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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JIANG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公务员职业道德

英文题目Theconstructionofcivilservantsprofessionalethics

院系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蒋鹏

班级学号A

指导教师朱霞

年月

目录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6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 6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要性 9

(三)外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1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4

(一)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14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6

三、构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体系的进路 18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18

(二)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 19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等四大观念。

19

(四)加快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 20

(五)强化措施,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0

摘要

19世纪以来,随着官员道德失范问题的日益恶化,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建设问题,并纷纷探索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通过种种尝试,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道路被众多国家采纳并日益完善。

法制化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结构和形式,成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发挥调控功能的有效举措。

我国虽然有几千年的“引礼入律”的道德法制化传统,但最早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纳入法制化轨道且建设相对完备的却是西方国家。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深化、开放扩大、体制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道德滑坡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针的指导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建设。

本文根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主要对公务员、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等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征,为下文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开始探讨我国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现状,以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必要性,分别从理论和现实来论证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必要性,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三章主要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建设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对比分析,从而为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可吸收的经验。

第四章介绍了实现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几条措施:

提高执法者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公正执法等观念;加快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强化措施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关键词:

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

Abstract

From19thcentury,withtheLossofMoralofficialsdeteriorating,theworldbegantoconcerntheconstructionofcivilserviceethicsissues,andexplorethecivilservicehaveaneffectivewayofprofessionalethics.Attemptsbythecivilserviceroadoflegalethicswasadoptedbymanycountriesandhasimprovedsteadily.Legalethicsasacivilservicestructureandformofcivilserviceethicsplayaregulatoryfunctionofeffectiveinitiatives.AlthoughthereareseveralthousandyearsinChina,"LiintroducedintotheLaw"legalandmoraltradition,buttheearliestprofessionalethicsinthecivilserviceandlegalsystemconstructioniscompleterelativetoWesterncountries.Atpresent,Chinaisinthedeepeningofreformandopeningtoexpand,animportanthistoricalperiodofinstitutionaltransition,corruption,tradingpowerformoneyhasbecomeincreasinglyprominentissuessuchasmoraldecline.Inthisbackground,weneedtheruleoflawandvirtueundertheguidanceofthepolicy,andactivelylearnfromthesuccessfulpracticeofforeigncountriesandwiththerealityinChina,StrengtheningthePublicServiceProfessionalEthicsandtheLegalConstruction.

Accordingto"askquestions,analyzeproblems,tosolvetheproblem,"theideaofthearticle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chapterofthecivilservants,theconceptandcontentofprofessionalethics,etc.weredefinedanddescribedthecharacteristicsofprofessionalethicsofcivilservants,civilserviceethicsforthefollowingdiscussionofthelegalsystem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Secondchapterofthecivilserviceofthecurrentstatusoflegalethics,professionalethicsandthestrengtheningofcivillegalneed,respectively,toarguefromatheoreticalandpracticallegalethicsofcivilservantsneedforthelegalethicsofcivilservantsprovidearealisticbasis.Thethirdchapterontheethicsofothercountriesonthelegalconstructionofthecivilservicesystemwasintroducedandanalyzed,soastoprovidetheconstructionoftherelevantsystemcanabsorbtheexperience.ChapterIVdescribestheimplementationofthelegalizationofcivilserviceethicsseveralmeasures:

toimprovethequalityoflawenforcementeducation,strengtheningprofessionalethics;adheretostrictlawenforcementandcivilenforcement;adheretothescientificconceptofdevelopment,fostertheconceptofjusticeandlawenforcement;tolimitthegovernmenttospeeduppowerasthecorefocusonimprovingtheadministrativereformmeasurestostrengthenlawenforcementeffectiveness.

Keywords:

civilservice;professionalethics;legal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文明执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文明执法,就是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

公务员作为文明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

他们受人民的委托,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任,其特殊的使命和身份,使之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构建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外行政公务人员制度建设的比较分析,着重阐述了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现状,依法行政观念的内容以及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培育的途径。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

1、职业道德的内涵

要明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对其主体即“公务员”的概念进行界定。

“公务员”一词最初译自英文“civilservant”,其原意是“文职人员”或“文职公仆”。

在西方,公务员一词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周佑勇:

《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43页。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及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公务员”的具体涵义、范围及类型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公务员。

公务员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经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实务官,不包括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等政务官。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公务员。

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统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公务员。

即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会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

宋世明:

《中国公务员立法之路》,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479页。

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公务员中的“一般职”公务员,即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依法代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则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一规定说明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按照该界定标准,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大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周佑勇:

《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45页。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

恩格斯指出:

“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6页。

由于职业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因而职业道德比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更能反映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道德要求和道德面貌。

2、公务员职业道德

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陈道银:

《公民责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2期。

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职业具有地位突出、角色多样、对象特殊、责任重大等特点,它承载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

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而职业道德状况的优劣良莠,将直接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在范围上,它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它具有较大的稳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它显示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

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3、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征

公务员职业道德具体是指公务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即在从事公务的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则与道德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表明,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在公务员的职业活动中形成的,是对公务员这一特定职业的道德义务要求。

结合公务员职业道德内涵,公务员职业道德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政治性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含义和特征,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过程中,这种职务活动实际上就是体现并执行国家意志,体现并实施国家法律规定、方针和政策,因此公务员的职业活动就不可能超越于其所代表的政治团体和阶级之外,必然含有强烈的国家政治意志与倾向,其职务行为的政治性是非常明显的。

正是由于公务员职业所具有的政治性,决定了公务员道德与国家的政治意志密切相连。

(2)公权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在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服务社会公众的过程中发生作用,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权性的特征。

公务员职业道德,它在运行方式、作用机制、行为对象和服务效果上,都体现出直接而鲜明的公权性的特点。

公务员道德的这种公权性,要求公务员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公共权力。

(3)严格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选择关系到“国家意志”的执行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权力是否变质和人民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等重大问题,因而在道德上必须对他们提出很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都是针对公务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而公权力行为的优益性张正钊,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233页。

,使公务员容易将其变为侵权的行为和夹带私利的行为,因而,较之其他道德要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就应体现为更具严格性的特点。

(4)责任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具有公权性,公务员的职责又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

他们在社会中所担负的责任极其重大,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前途和命运。

这一点是任何其它的职业不能相提并论的。

所以,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要尽心尽责,富有强烈的责任心。

这既是对公务员的政治要求,也是伦理要求。

(5)强制性

公务员道德规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公务员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构,特别是它的法律化。

许多国家已将公务员道德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公务员道德法制化的倾向。

由此,公务员道德在实现方式上,较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相比,具有了相应的强制性的特点。

(6)示范性

公务员的工作是面向社会和公众的,他们的道德水平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社会公德、家庭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示范性。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状况。

所以公务员必须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和表率行为,来影响社会公众。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要性

我们强调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建设,主要是因为道德建设作为防治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具有内在的约束力,但往往是脆弱的。

首先,道德建设主要靠自律,而自律的力量是有限的。

自律对那些具有道德心的人有效,对那些利欲熏心、丧失道德心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

他们不可能自觉接受没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道德规范的约束。

在腐败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不道德行为就有可能滋生蔓延。

其次,道德依靠舆论的力量来保证实施,而舆论的作用又是有限的。

因为舆论的褒扬不能激起所有人的道德理想,舆论的谴责也不能唤起所有人的道德良心。

再次,公务员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权力道德,公务员道德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约束最主要、最关键的也是对其权力的约束。

而对权力的约束,仅凭软性的道德力量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力量,特别是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

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就是以立法形式把公务员的从政道德规范确定下来,并以法制力量保证他们有效实施。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进步的双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两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支柱,离开了道德,法律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和强制。

如果说法律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规定,道德则可以激发出人们巨大的热情和负责精神,用自己的道德行为去弥补法律的不足。

法律是在道德基础上对道德的超越,是道德的升华。

因此,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从而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相继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廉政准则》等从政道德规范,对公务员生活待遇、个人收入申报、禁止经商、接受礼品的限制、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本地区外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位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我国一些政府机关中,特别是中低层政府中的公务员,在缺乏科学完整的法治观念的指导之下做出了很多有违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又使得这些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督和纠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公务员法治观念的淡薄和扭曲。

杨瑾,《我国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及其构建》东北大学学报,2004第9期。

这主要是因为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务员道德法典,没有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重教化、轻法制的现象。

公务员的道德义务与公务员的法律义务不同,公务员的法律义务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道德义务则依靠社会舆论、群众评价和自我内心信念的评价来维持,是一种软约束,行为者在极端条件下,可以无视这种力量的存在。

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法制化,重视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公务员道德法规,使之成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建立有效的公务员自我约束机制。

(三)外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1、外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及特征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几年来,资本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发生了深刻变化,职业道德建设俞来愈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各国制定的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规很多,如英国《荣誉法典》中的《雇员保密法》、《防止贪污法》;美国先后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等多部法律;1993年韩国修订了1981年制订的《韩国公职员道德法》等。

这些关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立法,其特征如下:

(1)公务员必须“守法”和“尽职”,忠于职守,忠于国家

这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如英国的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不仅在事实上忠诚可靠,而且也要给任何人以“公正无私”的印象。

必须以个人利益服从公职需要。

日本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工作,工作要“尽心竭力”。

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应当全力以赴地献身于自己的职业,应当无私地、赤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

(2)有完善的道德监督和惩处机制

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到处罚。

各国一般是由道德机构对公务员的道德进行行为监督,对其违反官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在确定事实后,将处罚建议提交该公务员的上级机关,由他们作出处罚决定;有的则是直接由道德委员会或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其进行处罚。

(3)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具备“完整”人品

它一般包括

(一)禁止在职公务员经商。

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在制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

(二)对公务员的配偶或子女从事赢利性活动进行限制。

印度规定,未经政府批准,任何文官不得准许其子女在与其所在政府机关有公务往来的私人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

(三)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的限制。

(四)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

国外有关财产申报法律称为“阳光法”。

(4)公务员要忠实地执行命令

各国把忠实履行职责、执行命令作为公务员道德要求之一。

德国《官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执行他的上级颁发的规定和贯彻其具体方针。

公务员履行职责、服从命令的义务,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外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公务员道德建设应坚持物质利益基础上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防止有德者受屈、无德者自肥现象的发生。

在传统观念中,我们习惯于把政府官员设想成具有无限高尚道德人格的“道德人”,实践中对他们的道德要求也失之于笼统和空泛。

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要求他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不符合现代化社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和机制,自然也就无法长期、普遍、真正的实行。

反过来,它却增强了人们对干部职业道德和干部管理体制的不信任感和失望情绪。

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的需要,作出理智而非理想化的规定,以维护道法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2)建立一个有足够权威又相对超然的道德监督机制,是加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孟德斯鸠早已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54页。

公务员道德立法必须有相应的道德监督机构和执行机制,否则易于流于一纸空文,这是公务员道德建设比较好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李奎生,《国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探讨》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0页。

我国长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等级特权现象侵入干部道德领域,越是级别高和权力大的部门和干部,对其道德要求和道德监督就越难以落到实处。

他们在道德建设方面似乎总是处于居高临下,教育别人的地方,自身则仿佛置身于这些道德要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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