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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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3 责任管理

   3.1 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 发包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区域管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停止作业,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 管理要求

   4.1 发包管理

   4.1.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规范:

   4.1.1.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4.1.1.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4.1.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1.1.4 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1.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4.1.3 安全督查室负责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 发包部门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再发包的现象。

   4.1.5 发包部门应将承包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4.1.6 发包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

   4.2 承包管理

   4.2.1 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经安全督查室进行复核同意,加盖上海焦化有限公司行政章。

《安全协议》一式三份,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安全督查室各留存一份。

   4.2.2 承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按《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规定》的要求,经过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4.2.3 承包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4.3 施工管理

   4.3.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2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区域一律不准吸烟,违者罚款,造成后果者,则从严追究责任。

   4.3.3公司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在申请取得《动火许可证》后,要仔细查对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动火的安全。

凡延期或重新动火必须重新提出动火申请。

   4.3.4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工棚或进行掘土打桩,须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动土作业,以免损坏地下电缆和管线。

临时工棚内必须放置足量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不准随便存放危险易燃物品,更不允许在棚内明火作业。

   4.3.5施工用电或用水须事先联系和申请,不准擅自进入生产区域架设临时线路。

装设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电工,并按规定进行。

施工结束后,要负责拆除临时用电器具,以免留下隐患。

   4.3.6投入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焊割工具及其他各类器具设备,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检查。

各种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有效,严禁使用有明显缺陷的施工用具。

   4.3.7 因施工需要拉设钢丝绳、浪风绳,需经本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损坏本公司各种设施,特别是不能危及本公司交通、供电、供水、供汽、生产管线、重点设备及厂房建筑的安全。

   4.3.8 一切施工作业人员和车辆,都不准无故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4.3.9 未办妥手续和落实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设备内部作业。

进入设备(塔、釜、容器等)内作业时,内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低压行灯或外部投光式照明。

   4.3.10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在进行离地2m以上的悬空危险作业时,安全设施必须可靠有效。

禁止在悬空作业时向地面乱丢物件、工具,以防止落物伤人或砸坏设备,造成事故。

   4.3.11 因工作需要打开的楼板、地沟、窨井、盖板以及新挖沟、坑、孔、洞都要设立明显标记(夜间要挂红灯),防止行人坠落。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回填和复盖。

   4.3.12 要严格遵守我公司《设备检修挂牌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开动或停止属我公司范围内的各类机械动力设备,严禁跨越运送煤和焦炭等运输皮带。

   4.3.13 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摆放必须整齐稳固,并保持道路畅通。

拆除的模板、毛竹、脚手板、废旧设备及废料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 事故处理

   4.4.1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除积极抢救伤者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督查室,同时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同时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4.2 外来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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