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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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实务》案例库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

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

案情:

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

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

案例分析:

依据人民银行的?

支付结算方法?

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

合同法?

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

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

案情:

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A银行的营业员在仔细询问李**具体情况后,为李**的汇款作了冲账处理,

思考:

案例中A银行营业员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分析:

A银行营业员的操作并不妥当。

原因有二,一是当收款人在汇入行开有存款账户,实时汇兑发生后,款项会直接入账,故对于收款人在汇入行开有存款账户的汇兑业务,不允许退汇。

因此,A银行没有在汇款成功后为汇款人冲账的义务。

二是目前一局部购货方,为了欺骗销货方发货,会采取“先汇款,再冲账〞的手段,汇款成功中通知销货方查账,当销货中确认款项到账发货后,又将汇款冲销。

如果汇款真是汇错款项,可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三:

银行汇款汇错钱了该怎么办?

案情:

  2007年3月22日,汕头A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

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

,将20600元从汕头A公司账户汇至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某支行开设的账户。

汕头A公司工作人员在?

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

上写明汇款用途为运费。

后汕头A公司以误汇运费为由要求黄某返还,遭到黄某拒绝。

汕头A公司与黄某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汕头A公司无须支付黄某运费。

汕头A公司在深圳市的关联公司深圳某公司曾通过房屋中介欲向黄某租其房屋,在此过程中,深圳某公司得知黄某账户情况,但之后双方并没有达成口头或书面租房协议。

另,深圳某公司与汕头A公司均为企业法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A公司在?

单位境内汇款申请书?

中写明汇款用途为运费,但汕头A公司与黄某均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汕头A公司无须向黄某支付运费。

黄某虽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解释,但黄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收取该款项的权利,即不能证明其与汕头A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能证明其收取的款项是汕头A公司向其交纳的房屋租赁定金。

黄某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使汕头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黄某应将20600元返还汕头A公司。

据此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向汕头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600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

银行有错吗?

案例分析

  取得不当利益应返还受损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根据?

民法通那么?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利益的取得缺乏合法根据。

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

所谓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当时就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或者在获得利益当时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而其后该依据消失,受益人继续受益已无合法依据。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举证。

如果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关系,那么已完成举证责任。

对方当事人此时应对其取得或保有利益具有合法根据进行抗辩,对其取得或保有利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存在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证明,那么应承当败诉的法律后果。

  所以,当汇错钱之后,可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四:

汇款费用相差一倍跨境汇款如何划算

案情:

姚小姐正在筹划一次泰国蜜月旅行,并准备在曼谷拍摄婚纱照。

她告诉记者,目前已联系了曼谷一家摄影机构,但对方要求她正预付3000泰铢〔约合604元人民币〕的定金。

为了能最快、最悭地将定金汇往对方,姚小姐最近比拟了多种汇款方式。

姚小姐考虑到如果先将人民币换成泰铢再进行汇款,会有双重汇率的损失,而且必须到中国银行先进行购汇,相比照拟麻烦,所以她决定汇等额美元〔约90美元〕给对方。

招行的电汇收费可能相对较少了,汇款90美元到泰国可能需要170元人民币,但电汇这种方式所需时间较长,一般在一个星期左右。

姚小姐又将目光投向了速汇金和西联汇款两种速汇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在汇款金额外收取手续费,但由于并不通过银行账户,因而不会出现中间额扣费等情况,所以收费较电汇为低廉。

另外这两种速汇方式采用的都是分档收费的方式,但分档标准设置得有一些差异。

总体上说,西联汇款的收费略高于“速汇金〞业务。

如以向境外汇出2000美元来计,“速汇金〞业务的收费为15美元,但西联汇款收取的手续费为25美元。

思考:

跨境汇款如何划算?

案例分析:

眼下到境外留学、旅游的市民越来越多,如何将款项平安、快捷、省钱地汇往境外,成为有跨境汇款需求的市民的一件烦恼事。

现总结一些跨境汇款中省钱、省时的窍门。

电汇:

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但大额汇款有封顶

向国外汇出汇款,电汇是一种传统方法,电汇一般两到三个工作日到账。

收费最低20元,最高那么达1000元〔有的银行200元封顶〕,此外电汇还要缴纳电报费以及国外中间行的扣费。

以工行为例,现汇汇款的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

,最低50元,最高1000元。

此外,还要支付100元的电报费,国外中间行的扣费那么不能确定,视具体地区和银行而有所不同。

对于大额度的汇款,由于手续费有封顶,因而电汇和汇票都比拟合算。

汇票:

收费较廉价但时间长

票汇是银行给汇款人开出汇票,然后本人携带汇票出国,或者采取邮寄的方式把汇票寄往国外,票汇不收电报费,其他收费工程和标准与电汇相同。

虽票汇的费用比电汇廉价一些,但它花费时间更长,比电汇要慢4天左右,适合对到账时间没有要求的人士。

一旦遗失,挂失等手续相对麻烦一些,而且汇票有一年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就会退回到原来开票行。

速汇:

快速到账收费较低但支持币种受限制

希望汇款能快速到账,可以考虑速汇方式如速汇金和西联汇款。

速汇方式最大的优势是速度快,一般10~15分钟左右就可完成由汇款人到收款人的整个过程。

但要求收款人所在地必须有业务受理机构,而且支持币种不多。

比方西联汇款主要提供美元的快速汇款和收款业务,但“速汇金〞不同机构开通的汇款相关业务并不完全一致,如在工行等可以支持美元的汇进汇出、欧元、英镑的汇入;在兴业银行暂可支持美元、欧元的汇入,不支持汇出业务。

案例五: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背书案例

案情:

2021年10月30日青海煜展公司与马有全签定汽车买卖合同,马有全从青海煜展公司处购得东风牌自缷车一辆,价格264000元,支付现金64000元后,另由大通县塔尔砂石厂给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办理汇票背书时在背书栏内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

之后青海煜展公司又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青海青藏合力工贸,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委托建行格尔木巿分行收取该款项时,被广发郑州经三路支行以该银行承兑汇票在第十手背书时写明了“委托收款〞字样之后不能再背书转让为由拒绝付款。

青海青藏合力工贸向青海煜展公司行使追索权,青海煜展公司支付对价后将汇票收回并持有,并随即向大通县塔尔砂石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承兑人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进行了通知,要求大通县塔尔砂石厂支付对价货款后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大通县塔尔砂石厂及其前手中冶京唐青海桥电工程工程经理部为协助青海煜展公司收款给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具证明,后因马有全购车后青海煜展公司未能及时交付车辆相关手续,在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对出具的证明向大通县塔尔砂石厂进行核实时另有纠纷。

至此青海煜展公司诉来大通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思考:

谁应承当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大通县塔尔砂石厂在马有全购车后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承兑人为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青海煜展以付购车款,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合法有效,为第10手背书转让,且在背书栏内载明了“委托收款〞字样。

因青海煜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该票再次背书给青海青藏合力工贸青海青藏合力工贸后被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依法拒绝付款,汇票退回青海煜展公司,该票据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青海煜展公司成为最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结认为,出票人被告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背书人被告大通县塔尔砂石厂、承兑人被告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应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被告大通县塔尔砂石厂在辩论中提出的原告没有交付所购车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该票据不能构成抗辩,本案不予解决。

遂依法判决被告大通县塔尔砂石厂、被告河南福澳森汽车销售、被告广东开展银行郑州市经三路支行对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效劳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案例六:

托收承付—以单方帐目为据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否有效

案情:

1984年至1995年间原告某铜矿与被告某硫酸厂每年均签订硫精矿买卖合同。

1993年9月9日,原告向被揭发货,但原告记账会计将该笔应收货款误计至某磷肥厂账上。

1995年11月15日原告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到该磷肥厂一笔货款,原告却将该笔货款误冲减了被告应收货款明细账。

1999年11月17日被告应原告要求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后,此时原告账面对被告应收账款为零。

2006年4月原告与某磷肥厂因货款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与某磷肥厂相互对账,发现原告账面多记应收该磷肥厂货款200456.55元,即相应少记应收被告货款200456.55元。

原揭发现记账错误后,进行了账项调整,调整后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00456.55元。

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并要求与被告进行对账,但被告拒不成认存在该笔债务也不同意对账。

原告诉至法院后提起司法鉴定,但原、被告在选定司法鉴定机构时协商不成,法院遂指定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债务进行会计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在依法鉴定过程中,由于被告拒不配合,致使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对被告账目进行查询,后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账目作出鉴定结论:

被告应欠原告货款200456.55元。

被告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不科学,但未提出重新鉴定。

法院依据该鉴定依法判决由被告归复原告货款200456.55元。

判决后,被告双方均为上诉。

以单方帐目为据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司法鉴定结论,经质证后法院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

以单方帐目为据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无效,不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思考:

哪种意见更为合理?

为什么?

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该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是否真实存在是该案的焦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就双方争议事实,要求原告提请司法鉴定,但被告拒绝配合,致使司法鉴定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使得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原告提供的详细账目进行单方审计,并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

该司法鉴定虽然依据的是原告单方账目,但应视作原告所提供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或履行举证义务,往往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配合的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就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一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原告一方举证权利的妨害,这种行为就属于举证妨害行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

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7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当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当。

〞根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实施举证妨害行为时,就要对争议的事实承当不利后果。

  

案例七:

商业汇票承兑人不得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案情:

华新公司从星辰股份购进一批钢材,价款5.6万元。

钢材运抵华新公司后,华新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华新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以星辰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为三个月,一个月后星辰公司将该商业汇票向A银行申请贴现,并按规定进行了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到期,A银行把商业汇票提交给华新公司提示付款,华新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星辰公司供应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思考:

华新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A银行能否收回贴现款?

案例分析:

华新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与票据赖以产生的原因相别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持有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我国?

票据法?

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已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例中,华新公司与星辰公司的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别离的。

华新公司提出的钢材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他拒绝付款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是不合法的,所以华新公司不得以钢材合格为由来对抗A银行,华新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合票据关系消失,原因关系不消失,华新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星辰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八:

承兑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情:

2021年1月29日,A银行的开户单位华能电子器材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A银行申请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收款人为浙江某集团公司。

该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2021年2月25日,浙江某集团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广西高新公司。

2021月6月30日,华能电子器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

2021年7月5日,广西高新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向A银行提示村款。

A银行经审查后拒绝受理本承兑汇票,原因是出票人华能电子器材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结算帐户已停止使用,无法兑付,应予退票并不予支付。

思考:

本案例中A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按照?

票据法?

和?

支付结算方法?

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可见汇票一经承兑,不管出票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包括破产在内,承兑人均应无条件支付票款。

另外,票据流通应当适用无因性原那么,即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根底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根底关系的影响,不管出票人是否向承兑银行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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