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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理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基于法理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就是其体现。

“盈利和社会责任都应该是企业的天性”。

本文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法理基础、范围及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求企业界能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0)05-0182-03

  [作者简介]熊春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

  李佑兵,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

(江西南昌330022)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

  

  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学者是美国人OliverSkeldon。

他认为,应当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

之后,J.B.Cullen认为: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超越盈利的责任这样一种思想,也就是说,社会责任意味着一个企业不仅要为股东谋利益,还要考虑其他成员(如顾客,供应商等)的利益。

”接着,佐治亚大学教授ArehieB.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即“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慈善义务。

现代企业在满足股东利益(经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义务),企业行为合乎伦理(道德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采取其他相关行动,即企业资源对社会有所贡献,促进人类生活质量的改善(慈善义务)”。

在国内,刘俊海博士认为: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卢学富学者认为: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仍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笔者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保护股东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还负有的一种维护和增进企业相关者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有限义务。

也就是说,第一,应该把股东根本利益与股东的最大化利益区分开来。

企业只有在承担股东根本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之后,才考虑进一步去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为此,企业考虑利益的思维定势应是:

股东根本利益→利益相关者利益→股东最大化利益,在此,股东的根本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取代了股东最大化利益的优先地位,从而摆脱了股东利益和企业相关者利益不能互赢的矛盾格局。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有限义务,只有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义务,才可通过义务规范去禁恶或导善;同时,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种有限的义务,是企业能力所及之事情。

  以企业社会责任本质而言,企业是其自身的经济行为的有限约束或外界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基本要求。

从企业管理与社会发展整体关系来看,企业实际扮演着一个“企业公民”的角色。

“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

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才会全面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作为理性人的企业公民,当然应该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理性追求,但同时,它必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非理性后果。

社会责任就是内化这种非理性后果的过程。

  以企业社会责任特点而言,有三个方面。

(1)社会性和自利性统一。

企业社会责任是从传统经济学理论“股东至上主义”演变而来的,企业在当前的社会生产过程中,既充当着“经济人”的角色,又充当着“社会人”的角色,使企业越来越成为经济属性与社会屑性相统一的社会成员。

企业不进行盈利就不能生存,甚者成为社会的包袱,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具有自利性,反之。

只顾自身利益,而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社会就会倒退,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社会性。

(2)法定性与道德性统一。

国际社会早已形成一个新的共识: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不仅是一个从事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组织,而且也是人类社会中担当一定权责的公民。

德国古典哲学家认为,“人具有两面性,即人是理性存在物,又是感性存在物”,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是自由的,人被自身理性支配,具有道德义务。

同时,作为感性存在物的人,受自然和社会规律(即自然法)的支配,具有法律义务。

企业公民同样在社会中扮演着理性存在物和感性存在物的角色,理应负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3)有限性和时代性统一。

有限性是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超过其承载能力,不仅不能服务社会,而且还会成为社会的负担;时代性是指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1 社会本位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天然就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

人拥有的语言本身引导人类走向社会联合。

”作为企业公民,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企业社会责任坚持的是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庞德早就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的状态。

”而狄骥认为,“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劳动分工而产生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

社会本位秩序强调的“社会统合”、“社会连带”及“社会均衡”,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其成员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谋求社会的和谐发展。

  2 契约论。

契约论思想可追溯至中世纪的《圣经》。

《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即上帝耶和华和古以色列入的契约。

以色列入如果奉耶和华为神,上帝将赐以色列入的生存、繁衍和富足。

到近代,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状态。

具体方式:

“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在一个企业中,管理者的权力实际是由其雇员、社区成员、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让渡,根据契约理论,管理者需承担“赐利益相关者生存、繁衍和富足”的义务。

  3 负外部性理论。

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并将成本加诸于其他人身上,也就是说,即使该行为可以使他的净收益增加,但却导致了其他人的损失,这种获益伴随的“损失”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负外部性问题。

因此,只有把“个体理性与群体理性”有效地联系起来,强迫行为人自己承担外部成本,实现负外部性内化,这一过程实际就是企业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过程,即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

  4 效益理论,效益原指“在经济领域的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而其实质包括个体效益和社会总体效益,“企业的这种‘经济――社会’的复合属性,要求企业本身不但要注重经济效益,而且要把社会效益也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具体的利益上,该理论要求企业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既要关注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 利益相关者理论。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瑞曼给出了一个经典的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企业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利益相关人理论认为,组织的存续和成功只有依赖于企业通过满足各个利益相关人的需求,才能够实现其经济目标(利润最大化)和非经济目标(公司社会表现)。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鉴于以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项有限义务,理应由企业来承担。

企业应全面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股东、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自然环境和慈善事业等,为此,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可概括为:

安全责任、伦理责任、环保责任和全人类进步责任。

  1 安全责任。

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维护,在我国已显得尤为突出。

苏丹红事件、三鹿毒粉事件及煤矿矿难事件等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事件频频发生,雇员、消费者及债权人的安全责任被置若罔闻,甚至被视而不见,那将是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在世界人权运动快速发展的今天,安全责任应该摆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首位。

2,伦理责任。

卡多佐早就说:

“道德价值高于经济价值。

”企业的伦理责任是指那些为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或做法。

消费者、雇员、股东和社区认为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尊重或保护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所有规范、标准都是伦理责任包括的内容。

企业之所以要像人一样合乎伦理责任,是由于一是法律常常滞后于被认为是合适的新行为或新观念,不能涵括社会对企业的所有期望行为;二是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常常仅反映制定者的政治动机或个人偏好,不能全面反映全体公民适当的要求。

伦理责任以道德义务的形式为企业社会责任所涵摄,可弥补法律义务的漏洞、缺陷和不足。

  3 环保责任。

企业承担环保责任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每个生产环节都将社会责任纳入规划,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既能节能减排,又能保护社区及其他公民的利益,达到增强自己竞争力的目的。

再说,即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不可避免的“三废”污染源,也应将这种负外部性内化,这其实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4 促进全人类进步的责任。

也就是全球发展的责任。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个企业已成为一条紧密的一环扣一环的产业链。

“社会再生产过程是一个有机的关系,它由无数的交易连锁所构成,其一旦发生故障,与此相关的诸多交易也会因此而覆灭,全体循环将大受影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在这条交易链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竞争已不再是完全再分配的零和博弈,而是一种完全生产性的协调博弈。

如此看来,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其实也是在承担促进全人类进步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1 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针对企业的股东、雇员、客户的安全责任,社区、自然环境的环保责任及促进全人类进步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已是迫在眉睫。

正如张维迎教授说,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一个社会的完美程度,或者说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可以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衡量,也就是:

个人得利,企业赚钱与对社会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吻合度有多高;或者是,这一类事情在总体中的比例有多大。

这一比例越高,说明这个国家的制度越好,越完美;这个比例越低,也就是说,赚钱的事总是对社会有害,不能为社会带来价值,反过来,为社会带来价值的事总赚不到钱,说明这个国家的制度越落后,越没有效率。

”在我国的立法上,虽然《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进行较大的修改,加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但却仅仅停留在宣誓性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应结合当前的国情和现有法律体系的现状,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具体是:

通过《民法通则》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作一般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作具体规定;通过其他法律如《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作特殊规定,从而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项具体的义务,改变原来宣誓性的做法。

与此同时,这样的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定还赋予了股东、雇员、客户、社区成员等利益相关者以法律权利,通过法律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将使企业更有效而创造的不仅仅是更多社会利益,而是更大的社会价值。

  2 健全主体多元化的企业管理体制。

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投人大量成本,仅依赖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中国。

在我国,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即公民社会组织(CSOS),又被称为第三部门,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学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织等,具有非官方性、非盈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这些非政府组织,具有非盈利的价值取向,使他们志愿涉足政府和市场所无力涉足的领域。

同时,它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关系,有助于协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助的社会结构。

在我国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间,非政府组织将起到润滑剂的作用,使两者不断磨合,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这台机器能有条不紊地运行。

  3 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的道义规范体系。

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安全责任异常巨大。

经常由政府来“买单”。

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除了他律社会压力之外,其实,最重要的还在于企业自身的自律。

他律重在“治”,而自律重在“防”,通过义务人的责任感以及教育、规劝、鼓励与舆论评价等非法律手段来确保其承担企业社会安全责任,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是法律义务之外对企业管理者的更高道德要求。

在现实中,指引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从意识形态上来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从思想上来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的道义规范体系,将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4 构造以信息披露机制为核心的多层次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自身除了在思想上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外。

还应把它贯彻于具体的企业行为之中,企业要证明自己是良好的企业公民,必须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和职工参与机制。

  

  责任编辑 陈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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