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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docx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保险保障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须为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

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具有射幸性、双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要式性等方面特性。

  

(一)射幸合同

  根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结果是否确定,合同可以分为交换合同和射幸合同。

交换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能够确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合同。

  “射幸”是指侥幸、碰运气或不确定的意思。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若出险,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可以得到的赔偿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反之,若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是付出了保险费。

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标的不出险,则保险人只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需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标的若出险,则保险人所赔付的金额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是因为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偶然性。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履行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是否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针对单个合同、个别被保险人而言的,对于全体保险人与广大被保险人而言,基于保险费率计算的科学性,对于某类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与保险费收入的关系基本持平,因此,保险合同不具有射幸性,而是具有保障性。

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射幸性,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特点,射幸性不明显。

  

(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等价交换原则,绝大多数经济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三)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花费一定代价,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取得是需要花费一定代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以取得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

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只是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体现在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换取保险人在约定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履行保险责任的承诺。

  (四)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时是否交付标的物,合同可以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达成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即为实践性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是否达成协议,并不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五)附和性合同

  根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只能表示附合来划分,可以将合同分为协商性合同和附和性合同。

协商性合同是缔约双方就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合同。

大多数经济合同都属于协商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已提出的合同内容基础上进行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成立的合同。

由于保险业务的分散性、广泛性,保险合同种类和数量繁多等原因,保险合同内容一般情况下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一般不能变更或修改。

因此,保险合同属于标准化格式合同。

  (六)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程序订立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不需要一定的形式、程序则属于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国际惯例。

因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七)最大诚信合同

  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应以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

保险业务经营也是如此,而且保险合同对于当事人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更为严格。

这是由于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前述保险合同的诸多独特属性所决定的。

  在保险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对于保险业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确定保险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可能会导致错误承保、不当赔偿,从而使保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合同主要由保险人拟定,保险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使得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产品信息缺乏认识,如果保险人不尽说明义务,也会因此而使被保险人蒙受损失。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种类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标的、保险对象和保险风险等不同,可以具体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如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和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等。

  

(二)按照保险合同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没有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则保险人也无须履行赔偿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者约定的时间已到,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例如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或者发生伤害事件。

这种合同的履行有时只是满足被保险人的某种资金需要,而并非一定发生事故。

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合同。

  (三)按照保险补偿价值分类

  按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补偿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这一概念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限于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来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处理赔偿的基础,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损失当时保险标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比例赔偿方式计算;损失当时保险标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按照保险标的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划分按照保险标的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合同。

对于这种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标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于这种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仅按照保险标的价值进行赔偿,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则视为无效,保险人不负责任。

  (五)按照保险承保的业务对象划分

  按照保险承保的业务对象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转移其承担的原保险风险和责任与再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合同的期限不同划分

  按照保险期限的长短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

长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大多属于长期性保险合同。

短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保险合同。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极短期保险合同。

  (七)按照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风险划分

  按照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风险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特定风险保险合同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约定风险的合同。

它包括两种:

一种是单一风险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某一类型风险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另一种是综合风险保险合同,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的赔偿责任,采用列明的方法,在保险合同中将其所承保的风险逐项列明。

  一切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列明不保风险,保险人承担除不保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责任,即采用原则规定法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法”来确定保险人责任。

  (八)按照保险合同投保的主体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投保的主体分类分为团体保险合同和个人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为承保对象,投保人为法人,被保险人是该单位成员的保险合同。

个人保险合同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承保对象,由个人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个人。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它是指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填写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住所、投保险别、投保金额等内容。

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投保人投保时要按照所列明的项目逐一填写。

投保单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保险人凭投保单出具保险单,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证明文件,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依据。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保险标的损失时,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保险单规定的各项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

但暂保单的有效期很短,在正式保险单出具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保险人也可在正式保险单出具之前通知投保人终止暂保单。

暂保单的内容十分简单,但仍要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简称保险证,指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中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如保险金额、保险有效期、保险费等。

凡是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均以同类保险单上所载内容为准。

  (五)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事实上它是对保险合同原定内容的修改、补充的一个批注。

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文件。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都有权通过协商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

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背书),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

批单的内容与原保险单的内容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签发的批单,应以最后批改的批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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