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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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分)局负责受理。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三)申请范围。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

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当年申请困难减免。

  (四)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1)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及社保费证明等);

  

(2)按征期缴纳的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除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外,纳税人在困难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

);

  (3)与申请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料;

  ②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的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证明;

  ③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

  ④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⑤从事公益事业及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三、困难减免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二)审批流程

  1.受理。

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分)局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并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后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2.调查。

主管地税机关组成调查小组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申报、征缴及欠税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一并报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

  3.审核。

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县级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需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的,县级地税机关应向设区市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请示及相关资料,由设区市地税机关主管税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设区市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4.决定。

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税的决定,予以减免的,制发困难减免税审批文件,不予减免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减免的审批意见;由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批复相关县级地税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困难减免的管理及监督

  

(一)困难减免审批机关设立困难减免审批台账,按季度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

对困难减免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二)困难减免审批机关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存档备查,妥善保管。

省地税局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五、2014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的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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