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人员答业主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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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人员答业主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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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人员答业主问范本.docx

1、物业工程部的工作是什么?

答:

物业工程部的工作是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小修;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保证小区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制订中修、大修计划;并向业主提供室内有偿维修服务。

在二次装修期间进行装修管理服务,平时工程的维修报修工作等。

2、什么是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

除业主自用部位以外的区域,如:

住宅的共用墙体、共用设施设备(如上下水管线等)、主体结构、承重部位、楼梯间、电梯大厅、电梯、各设备房、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小区道路、场地、绿化、路灯、健身场所等。

3、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答:

业主不可以擅自利用。

但是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从业主利益出发可以视情况利用。

4、小修、中修、大修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2、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保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3、小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房屋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失,以保证房屋或设备原有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5、小修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的区别?

答:

小修费用是公共区域的常规维修和业主单元内简单维修(材料需自备)。

公共设施维修是指各类供、配电、给排水、燃气设备等的维修费用,用途是不同的。

6、户内结构是否可以改动?

答:

户内隔离墙(12CM以下的)原则上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及左右邻居房屋质量的情况下可以拆改。

7、对讲机、配电箱、宽频、电话接口、电视插口?

答:

 不可私自移动,如需改动需到小区客户服务中心申请,由原安装单位进行改动,否则不再列入保修范围之内。

煤气管道改动则需到煤气公司申请,批准后由煤气公司安排专人施工。

8、厨房的煤气管道是否可以更改,是否可以藏在橱柜里面?

答:

煤气管道原则上不可以更改,如需更改,先要报煤气公司审批并由煤气公司施工。

倘若煤气公司确定满足通风的情况下,可以将管道藏在橱柜内。

9、房屋发现裂缝、漏水等问题是否保修?

保修期限是多久?

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屋主体和相关部位及配套设施都有保修,只是保修的期限不同,具体见收楼时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10、电梯多长时间检修一次?

检修需要多长时间?

是否会影响住户?

答:

电梯每月检修。

检修时间由电梯运行状况与养护情况综合决定。

检修时间将避开人流高峰期(一般是在夜晚),不会影响住户使用电梯。

1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替业主验过房?

答:

物业管理公司已对各房屋进行了分阶段检查,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意见,由开发商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成品保护。

这些工作是为帮您把好最后一道关。

由于多工种交叉施工及小区的竣工进度安排,户内可能存在个别问题,请您在收房时认真仔细检查,我们会帮您及时通知有关施工整改单位进行整改。

12、房屋隔音效果如何,会不会受到噪音的影响?

答:

小区房屋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设计的,楼板和墙壁厚度可以保证的隔音效果,保证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

13、厨房处是否做防水?

答:

厨房防水施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有地漏厨房的做了防水,没有地漏的厨房,未做防水。

如业主认为该处须加防水处理,我们建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由装修人员对该处进行防水处理。

我们也可协助您找专业防水单位进行防水施工,但产生的费用必须由您来支付。

14、业主要求提供房间布线图纸?

答:

可以找物业服务中心。

15、可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答:

由于物业原有设计不包括业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之需求,业户不可以占用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6、哪些公共面积可分摊?

答:

公共面积分摊多少,是购房人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为: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比例确定。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筑小区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

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小区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商品房如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17、谁是解决住宅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答:

本市住宅质量整治的基本原则是:

“谁开发、谁负责”;市、区共同配合,以区为主的“具体解决属地化”原则。

重点解决影响住宅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

这就明确规定,承担住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解决住宅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住宅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推卸,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住宅的质量问题。

18、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的要求

答: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力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19、公共部位可以随意占用吗?

答:

公共楼道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乱堆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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