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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工作心得:

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鸿篇布局的指引下,涉及司法工作的各项改革多点推进、纵深突破、蹄疾步稳、成效显著,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一直处于各项改革的中心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大部制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都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而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部门的公诉部门,同样走在了改革的前列。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对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党和国家许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时期,承担代表国家指控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的公诉部门,要让每一名老百姓在每一起公诉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公诉工作需要找准定位,明确发展方向,精准发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新时代公诉工作的新发展。

结合改革实际、立足公诉工作现状,现对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做如下探讨。

一、坚定做好诉前程序的主导者

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诉前程序的主导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根本目标是提高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强调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公诉部门作为唯一一个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理应在诉前程序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的把关与审查。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传统“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有自己理解的一套“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办案热情刺激下,在不当证明标准的错误指引下,在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误导下,“冤、错案件”的发生也就不难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必然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在统一的司法理念指引下,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在诉前程序中,公诉部门作为司法理念和统一证明标准的传递者,毫无疑问应当占据诉前程序的主导地位。

当前,做好诉前程序的主导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

传统公诉工作的开始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工作方式使用率极低,以所在的A省H市为例,我市每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三千余件,但启动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案件只有两件,提前介入侦查的功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同时,公诉部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的主动性存在不足,在绝大部分提前介入案件中,往往是应侦查机关邀请才启动介入程序,在程序启动上处于被动地位。

介入中,公诉部门向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建议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通知书、补充侦查决定书等文书,因侦查机关无相关应对提前介入侦查的规定,这些材料不具有强制力,难以发挥提前介入应有的作用。

新时期,应进一步提高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提前介入手段的使用率。

在现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明确介入案件类型,明确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案件类型,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其次,明确提前介入主体,确定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联合作为提前介入主体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第三,明确提前介入方式,在不干扰正常侦查秩序,不直接指挥侦查的基础上,明确介入人员可以参与讯问、讯问、侦查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程序,规定介入人员可以参与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第四,明确提前介入意见效力,应当自上而下会同侦查机关签订相关文件,明确介入人员发表的提前介入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对于意见中提出补证的证据内容,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补证的,公诉部门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拒绝受案。

(二)提高审查起诉标准,牢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底线

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冤案、错案”不时牵动着全社会的关注,极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分析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等违法行为毫无例外的成为了“冤、错案”发生的诱因,然而深入分析这些案件,办案单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把握不当、适用不当让违法获取的非法证据有了“登堂入室”成为被司法机关认可与采纳的空间,让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办成了“铁案”,让无罪的当事人错误的受到了刑事的追究。

在实际办案中运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缘、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刑事案件,这成为新时期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

履行这一重要职责,公诉部门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坚持排除非法证据,避免非法证据干扰案件判断。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严重干扰着司法工作者的视线,混淆了司法工作者的正常判断,扰乱着司法工作者的思考,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锁定的事实,编织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假象,极易让司法工作者轻信与迷失,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去了事实的基础和真实的理由,使得案件偏离航道,越走越远。

只有当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司法工作者的卷宗外,才能还办案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

要改变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取证程序,把办案人手中的取证权关进程序的笼子里破除非法证据生长的土壤;

履行这一重要职责,要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客观证据更加稳定,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能够真实的反映出案件的信息,由客观证据而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具有较高可信性,重视客观证据在案件审查中的作用,无疑会将由证据还原出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大幅缩短,基于此而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加让人信服;

履行这一重要职责,要准确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实践工作中一定要明确“合理怀疑”的范围,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合理怀疑”的内涵与外延,对案件进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正面思考的同时,结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做出反面排除,只有两种思考结合的情况下,得出唯一的结论,才是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案件。

(三)捕诉一体,实现诉前检察合力

侦查监督部门在诉前程序中承担着批准逮捕的职权,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并对案件实体、证据发表意见,同时,因为批捕权的钳制作用,侦查机关对其意见的执行力较高。

捕诉资源共享或在大部制改革中实现捕诉合一的新模式下,可以有效节约诉讼资源,缩短办案期限,缓解“案多人少”的普遍性压力,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指导与审查,对于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的案件,加强后续跟踪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强制措施变更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同时积极监督侦查部门的补充侦查情况,并将相关补充侦查决定书等文书共享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继续审查案件证据补充情况,对于不能补充证据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案件。

通过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的通力配合,可以实现诉前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引导合力。

二、努力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者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权,用好不起诉权是公诉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用好不起诉权,可以将公诉部门的“审前过滤”职能充分彰显。

这首先就体现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上,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时要去伪存真,强化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可以进一步强化公诉部门的诉前主导地位。

不仅如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积极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不起诉权利,充分发挥“审前过滤”职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补、弥合因犯罪而受损的各类社会关系,用实际行动践行“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理念。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方式,特别是相对不起诉处理方式一直使用率偏低,以A省H市为例,全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对2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率仅为0.61%,与之相对应的是,201X年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为313人,还有大量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数据表明,存在很多犯罪行为并不严重,情节并不恶劣,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再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过滤,这种对待刑事犯罪一律起诉、一律科以刑罚的处理方式,既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司法成本,同时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一些企业单位犯罪行为刑事处罚后,导致企业经营能力、融资能力大大减弱,对投资者、员工、消费者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形成连锁反应,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传统办案模式的惯性思维影响,也有担当意识不足,独立办案能力欠缺等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这时因为当前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过程中,合理利用公诉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的氛围不浓造成的。

新时期,公诉部门要积极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等制度,在办理案件中,充分考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赔偿被害人、有无取得谅解、平时表现等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方式,权衡不起诉与起诉对于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完成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者。

三、认真做好“庭审实质化”的助力者

庭审实质化是指应当将定罪量刑的主要阶段放置于法庭之上,审判者的心证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不是来自庭外和庭下,这是对传统“卷宗中心主义”的改变与颠覆,也是对传统公诉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和新任务。

当前,公诉部门应当积极转变理念,在加强庭前证据审查能力基础上,更加侧重加强出庭能力培养,不断提升、法定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多方面职业素能,做好新时期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出庭等专业庭审程序的应对工作,认真做好“庭审实质化”的助力者。

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如下几点:

(一)创新举证方式,提高举证能力,将证据生动形象全面的在法庭展示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公诉人能够将全案证据完整、全面、生动、形象的在法庭上进行展示,通过法庭展示证据,再结合证据进行质证,帮助裁判者了解案件,形成内心的判断。

前不久,北京某检察院创造性的使用多媒体VR技术,让证人戴上VR眼镜,用第一视角的向法庭陈述其所见所闻的案件事实,让庭审参与者身临其境,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二)提高公诉人临场应变的能力

“庭审实质化”带来了实现了庭审的变革,紧随其后的是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出庭的增加,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频繁出现,是法庭交叉讯问、询问要求的加强,是法庭辩论越来越针锋相对,越来越激烈。

同时,随着辩护人能力的提升,证据突袭等新型辩护方式也越来越常见,这些变化督促公诉人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提升案件的熟悉程度,更重要的是提高公诉的临场应变能力,妥善应对好庭审现场的各种变化,圆满完成公诉使命。

(三)加强与辩护人沟通与交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却常常被公诉人忽视。

法庭上,律师公诉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但“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律师与检察干警一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做出努力。

通过加强庭前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完成证据开示,防止证据突袭对正常法庭秩序造成干扰,通过交流可以使案件争议焦点更加明确,让法庭焦点更加清晰,对于公诉人来说,可以让举证、质证、辩论详略得当,让庭审更有针对性,共同助力“庭审实质化”。

四、踏实做好诉讼程序的监督者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贪、反渎部门顺利完成转隶工作,转隶后的检察机关如何定位,转隶对其他检察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一度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有人提出转隶将对传统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诉讼监督工作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两反转隶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义没有改变,依法做好包括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对于公诉部门来说,依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依然是公诉部门与指控犯罪同等重要的职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只与公诉部门的监督理念、监督能力、监督水平等有关,其它因素不会对诉讼监督工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公诉部门要踏踏实实的做好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者。

正因如此,当前公诉部门才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不断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机制,落实人权法治保障的新要求,力求通过诉讼监督工作实现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稳定目标。

新时期公诉部门要强化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加强证据来源的审查,对“有罪、无罪、罪重、最轻”的证据一视同仁,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的大门之外,杜绝带病起诉现象。

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建议作出处理,坚决进行打击,遏制“冤错案件”滋生的土壤。

新时期公诉部门要强化法院庭审程序的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强调提升法院或者法官的地位,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时候任何权力都不能缺少监督,必须让权力在监督的阳光下运行。

当前要加强对庭审活动监督,确保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合理、合规,确保庭审充分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新时期公诉部门要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四个方面全面进行审查监督,“不开天窗,不留暗门,不留死角”,新时期要重点审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情况,对于说理不清,胡乱释法等现象,要依法予以建议或者纠正。

要在深挖抗源上下功夫,提高抗源发现能力,提高抗诉案件办理质量,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抓住关键和要害,精心选择最利于实现监督目的和效果的抗点进行抗诉,力求抗准。

要提高抗诉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强化抗诉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力争做到“法理、事理、情理”三者的有机统一。

要做好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庭审中要突出审判监督职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严密的论证和充分的说理,向法庭证明抗诉主张的正确性。

总的来说,新时期公诉部门要继续踏实做好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者,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合理运用监督方式,既有纠正违法、抗诉等刚性监督手段,又善于用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精细化、规范化的针对性监督。

同时要加大监督跟踪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五、积极做好科技强检工作的创新者

高检院文件强调“大数据时代,信息科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综合实力和工作水平”,随着统一业务软件上线后,检察机关实现了网上办案流转和法律文书公开,这些前期工作完成了业务数据汇集的大数据基础工作,随着网络技术的在司法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喻示着司法工作的大数据时代已悄然来临。

“数据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正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都是革命性的,把握住有利机遇并充分发挥相关技术和策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必然会事半功倍、成效显著。

我们要充分认识现代科技手段对公诉工作带来得新挑战和新机遇,立足工作职能,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带来的有利机遇,积极实现公诉工作的优化和转型。

当前,结合公诉工作实际需要,应当注意在以下几点中寻求突破:

(一)关联审判、侦查办案系统,实现“三网贯通”

当前,公检法三家单位均已经基本搭建形成了自己的网上办案系统网络,实现了网上办案和系统内法律文书流转,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系统已经初具规模,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系统也已经建成使用,但目前各单位网络均属于封闭状态,单位与单位之间无法实现案件、文书流转。

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能够实现“三网贯通”,将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产生极大的提升作用。

在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之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通过联合系统从系统内进入检察机关的系统,案件信息一目了然,全案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清楚呈现,省去了接收单位再次录入信息、再次制作电子卷宗等重复环节,极大节约了办案成本。

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意见书、补充侦查决定书等文书,通过办案系统送达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文后,即刻就可以开展相关工作,法律文书系统内永久留存,方便办案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时候进行查阅,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公诉部门也可以通过案件共享,及时了解案件退查、补充材料等进展情况,及时跟进案件进度,引导侦查活动。

对于当前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补充侦查不力等现状,公诉部门可以在网上系统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等工作情况进行网上评分,或者针对侦查违法行为,通过网上系统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助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共同提升办案质量与办案水平。

在公诉部门与审判机关之间,通过网上系统对案件提起公诉,实现公诉案件检法两家的无缝对接。

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输入案件信息,通过大数据及时经由联网系统查询相匹配的类似判例作为参考,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质量,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难题。

此外,公诉人出庭后,可以通过联网系统及时观看法院录制的庭审录像,对出庭行为查漏补缺、自我检查,方便快捷的实现自我学习与提升,同时可以复盘庭审过程,对于疏漏的庭审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监督纠正。

(二)加强辅助办案的技术力量支持,提高公诉工作效率

“智能语音输入”、“远程提讯”等辅助办案技术已经逐步在公诉工作中得到运用,“一台电脑,几本卷宗”、“办公室、看守所、法院三点一线”的传统公诉工作模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公诉工作已经感受到科技带来时代感。

当下,应当进一步加强“量刑建议智能分析系统”、“新型多媒体示证系统”、“案件查询匹配系统”、“移动办案办公”等一系列办案辅助技术的研发,并加大这些新技术在公诉一线部门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同时公诉部门应当进一步转变思想,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新技术的体验和使用中,并及时向技术部门反馈使用情况,确保技术不断更新与进步,积极做“科技强检”的践行者,让检察工作“向科技要办案力量、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的目标尽早实现。

(三)加强辅助决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帮助研判工作工作形势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各项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出台得以固定和体现,具体到公诉工作改革中,改革要想成功,必须要凝聚基层公诉工作者的智慧,获取基层公诉干警的支持,应当鼓励基层公诉部门在高检院“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摸着石头过河”,鼓励基层公诉部门主动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围绕改革目标,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模式,大胆出台相关新政策、新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新政策、新制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应当在宏观把握本地公诉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决策部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科技力量的支持与辅助。

当前,应当加强检察决策辅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帮助公诉部门负责人研判本地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从而为公诉部门负责人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和进行决策部署提供科技支撑。

不仅如此,通过检察决策辅助技术的开发、应用,还应当实现帮助公诉部门负责人全面分析部门工作情况,了解员额检察官、办案辅助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绩效,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特点和习惯,从而能够合理调配办案力量和办案组织,将疑难复杂案件交给最合适、最可靠的办理,提升部门工作的战斗力、凝聚力,保证公诉部门工作高效、有序的运转。

六、坚持做好“少年司法”的维护者

少年司法制度是根据少年的生理、心理特征,以保护少年为出发点,在审理、处理和矫治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上实行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并着力使少年在未来健康成长为目标的一种专门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肇始于北美,发端于欧日,至今已经有120年历史,已经成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之重要武器。

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法”、“少年刑法”等专门法律,但刑事诉讼法、刑法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特殊规定,并做了区别于普通犯罪的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确定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这使得我国已经有了普及“少年司法”的制度基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工作的重要背景之一,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理应要成为弘扬“少年司法”保护理念的中坚力量。

2016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第30个年头,30年来未检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30多年来,未检工作这一“有温度的工作”不仅办理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案件,更保护、挽救、教育、感化了无数的未成年人,未检已经成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股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力量。

对于新时期的公诉工作来说,践行“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向全社会传递“少年司法”的理念,坚持做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司法的蓝天,这是新时期公诉部门、未检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时期应当继续坚定不移的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道路。

未检工作是一项复合型工作,要求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干警既要像其他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一样要有专业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多方面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还要熟悉包括“留守未成年人”在内的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有一定心理学、社会学理论知识储备,经常开展的法治宣讲、公益宣传和模拟法庭等社会活动,需要干警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表现力,这些综合性要求决定了未检人才的培养相对更加复杂,人才成长的周期也会相对较长。

因此,要坚定的走未检专业化道路,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办。

新时期要继续规范未检工作程序,强化执法办案,当前急需对未检工作职责范围、未检工作规程、未检工作考核机制及相关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进行规范,以明确未检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细化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未检特殊工作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考核机制,需要自上而下进行设计,要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进行区分,改革检察机关传统考核模式下以结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少年司法规律和办理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

新时期公诉、未检部门应当充分立足职能,拓展工作空间、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呼吁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着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的社会化体系。

推动完善和补充司法工作力量,促成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社工队伍。

公诉、未检部门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依托高校、基层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化采购等方式,共同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覆盖面广的“司法社工”队伍,针对未成年人维权方面,可以由公诉、未检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在检察机关领导下开展“留守未成年人”走访调查、不起诉帮扶帮教、普法宣传教育、社会调研、心理辅导等各项社会工作,弥补检察机关人力上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将顶层设计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在基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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