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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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订立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本行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

第三条各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

第二章基本约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本行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争揽业务。

(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客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回扣(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协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及报销发票、业务收入分成等各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或实物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

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的业务出具报告。

(四)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

(五)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六)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履约保证的约定

第五条建立行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履行约定、行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设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由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每年向行约成员通报一次。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按照各行约成员年度业务收入数(以报送省注协年度报表数为准)的1%计交,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个行约成员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10万元,下限为2万元。

第八条对应处违约金的,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认定后,由市注协直接从该行约成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被处违约金的行约成员,应在接到扣款通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的,应在接到扣款通知书后的3天内交足,逾期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因行约成员违约交纳的违约金主要用于慈善和公益事业或弥补检查经费不足。

第十条终止、撤消、退出本行约的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与处理的约定

第十一条建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

正常情况下,每年按行约成员的一定比例抽查,但遇有举报、且有事实依据的原则上必须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杭州市注协秘书处决定。

第十三条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时,将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配合惩戒委员会的调查,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二)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经惩戒委员会认定的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

(一)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本行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的差额的5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

(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三)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按本行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

(四)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行业管理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支付违约金。

(五)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按应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六)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惩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

上述各项处理可以同时并处。

第十五条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履约调查,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经惩戒委员会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第十六条违约行为严重违法的,由惩戒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因违反行约被惩戒委员会所处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省行业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行约适用于杭州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行约成员可以退出本行约,但需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提交30天后自动生效。

退出本行约的原行约成员,不能免除其退出声明生效前应对本行约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在执行过程中,本行约根据需要由理事会讨论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行约的附件是本行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行约生效之日起一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行约由行约成员共同商定,经各行约成员盖章后,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行约由市注协理事会授权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

 

附件: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

为更好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提高执业质量,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文件,订立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约定如下:

第一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第三条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收费的约定。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约定如下:

1.资产总额在1亿元(含)以下的,按不低于省定基准收费标准执行;

2.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20%;

3.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20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30%;

4.资产总额在20亿元以上100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40%;

5.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72万元;

6.会计期间不满12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的70%计收。

资产总额是指审计前被审单位送审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收费约定。

一、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验资项目

1.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低于省定基准收费标准执行;

2.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20%;

3.本次投入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30%;

4.本次投入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可按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下浮40%;

5.本次投入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9万元。

二、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验资项目

变更验资业务,按变更后实收资本额,比照同档次设立验资收费标准加收不低于40%。

第五条地方政府有明文规定等致使业务收费违反上述约定的特殊业务或特殊情况,受托执业机构应附业务约定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备查,同时报市注协秘书处备案。

必要时应及时向秘书处反映,提请协调处理。

第六条鉴于行业服务收费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状,老客户(是指签约前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可以采取逐年提高收费比例的办法执行,即服务收费从本公约生效实施年算起按每年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三年内必须达到本公约约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本公约签约成员应自觉遵守,由市注协和全体从业人员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八条本公约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保障行业自律惩戒工作规范地开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理事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惩戒委员会按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惩戒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惩戒工作机构,对市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惩戒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规、违约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条对违规、违约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由全市签约执业机构的主任会计师、市注协理事会的有关理事组成。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二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市注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委员当年被省注协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或暂停执业,自被处罚之日起即丧失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市注协会员,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四)委员本人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或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执业机构内非注册会计师的其他从业人员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上第

(二)、(三)、(五)项条件。

第九条惩戒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市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下同)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并由秘书处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第十一条惩戒委员会召开讨论对违规、违约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惩戒意见的会议,应从惩戒委员会的主任会计师委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数一般不少于15名。

第十二条市注协秘书处应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有关执业机构,告知即将提交惩戒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之前,通过市注协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会议介绍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违规、违约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申辩理由。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就提交审议事项的事实、证据等向秘书处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惩戒委员会审议违规、违约事项时,如有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市注协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当认真听取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辩理由。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惩戒委员会会议书面表决:

(一)决定是否终止对该事项的审议;

(二)决定是否对有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

(三)决定是否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以及给予从重惩戒;

(四)决定是否将违规事项移送政府或省注协等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五)决定是否对违约行为处以支付违约金,并按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决定违约金的数额。

第十九条书面表决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方式。

表决结果须达到实际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惩戒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由秘书处以“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行文公布。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在履行职责时如遇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需要回避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委员是违规、违约事项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近亲属;

(二)违规、违约事项涉及委员所在的执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委员如遇需要回避情形的,不再参加本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五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如有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予以调整。

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一届任期中累计两次不按要求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有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要求的行为的;

(四)本人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五)本人调离原工作岗位的;

(六)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的;

(七)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程由市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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