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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引言:

近年来,随世界性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我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不断凸现出来,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又一瓶颈,隐藏在TBT背后的是各国标准化和合格评定体系的差别,我国许多产品由于不符合进口国技术、环保、安全等标准而被拒之门外,或是进口国任意提高标准,造成我国产品的成本提高,不得不退出市场,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贸易对象国的贸易保护,这得益于其标准体系的完备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标准体系特别是合格评定体系的欠缺与被动地位。

本文旨在分析比较各典型的标准化体系,分析其作用机制及特点,评价其对自由贸易的促进及制约,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标准体系以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性建议及措施,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

正文:

一、多元模式代表国家:

美国

美国国家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18年,美国国家标准化的战略最终目的是实现本国标准全球化,在这个过程中有效保护本国市场,最大限度地占有其他国际市场。

美国标准分为自愿性标准,政府标准及技术法规,后者为强制性标准。

自愿性标准由国家标准、协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个层次组成。

国家标准由政府委托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组织协调,由其认可地标准组织、协会、委员会制定。

协会、行业标准由感兴趣的生产者、消费者、政府、学术机构代表共同协商制定。

在美国国家标准化体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标准化的研究,体系中唯一政府机构为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其作用是为美国国家标准化提供技术基础。

从其标准化的战略目的来看,其着眼长远,服务于国内企业和其他非国内会员,完全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最终目标,作为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这样的战略无疑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海外市场的扩张,作为民间机构的ANSI体现了这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也体现了这点,其标准化目标是实现本国标准国际化,同时其标准化战略中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吸收全球的企业、国家作为其会员,简化国外企业申请采用本国标准的程序,提高合格评定的效率,同时在政策和经济上鼓励国内企业发展新技术、制定新标准、同国外企业合作、吸纳会员。

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其他标准采取自愿性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术进步,对于采取海外战略的企业,这样的政策也适应了企业的海外扩张战略。

但这样的多元的模式也加大了政府监督和检验的难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造成整个社会的资源的不必要损耗。

对于国际贸易而言,第一,因为ANSI的成员是企业代表、学术专家,而且以企业为主体,所以当别国产品进入美国并使本国企业利益受到威胁时,其标准化体系的反应十分迅速,贸易壁垒也随之产生。

第二,ANSI与NIST的联系十分紧密,这样国家的标准化政策能更好的与企业结合,同时,鼓励政府机构参与ANSI的活动,国家宏观政策与标准化体系互相渗透,达到联动机制,更好的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的海外扩张。

第三,标准的制定遵循广泛参与的原则,这样就使各种标准更加完善,增强了其适应性。

第四,在ANSI的成员议会中由消费者权益议会,对于消费者而言,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对于企业而言,能更全面地掌握消费者对于产品地需求,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地生产,促进国内贸易。

第五,ANSI积极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其国内的各项经济政策也有助于技术创新,产生新标准,从而推进其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同时广泛吸纳ANSI的国际会员,拓宽市场。

如美国工业通信协会(TIA)的成员包括美国和世界各地提供通信和信息技术产品的企业900多家。

第六,美国对标准的服务非常重视,建立了现代化的服务体系,互联网上标准信息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标准用户,标准服务信息量大,涵盖了各个相关方面,如介绍实施标准的企业等,标准编制、发行、培训、咨询、服务一体化,实行全方位系统化服务,有利于标准政策等的普及。

第七,在美国,国家标准优先于国际标准,这种做法已经给美国带来不利影响,欧洲和亚洲也不再接受美国标准,俄罗斯正在积极配合,想摆脱美国供货商。

二、共同体模式欧盟标准化战略

纵观欧盟的标准化过程,其标志性的区域标准化战略经过了由区域内部统一体系建设到推向国际化的转移,其标准化的角色也由促进区域内部自由贸易逐渐转移到保护区域内贸易和拓宽国际市场。

内部战略时期,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

欧盟标准化这一时期的意义在于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技术立法,消除各成员国之间壁垒的重要工具,在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非常明显,在促进贸易自由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这个战略目标的指导下,特别强调欧盟各国积极参与的重要性。

在1991年12月20日发布了《欧洲经济中的标准化通告》,分别对欧洲标准化组织、欧委会、部长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利益团体以及成员国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要求,以期提高标准化在欧洲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1995年10月30日,理事会出台了《标准化在共同体政策中广泛使用的决议》,要求各国广泛使用欧洲标准,并在新的政府提案中考虑统一标准化的问题,1999年10月28日欧盟理事会出台了《关于标准化在欧洲的角色决议》,标志一个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建成。

对外推进战略时期,欧委会制定了相关政策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国际标准化领域,2001年7月26日欧委会发布了《国际标准化的欧洲政策原则》报告,说明了国际标准化对扩大全球自由贸易的潜力和欧洲标准对促进欧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双边贸易的局限性,2004年10月21日欧委会提交了《欧洲标准化在欧洲政策和立法框架下的角色》,说明了欧洲标准在促进内部贸易以及在国际上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确定了它和其他标准的关系,在欧盟,国际标准优先于欧盟标准,欧盟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欧共体承认国家标准存在的必要性,欧共体各成员国有权制定新的国家标准,但为了消除贸易壁垒,它们有提前通知其他国家的义务。

就其标准化体系本身而言,欧共体在1985年通过的新方法规定:

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只有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投入使用;成员国不得阻止、限制或妨碍符合相关新方法指令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应确保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符合协调标准,则可获得一个满足该标准所涵盖的相关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而其他标准则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

因此,采用协调标准可更方便地使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从这点看,协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制定过程中, 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编写授权书下发给欧洲标准组织,欧洲标准组织接受了邀请和授权后,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运用新方法指令确认或制定协调标准,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采用的协调标准目录,欧盟委员会将按照授权书对协调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标准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如果满足了就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标准编号及生效日期;如果标准没有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将不公布这项标准的编号,或者仅公布满足条件部分标准的编号,这时标准不能使用,或仅部分能够采用。

协调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欧洲标准组织完全负责下确定的。

同样,协调标准也是自愿采用的,但是在制造商是否采用协调标准,都应充分证明其产品满足新方法所规定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欧盟在起草授权书时,会征求成员国的意见,在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后,欧洲标准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组织公众调查和咨询并要求技术委员会采纳,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的方法有:

对现行的欧洲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或修订,使之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将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确认为协调标准;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起草新标准;欧盟委员会有时也将欧洲标准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采纳为协调标准。

欧盟标准化体系及标准化战略的特点在于,第一,优秀的区域性技术规范立法模型,该模型已经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肯定。

第二,欧共体只要求基本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成各国立法)及自愿性采用的协调标准,它在充分尊重各国国家标准的同时,强调联盟内部各国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积极参与的重要性。

第三,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非常明确,这一点从它在各不同战略时期,理事会的决议可以看出。

第四,在欧盟,国际标准优先于欧盟标准,欧盟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

第五,欧盟对欧洲标准的电子化非常重视,并已经成功实施了前两个阶段。

第六,积极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各不同国家、区域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对话,并在与国际标准化合作过程中积极凸显欧洲标准的优势地位,在与其他国家、地区合作中极力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通过立法合作、对等互信、协调制定等方面消除分歧,使目标市场承认其产品进入的可行性。

第七,技术输出,技术输出从标准的角度来说就是标准的输出,达到共赢。

三、我国的标准化体系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比较晚,进入21世纪后,政府开始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标准数量有2万多项,行业标准8万多项,地方标准5000多项,标准多而杂,管理混乱,我国国家标准中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占40%,通过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大多数依靠政府组织,国内约有100个从事研究标准化的科研机构,而且强制性技术法规占绝大多数。

我国的标准化体系中,总的业务领导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它的主要任务和业务是制定标准化发展的战略、起草相关法律规章、负责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和修订、审查与发布、管理和协调标准化体系的其他工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我国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国家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标准化问题,负责研制综合性基础标准,提供权威标准信息服务。

中国标准化协会(CAS)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与组成,经国家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

中国标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重要成员单位之一,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其下属的理事会,由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官员、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理事占17%,行业专家理事占11%,技术监督局系统理事占15%,地方标准化协会理事占20%,企业团体理事占37%。

中国标协的宗旨是: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科技工作者,根据政府、社会、市场、企业的需要,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学术研讨,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促进国内、国际标准化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中国标准化协会现有个人会员30000余人,团体会员1000余家;下设七个专业标准化分会。

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工作从标准化制定到质量到认证各个环节都有涉及。

从我国的标准化体系以及规模来看,特点在于,第一,标准化制定过程中,政府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不是与标准最相关的企业,这就会导致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的关联度较弱,而且一般都是关注国内市场,而不是国外市场。

第二,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技术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自愿性标准数量,原因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企业的参与很少,这样,不得不由国家出面制定一些强制性标准。

第三,标准化信息的普及度还远远不够,也没有真正地以市场为主导,服务于企业,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境况了解得不到位。

第四,标准化系统中各机构的业务范围不甚明确,标准化体系的中心机构应该是以企业为代表的标准化协会。

四、基于以上分析,以下进行比较,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在标准化工作方面,我们必须明确标准化要以市场为主导,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促进贸易为最终目的。

通过对标准的数量以及相对应的国家经济实力的分析,我国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是很强的,另外一部分原因是技术创新还未转化为标准来提高生产力,或者说标准化体系与创新的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备。

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技术创新主体和标准化机构的合作,具体来说就是学校与标准化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标准的自愿性,增加自愿性标准的数量。

通过分析和借鉴国外标准化体系优点和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一些政策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更正我们认识,标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但却是最能被市场所接纳,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最先进的技术也要最终转化为标准并具有普遍适用性后才能说完成了技术创新。

1、从政府角度来说:

(1)政府应明确在标准中的服务以及监管地位,加强与企业间的联动,更多地关注国际市场的变化,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各机构(各行业分会等)联合建立与标准相关的企业的资料信息库,政府更好地掌握企业的信息,同时政府利用其在国际上的便利性,及时地通报国际、别国标准的改变以及通报建议其应对措施,解决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信息滞后性,这点对于重点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在标准化方面要采取“专门负责制”予以扶持。

还要针对我国标准化体系的管理混乱的局面,要严格标准化体系中各个机构的分工。

(2)国家标准化研究院应该加强对国际、别国标准以及WTO的研究,分析其产生贸易壁垒的机制,同时联合各行业协会、专家制定应对突发的标准化事件时企业、政府的处理措施,同时指导企业运用一些途径(如WTO的法律、法规途径)解决问题,发挥研究院的科研指导优势,对于不同时期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如纺织品,农产品)要采取危险预警机制。

(3)区别地对待国际以及其他区域标准,不可一味采用,也不可一味强调“打造中国标准”,在对待是引进国际上其他标准还是“本国制造”问题时,对于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对于不同企业,我们的鼓励措施也要有所区别,要考虑到引进国际标准和采用国内标准的成本不同以及会产生的一些战略性的问题和长期的经济利益孰轻孰重,同样,对于目标市场为国际市场的企业,应鼓励其采用目标市场通用的标准及认证体系,对于企业内部也一样,这一点的实施基于政府对企业信息的掌握。

同时,在引进标准和先进技术后,标准化研究院和相关专家要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对技术的二次创新,使技术处于领先地位。

(4)在国际方面,广泛开展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的合作,达到标准的国际互信与互认,这一点在欧盟的标准化体系建立过程中和后发国家的标准化战略实施中有很好的借鉴经验,还要广泛地吸纳其他国家的企业、组织进入本国的标准化体系,特别是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和地区,这一点,美国的通信工业协会(TIA)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也非常好。

特别对于一些次领先技术占据标准的位置的情况,政府应该组织相关材料,通过外交等手段积极争取本国企业的主动。

(5)在标准的信息化方面,要广泛宣传标准和积极参与的重要性,体现标准对本国企业的服务性,普及标准化知识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让企业明白国内标准对建立统一市场和国外标准对产生贸易壁垒的重要性和作用机制,对企业会员,行业会员尤为重要;建立完善的标准信息化体系,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标准化服务等,欧盟标准化战略中标准的信息化阶段的战略及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

同时由国家标准化研究院和相关专家分析国内外具体的标准,指导企业接受标准化协会、政府的建议。

(6)针对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运行机制而言,制定过程中要广泛采纳各方意见,采取专业机构起草,全社会征求意见,广泛投票决定,政府委托标准化协会审批,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管理和贯彻执行的标准化运行机制。

(7)在标准体系的经费方面,做到在不同时期有侧重,不同行业有侧重,做到多产出则多投入,譬如在某些行业的国内统一市场建立时期则加大对如何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标准研究的投入,在诸如高科技这样的高利润行业则加大投入等。

2、对于企业而言

(1)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中,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是相互竞争与制约的,企业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争取主动性,发挥一线优势,积极参与制定标准,结合自身利益,主动地了解和采纳相关标准,同时注重在生产过程中的对标准和技术的革新,提交相关机构。

(2)积极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到标准化机构的企业资料信息库,便于政府对企业在标准方面的信息的掌握,对企业的相关决策提供建议。

(3)由于企业在标准化活动的地位的重要和在国际上地位的局限,所以要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比如在遭遇贸易壁垒时,要及时反馈信息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

(4)在采用标准时,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多方咨询,是引进全套标准体系还是采取“国外标准,中国制造”,或是采用国外评定体系,要具体问题,综合分析。

(5)建议大型企业“走出去”,发挥技术优势,在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工作,我国的华为和远大空调就是很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李春田.中国标准化基础知识.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2

2.陈淑梅.欧盟的区域标准化战略.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

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化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调研报告.2004.7

4.范书健.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思考.中国经贸导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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