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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对公司的财产更好的管理和控制,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处理,避免风险和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清查范围

企业的全部资产按照其流动性质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财产清查范围包括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上述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

财产清查的组织与实施办法由公司主管领导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企业的财产实行归口管理,每一个归口部门应对所分管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并有责任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四条 财产清查应遵循的原则

(一)财产清查对象是公司所有资产;

(二)财产清查应当以库存实物为依据,核对账面库存数量,如实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实物状况。

(三)财产清查表应当清晰明了,内容完整。

(四)财产清查中的报废、毁损、盘盈及盘亏必须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依据。

第五条 财产清查的内容、期限与方法

(一)财产清查内容、期限

1.现金的盘点,是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

现金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应进行现金清点,财务部门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现金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的清查:

会计人员每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调整未达款项,并与银行核对,核实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3.商业结算票据的清查:

会计人员与票据保管人员至少每月应核对一次,核实票据金额。

4.有价证券的清查:

会计人员与有价证券保管人员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核实有价证券数量、金额。

5.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的清查:

会计人员每月应将会计账与仓库保管实物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同时不定期对仓库进行抽查;仓库保管人员至少每月应对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进行一次自行盘点,清查机构至少每半年应对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6.低值易耗品的清查:

会计人员与低值易耗品保管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7.往来账款的清查:

会计人员应定期(按月、季)与客户、销售部门和业务人员对账,保证往来账户记录的完整、正确,清查机构在每年财务决算前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查。

8.固定资产的清查:

清查机构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9.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前,清查机构根据技术部门鉴定的完工程度,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二)清查方法

1.对现金、银行存款、结算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采用实地盘点法;往来款项、有价证券等一般采用现场和函证的方法。

2.对库存现金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

除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

是否存在白条顶库、超额现金是否及时送存银行。

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现金出纳签章。

3.对于账款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由出纳人员失职造成的短款应由出纳人员全额赔偿。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将开户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找双方未达账项的余额,据此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有无差异,并确定银行存款实际数。

5.对存货的清查,应首先将账簿上的数量、金额填在存货清查表上,然后根据账存数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盘点结果由检查人员和仓库保管员签章。

6.账实差额作为盘盈、盘亏,对盘盈、盘亏金额要分析产生的原因,做出单独说明。

盘盈的存货,应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应作为管理费用,相关人员失职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赔偿,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7.对各项应收款项的清查,首先将应收款项正确完整地登记入账,由业务部门向往来单位发函证。

业务部门收到对方单位的回单后,对错误的账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方法和程序,加以更正,最后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表报财务部门。

8.对固定资产的清查,首先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登记在固定资产清查表上,包括资产类别、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等,然后通过实地盘点,与固定资产实物一一核对,对于不符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在清查表上标明,据此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提出盘盈、盘亏的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各项财产物资清查后,实物管理部门应如实编制财产清查表,并负责报废、毁损、盘盈及盘亏处理报告的拟定。

盘点中发现的报废、毁损、盘盈及盘亏应如实报送到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领导。

对清查中查出的盈亏、毁损、报废等物资,按会计制度规定,报批后由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责任及奖惩

财产物资出现短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其当事人承担责任。

对冒领、套用、巧取财物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其财物外,并给予经济处罚,行为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财产管理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应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经归口部门提名,公司研究,年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附 则

第八条 解释与生效

(一)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修订并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清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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