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5909865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doc

中人教育——中国人事考试第一品牌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

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

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

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

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

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

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

2008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

“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示,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

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

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

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

3.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

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的村民有着切身体会。

海珠河网纵横,一脉河水从土华村边绕过,汇入珠江南流入海。

土华村村民世世代代靠河为生,在清澈的河水中捕鱼、游泳、洗衣。

然而,这样的场景一去不复返了。

自2007年以来,一位名叫陈忠明的广西人在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在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没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

没多久,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

愤怒的村民开始了维权之旅,多次前往工商和环保部门寻求支援,但职能部门的罚款并没有斩草除根,缴纳足额罚款之后洗水厂又开始排污。

有些村民想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但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公民个人起诉资格不足,法院很难立案。

若提起民事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又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因为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只是判决被告返还屈指可数的环境补偿金,而原告却要因此支付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公地悲剧”会造成一种“内部不经济”。

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

4.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然而,在云南省昆明市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成立已一年多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至今未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人袁学红介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黑手,昆明市中院在2008年底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后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中国继贵阳、无锡之后的又一个环保法庭。

环保法庭成立,对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的新模式,并开门受理公益诉讼。

但出人意料的是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受理并审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

而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尚无一件。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因目前我国立法空白,公益诉讼还处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要打环境公益官司,原告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昆明市环保局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

前不久,在准备一起案件诉讼时,昆明市环保局拟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被污染区域地下水的水文走向。

这家机构派人实地考察后,很快做出了方案,但没想到报价竟达33万元。

“除正常办公经费外,环保局很少有其他经费,根本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支。

”张永军说。

最后,昆明市环保局为打官司东拼西凑,筹集了10多万元垫付。

此案也将成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张永军说,现在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加起来得准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要让原告来承担这笔庞大的开支,可能性太小了。

高额的成本,让一些想打环境公益官司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

5.无独有偶,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也是“零”。

“我们支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方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一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立了诉讼原告的主体。

”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言,“我们是想明确一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手段,改变传统的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力度。

”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

“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人来‘管闲事’,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

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赵建聪对记者说。

“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

”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

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

”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的管辖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

“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了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

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据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一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

另外,目前对水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自然人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一些科学的根据。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

“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

”这位法官说。

6.面对那些损害整体环境利益的污染者,法律真的能够“药到病除”吗?

黄田港村村民倾向于否定的答案。

“这样的案子,告到包青天手里才有用!

”黄田港村冷老太太,完全不相信打官司能让码头整改。

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和执行之难,在以往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中,显露无遗。

由于制造污染的企业,往往是一个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执行对制造污染企业的判决中,常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

法律在GDP面前,常常偃旗息鼓。

福建“屏南绿色之家”会长张长建,最能体会污染官司打起来有多难。

屏南是福建一个偏僻的小县城,上世纪90年代,县城里建起一座生产氯酸盐的化工企业,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来源。

化工厂与县城居民为邻,“距离县政府只有1公里”。

当地居民发现,化工厂制造的污染,造成周边植被死亡,当地癌症高发。

经过上访、媒体曝光,化工厂污染不但没有减轻,反而继续扩建。

后来,污染受害者得到了王灿发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1月立案,一直拖到2005年才开庭。

这么久不开庭的原因,说是找不到鉴定机构来做污染鉴定。

”张长建是受害者之一,本来,因为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对走法律途径充满了信心,但立案后石沉大海的局面,让他们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停止侵害,赔偿受害者24万多元。

受害者们对判决不满,认为“停止侵害”这样的要求太过空洞,没有执行力,向福建高院上诉,高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污染没有停止,他们马上还要扩建第三期工程。

”张长建认为,一场耗时3年的官司,并没有解决化工厂污染问题。

打完官司以后,张长建最大的感受是:

“怕打官司了,时间太长,精力、财力都耗不起。

7.对于让无关的第三方个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持明确的反对态度。

目前法院每人每年需审理案件二三百起,如果允许个人进行公益诉讼,管“闲事”前来诉讼的人会太多,工作量难以应付。

而已经成立了环保法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也表示,没有给予个人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人滥诉以及当前法院面临的繁重审判压力。

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自然成为众望所归。

但目前为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目前民间组织并没有参与太多的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更重要的是诉讼主体的身份,如果非利益相关团体和个人拥有了诉讼身份,民间组织自然也就介入了”,自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告诉记者,目前由民间环保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没有太多的可行性。

仅就自然之友而言,目前,他也不认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经验和足够的积累,来实践这一使命。

“地方上应该成立更多正规的环保组织,这样就能对地方环保状况有更多的了解和调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做些准备。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强调,污染受害者维权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一些受害者长年遭受污染损害得不到解决,于是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最后反而被抓起来,这时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就很困难。

8.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过往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然而,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这一答案被改写了。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日前召开的2009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以该会为原告并最终获胜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与会专家认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公益诉讼能够顺利审结,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破冰”。

尽管如此,在法律层面上,社团组织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仍面临身份上的尴尬。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

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可谓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对记者介绍说,联合会是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当前,环保社团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体,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成功突破,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难题”。

从目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非常困难。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在通报会上表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

9.“不开口”仿佛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一条难以名状的潜规则——污染方不想开口,受害方不敢开口,这中间自然包含了许多莫衷一是的理由。

然而,有一点却是不变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双方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建立在算计和被算计的博弈体系下的斗智不斗勇,在繁杂利益纠缠的趋势下,沉默永远是“金”科玉律。

“在中国环境诉讼案中,受害方往往对诉讼有太多顾虑,对诉讼能否获取利益存有怀疑,加上这是一个公共事件,受害人还多少会存有推诿心理。

”中国著名公益律师陈岳琴向《新民周刊》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当然,造成民众三缄其口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的公益诉讼法案还不够完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环境诉讼法案经过多年来的改善,其先进程度已达到了令人咋舌的高度:

提出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并不是必要的,而提出美学上的损害就已足够了。

无独有偶,作为世界环境公益诉讼法案最完善、NGO(非政府组织)体系也最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它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蒙教育”都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而且都是小众的民间团体所掀起的大众“环保”效应后的产物。

重窥美、日公益诉讼的启蒙案例,我们应该得出一点警示和提示:

公益诉讼需要振臂疾呼者站出来说话。

如此看来,公益诉讼并不存在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只是我们尚缺勇气。

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在中国是那么紧迫需要,只是它在21世纪头十年的末尾才匆匆走入公众的视野这也值得引起我们深思,“中国公民太缺乏公益诉讼意识,总是以个体行动,犹如一盘散沙,要完善中国公益诉讼体制,推广NGO势在必行。

”曾因美国StormKing案亲赴美国哈德逊河考察的陈岳琴说,“相比美、日这些公益诉讼已经高度发达的国家,中国的NGO生存状态实在恶劣,不但无法注册,还容易被人扣‘高帽’,更没有类似美国NGO那样有基金在背后维持运作。

我们需要正视公益诉讼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从中吸取经验,逐步完善NGO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监控职能。

10.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

昆明等一些地方即使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立了环保法庭,也面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

这固然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有关,但也与公益诉讼成本高有关。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另一方面有利于。

虽然这需要地方政府掏出一笔钱来,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这笔钱显然花得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受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

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简单地引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恐怕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也难免遭遇“零诉讼”的尴尬。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三、作答要求

(一)认真阅读给定资料,试指出我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5分)

要求:

概括全面,表述简练,字数在200字左右。

(二)给定资料1中谈到“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请依据给定资料,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15分)

要求:

分析合理,条理清晰,语言简练。

字数在250字左右。

(三)给定资料10谈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这一问题,请根据你对给定资料的理解,补全材料10中的画线句子。

(10分)

要求:

分析合理,语言简练。

50字左右。

(四)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但在具体落实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请你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就如何推进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一份建议。

(20分)

要求:

重点突出,可以不考虑格式,所提对策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字数在500字左右。

(五)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建立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题,写一篇议论文,谈谈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

(40分)

要求:

观点明确,论述深刻,行文流畅,有说服力。

字数在1200字左右。

(一)中人答案提示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理论还不成熟。

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仍为空白,现行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利于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为原告举证,举证责任未倒置;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程序法依据不足。

二是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

突出表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未建立,诉讼成本过高;诉讼举证难、鉴定难;民间正规专业组织少,能力有限。

三是判决执行不力,群众环境维权难度大。

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对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造成压力;判决内容空洞,缺乏执行力;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二)中人答案提示

首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障碍。

目前缺少对水污染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规范的专门条款。

其次,水污染具有流域性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

大量的水污染事故涉及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问题,司法保护的实际操作存在诸多难题。

第三,水污染事故存在着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损害程度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目前又缺少能胜任举证责任和鉴定技术的独立中介组织和环保机构,很多水污染直接受害人不愿意也很难诉诸司法程序。

(三)答案提示

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和调动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

(言之成理即可)

(四)答案提示

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将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定工作纳入人大议程,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规范,完善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鉴定以及损害赔偿机制。

尽快启动《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建议首先由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对《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司法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预算制度,允许并鼓励各地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逐步解决目前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诉讼成本问题。

三、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近期工作纲要,一方面要大力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鼓励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民间环保组织优先发展;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治污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四、在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媒体中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扩音器作用,使人们了解环境公益诉讼,敢于并且能够提出公益诉讼,在社会中营造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中人答案提示

建立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到了集中爆发期,年初的一场大旱,暴露了我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7月份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更是显示了我国当前水污染事件的数量逐渐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可以说,当前环境问题的频发已经倒逼环保机制的革新。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及公民自觉来推进环境保护的传统运行机制现如今愈显乏力,亟须新的环保制度的引入。

将环境保护纳入司法程序,在我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新形势、新阶段,面对新问题的一种科学选择。

首先,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环境保护新问题、新情况的必然要求。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问题,往往还与其他地域紧密相关,这就需要突破地域限制,各区域建立联动机制。

传统的行政手段在治理环境问题时会受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以水污染为例,水污染有随水体流动、跨区域扩散的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一个区域职能管辖所属范围内的水域,即使本水域在治理下取得了突出成绩,如果其他流域政府监管不严,治污不力,废水依旧排入河流,随着水体的流动,本区的水域污染问题将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这就需要把水污染防治纳入司法程序,采用司法手段进行跨区域的管辖。

这是司法手段比行政手段先进之处,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直接原因。

其次,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保障。

2006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使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遭受重大挑战。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监督污染企业的经营活动,让排污者付出法律代价,从法制上保障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推向深入。

第三,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协调环境问题冲突、提高政府依法治国水平的迫切需要。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允许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社会组织、成员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打开了一道司法大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当前环境事故中出现的群众投诉无门集体上访,甚至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的过激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