指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
2、除检察院抗诉的,再审不能加重,依法不开庭审理的、依法不用出庭的也不得加重
3、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无检察院抗诉的)及未提出上诉的都不得加;
4、检察院只对部分人抗诉的,未被抗诉的人不得加;
5、罪名不当的,可改变罪名,不得加重;
6、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及任一罪的刑罚;
7、不得撤销原判决缓刑或延长其考验期;原判没有禁止令的,不得宣告;原判有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原判为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8、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必须依法改判的,按再审程序处理。
二十七、查封、扣押财产
1、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应扣押其权利证书,可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返还,权属不明的,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已获退赔的应扣除。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应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上缴后有人认领,应当申请退库返还;原物已拍卖、变卖的,应返还价款。
二十八、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时间为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一案一报,层报最高院。
最高院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2、最高院复核时应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其意见。
3、最高院复核结果:
(1)具体事实、条款有瑕疵,判死刑无不当,可纠正后核准;
(2)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核时出现新事实、证据;不应被判死刑;原审违反程序的,应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3)对数人和数罪的案件,对其中有部分人或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部分人或罪事实正确,但不应被判处死刑,可改判,并对其他判处死刑的核准。
4、发回重审,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复核时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发回重新审判;
二十九、法定刑以下量刑
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同意的层报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发回重审。
三十、再审程序
(一)申诉(非必然引起)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例外:
二审撤回上诉,申诉人针对一审判决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处理的申诉,可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也可直接交终审法院,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由原审法院审查(需将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法院)。
3、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法院启动的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有错,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可指令下级再审,原则上是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