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人员考试所有错误判断题详解2012_重命名_2019-8-25-12-10-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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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人员所有错误判断题详解2012
第一部分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5.所谓“预防为主”(事故调查),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国家标准)。
(×)
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公开)。
(×)
2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有权)撤销原批准﹙×﹚
2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2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的罚款﹙×﹚
32.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3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40.设置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9.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5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3年)。
(×)
5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
59.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6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
61.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
62.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
6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0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133.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15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16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一年)。
(×)
161.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
第二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无权(有权)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根据安全工程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
11.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可以)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
12.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人民)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
20.班组安全管理要以生产效益(安全工作)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
24.发生3人(1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
2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根据国家法规确定)。
(×)
32.安全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为了达到评价的目的,评价单元的划分要求必须一致。
(×)
35.企业中对人身有害或污染劳动环境的设备无法改造时,交罚款后可以允许(严禁、应报废)继续使用。
(×)
36.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严禁)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
37.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红色)。
(×)
38.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
39.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不单单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
4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三证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
48.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51.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负)领导责任。
(×)
5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使用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负)领导责任。
(×)
54.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负)领导责任。
(×)
5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负)领导责任。
(×)
6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
63.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低容许限度。
(×)
64.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集体(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
65.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正确)(√)
66.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劳动卫生)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
67.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68.危险源(事故隐患)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
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72.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正式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
74.危险点(危害点)指尘、毒、噪声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严重、容易产生职业病和恶性中毒的场所。
(×)
75.危害点(现实危险源)指可能发生事故,并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现场。
(×)
7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
86.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删除)等内容。
(×)
92.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
9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9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
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定(删除)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2.小型煤矿,可不(必须)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10.采取了防护措施后,可以(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
20.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
26.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水仓(主要水仓)容量最小能够容纳8h正常涌水量。
(×)
27.每年雨季时,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28.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可向采区方向掘进(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29.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可不需要(并)进行探水。
(×)
31.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严禁)拔出钻杆。
(×)
44.岩层厚度是指岩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从顶面到底面的距离)。
(×)
47.在降水量大的地区,矿井充水往往较弱(较强)。
(×)
51.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上山)的路线撤退。
(×)
52.当放水钻孔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表明水基本放净(可能钻孔局部堵塞)。
(×)
54.承压水具有随深度增加,其水压、水量减小(增大)的特征。
(×)
55.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排)为主。
(×)
59.陷落柱对煤矿安全生产不会(删除)造成影响。
(×)
61.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不易(容易)垮落。
(×)
62.采掘工作面接近相邻矿井,预测前方无水的情况下,可不(仍要)进行探水。
(×)
70.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人井下时,采取措施后,可以(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
7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应)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
74.采掘工作面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必(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
77.煤矿突水过程主要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掘现场无关(有关)。
(×)
第四部分煤矿开采安全
3.巷道两侧所形成的支承应力不一定(一定、切向应力增到5%以上区域)比原岩应力高。
(×)
4.巷道两侧边缘始终承受最大(固定)的支承应力。
(×)
5.巷道围岩的稳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应力越小(越大)。
(×)
6.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10°(7°)(×)
7.顶板松软破碎时,放顶距应适当加大(减少)。
(×)
27.煤层顶板越松软、破碎,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小(越大)。
(×)
30.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需要(不需要)铺设人工假顶。
(×)
4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顶板比较稳定的可不必(仍应)制定安全措施。
(×)
43.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
44.在采煤工作面前方煤岩体内形成的支承压力为固定(移动)支承压力。
(×)
45.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煤机机道上方(采空区侧)顶板。
(×)
46.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在采空区两侧形成的支承压力为移动(固定)支承压力。
(×)(工作面前后方形成移动支承压力,工作面两侧形成固定支承压力)
47.由坚硬岩层组成的顶板,顶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较小(较大)。
(×)
51.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是均匀(不均匀)的。
(×)
55.初次来压步距比周期来压步距小(大)。
(×)
68.永久硐室可以(严禁)布置在弱冲击地压煤层中。
(×)
70.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后退式)。
(×)
75.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只能用(可以)下行式开采。
(×)
80.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可以(严禁)用放顶煤采煤法。
(×)
86.一般情况下,保护层的采空区内可以(不得)随意留煤柱。
(×)
第五部分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4.粉尘颗粒越小(越大),越容易被水润湿。
(×)
5.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有关)。
(×)
6.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有关)。
(×)
7.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有关)。
(×)
8.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越大)。
(×)
12.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爆炸性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
13.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有关)。
(×)
14.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越强)。
(×)。
1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最大)。
(×)
21.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增加或减少)。
(×)
24.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正比)。
(×)
28.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
3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严禁)设置电器设备。
(×)
3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受)地质构造限制。
(×)
38.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有)限制。
(×)
43.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可能较小)。
(×)
52.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
53.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5年)修订1次。
(×)
54。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叵日风门即可(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55。
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地点的,不必在(应)制定安全措施。
(×)
5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严禁)串联通风。
(×)
57.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
58.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不得)设置调节风窗。
(×)
61.可以(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
64.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必须)采用压入式。
(×)
65.可以(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
66.可以(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7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7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7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
76.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
77。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是判断火区熄灭的条件之一)。
(×)
78.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是判断火区熄灭的条件之一)。
(×)
8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8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是判断火区熄灭的条件之一)。
(×)
8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是判断火区熄灭的条件之一)。
(×)
8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
88.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芦工作。
(×)
9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
9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应)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
第六部分煤矿爆破安全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延期(煤矿许用)电雷管。
(×)
6.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0ms(130ms)。
(×)
7.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可以(不得)掺混使用。
(×)
9.在采煤工作面,可一次装药,分组起爆(必须一次起爆)。
(×)
11.炸药和电雷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其他人员不得运送。
(×)
13.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发放硐室(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
1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5天(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
19.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管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
20.可以(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
2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删除)担任。
(×)
26.井下爆破作业,在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得)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
30.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三级(5级)。
(×)
31.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可以(不得)同库储存。
(×)
34.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严禁)发放使用。
(×)
36.炸药可以(严禁)存放在井口房内一段时间。
(×)
37.被筒炸药(水胶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
40.普通型毫秒电雷管可广泛用于各类爆破工程中,可以(不可)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
42.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能爆破工一人完成)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
第七部分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
3.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可以不(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
5.使用耙装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为了保证安全,在拐弯处钢丝绳内侧必须(严禁)设专人指挥。
(×)
7.提升用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也可(不得)用作升降人员,但必须加强检查维护。
(×)
9.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不脱钩(重载全速脱钩)检查性试验。
(×)
11.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8个月(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
14.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阻车器一般设在上部车场入口处,平时应处在打开状态(关闭),往倾斜井巷内推车时方准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以免误操作发生跑车事故。
(×)
21.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段的高度不小于2m(2.2m).(×)
25.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m/s2(0.75)。
(×)
28.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
29.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
37.为防止电机车架空线悬垂,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应在4m(5m)之内。
(×)
38.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时,可就(不得)地进行。
(×)
39.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1.2m/s)。
(×)
43.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00mm(250mm)。
(×)
46.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提人信号。
(×)
50.立井提升时,可以使用(严禁)有接头的钢丝绳。
(×)
51.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捻距的5倍(1500倍)。
(×)
54.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可以(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
55.斜井提升容器,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0.5m/s)。
(×)
56.使用中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每4年(3年)进行1次测试。
(×)
57.空气压缩机上的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整定为额定压力的1.5倍(1.1倍)。
(×)
6l.煤矿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过负荷(负荷)的要求。
(×)
63.漏电电流不会(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
66.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可以(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
68.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删除)。
(×)
73.煤矿井下硐室外可以(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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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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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井下巷道内的电缆,不同型电缆之间可以(不得)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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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严禁)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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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采区电钳工(电钳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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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场所,电气短路不会(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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