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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角色新鲜,社会关注度甚高

  在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出台前后,独立董事问题在经济界、企业界和大众传媒引起了一阵阵很是热闹甚至激烈的讨论。

而几位知名度甚高的经济学家被若干眼疾手快的上市公司聘请为独立董事,更如同一大瓢水浇进了热锅,将有关问题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推向了新高潮。

  无独有偶,在不久前于上海召开的《第五届中英企业国际研讨会》中,英方代表的大会发言和中方代表的大会提问,亦有相当高比例涉及到“独立董事”,所谈问题与社会上的讨论很接近。

如:

  ————独立董事到底是“干什么”的?

是董事会“顾问”?

还是专业“反对派”?

若其使命是“维护小股东的利益”,难道就不该维护公司大股东和内部员工的利益?

  ———独立董事到底能“干成”什么?

既然独立于公司之外,他能了解多少情况、发表多少中肯意见?

他一年之中仅介入公司事务不到一个月的工作时间特点,又使他的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公司决策的正确性?

再有,国企上市公司好多问题这么些年也没解决利索,仅靠独立董事就能把问题解决好么?

  ———独立董事究竟该由何样的人担任?

他该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熟人、还是生人?

若是熟人,能保持独立性么?

若是生人,董事会怎能了解、信任他?

  ———独立董事该不该拿公司薪水?

不拿肯定不对,因其付出了高水准劳动,那不仅要以较高学养和经验做底蕴,还须对他在公司董事会所发表的意见负法律责任。

因为按规定,他的发言和表态都必须记录在案,以待查证和决定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他若拿薪酬,是否就和所在公司有了利益关联,这影不影响其独立性?

  问题种种,细化起来简直能写成一本书。

而关于独立董事,中国人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提出那么多细而又实的问题,正表明大家确想把这件事情办好。

由此,更有必要把相关的问题掰扯清楚。

 

  听“独董”故乡人————英国专家谈原委

   英国是“独立董事”的发源地————这是我在《第五届中英企业国际研讨会》上了解到的。

听英国专家谈独立董事,该是最正宗的了。

  “英国也只是在15年前才注意到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改变,这主要得益于英国资本市场的推动。

”说此话的大卫·西蒙先生是英国首相的顾问和《欧洲圆桌会议》副主席,曾任英国国务大臣和工贸部部长,还兼任着好几家跨国公司的独立董事。

  资本市场的活跃,极大刺激了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高层的神经,使之很快明白了一个真理:

为长久而非一时地获得公司所期望的投资,必须赢得投资人的信任。

为此,公司除了要遵纪守法、善于经管(包括信息披露必须透明真实)外,还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董事会要打开一个窗口,让外界有较高专业水平又受到公众信任的人,以某种特殊身份介入公司治理,以便从投资人、国家利益、社会发展及公众需要等比以往广阔得多的角度,帮助公司评判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并担任其中的“推荐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重要机构领导人,直接参与重要高层人选的推荐及其薪酬确定等重大决策———正因责任如此重大,英国的独立董事们都是要投保“责任险”的。

  英国政府还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向独立董事提供他所需要的全部公司资料;董事会里必须有2/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为公司董事薪酬的5%—10%(也可是期权)等。

  由此可见他们对独立董事的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此也可见,独立董事是被引入公司上层的、介于“内部人”和“投资人”(包括小股东)之间的、能较好保持中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的“第三方”。

  另外,英国独立董事的人选是根据需要而不同的,既有财会高手、非同行企业的老板,也有经济学家、咨询与科技专家,还有其他类型的社会名流。

关键是人选一要“独立”

   ———是公司局外较成功且有较高地位的人士,他们珍惜名誉且了解公众要求,不会乱来,也不会让公司董事会乱来;二要“懂事”

   ———不仅懂经济和公司治理,还有较高远的社会发展眼光和广泛的代表性,能帮助公司朝着有利于获得公众信任和长远繁荣的方向发展,有能力和威望帮助公司防范“内部人控制”、“董事长一手遮天”或“经理人滥用权力”及违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有些与会英方代表还有个形象的描述:

他们是社会投资人和公司“内部人”之间沟通与协调的“桥梁”。

  至于这个“桥梁”修得怎样?

  就看桥梁设计师和施工方的了。

  至于独立董事是否能解决上市公司的全部问题?

估计该不会有人这等天真。

谁都知道,任何角色的职能和效用,都有特定的价值,也都会有其局限性。

  重要的是英国和多国的十多年实践已经证明,独立董事对公司、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确实有利,是“多赢”格局中的关键人物之一。

  不然,像香港这样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媒体为何还在惊呼,目前当地尚缺2000余名独立董事?

而国内外一些有影响而头脑活络的机构,为何要一期接一期地举办“独立董事培训班”呢?

(来源:

《经济日报》1月16日/杨林林)

独立董事能独立吗?

陕西巨丰 张冬梅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步入了实施阶段。

独立董事由于不象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以制约其控制地位作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的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不仅在西方受到青睐,而且成为世界完善公司治理的通例。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的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及他们到底在监督董事会方面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我们去思考。

翻开一些资料我们不难发现,“郑百文”(600878)、“康赛集团”(600745)、“亿安科技”(0008)等上市公司,也都聘有独立董事,但他们在规范公司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上,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是什么影响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发挥呢?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从《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而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仅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独立董事在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代理人,要想真正落实制度的初衷,没有足够的激励而又要使其尽职工作只能是一厢情愿。

我国目前给与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多为“独立董事车马费”,报酬远不符合独立董事的实际价值。

  其次,独立董事人数少,比例低,难成气候。

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在1—2人之间,在董事会所占比例低,难以形成一股对大股东代表和执行董事的制衡力量。

《指导意见》虽然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应当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但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那么多完全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也不是一件易事。

 再次,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信息存在着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他们所了解的信息大多来源于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

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得独立董事难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再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和专业化,独立董事没有时间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了解。

另外市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信誉欠佳,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客观,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就更难带来公正客观的意见和观点了。

  最后,我国公司立法上实行的是“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既使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而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一元制”结构组织体系,没有监事会。

我国和西方国家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约束。

我国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维护股东权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在此基础上再引入独立董事,在职能的设计上两者存在重复,那么在发挥作用时极易产生多头监管,造成的结果只能是资源的浪费和相互推委责任,使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大大折扣。

著名的经济学家张维迎曾形象地把独立董事比作是“麻袋上绣花”,只有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社会信誉和相关法规建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应该看到,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独立董事只有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制度和商业文化环境都想配备时,它的效力才能真正的显现出来。

独立董事制须过八关

“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风险存在于上市公司”,这几乎已成为常识。

如何排除这一隐患,监管层一直在努力,却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没有实质性的绩效。

于是,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便成为监管层祭出的重要法宝。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明年6月30日前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这一举措真能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大量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单纯地引入几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引入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体制和新的机制,是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一种有效的财产制衡和利益激励机制,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独立董事制度,才能确保独立董事革命成为管治革命而不是装饰革命。

  韩志国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而引入的,在国外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中,美国相对比较成功。

但把美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状况与我国的现实相比较,却可以看到这二者间的重大差异。

也就是说,在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重大障碍。

  一、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权革命的基础上的,股权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市场化。

由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非常分散,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众多股东的“合意”;由于股权全部是可以流通的,容易变现且处于此消彼长状态,因而很少有长期不变的稳定持股者;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以利润为导向来调整持股结构,因而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

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66%的股票是不流动的,53%的股票为国有股,在国有股基本处于行政支配并且没有一个既定的市场目标和盈利目标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应对如此强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确实是一个难题。

  二、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经营者革命的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个比较广泛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独立董事大都具有企业家的素质,其选任有一个比较顺畅的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使得声誉机制得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并促使独立董事能够在这些机制的约束下忠实地、谨慎地履行其职能。

但在我国,统一的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素质,如何有效地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择,如何使独立董事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勤勉地为上市公司服务,都将是变数很大的问题。

  三、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的,由于没有监事会制度,因而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履行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的功能。

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行的是二元体制,独立董事的功能与监事会的功能有着许多交叉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是弱化监事会的功能还是强化其功能,怎样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也将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搞得不好,公司内部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形成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负面效应。

  四、国外的董事会与经理层是分立的。

而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这二者是交叉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种状况,不但使得独立董事的首要功能--监督和制约经理层受得很大限制,而且还会在实践中导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尊崇演变为对公司经营者--总经理的尊崇,从而使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五、国外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其在董事会中具有明显的群体优势和表决权优势的基础上的。

1999年,美国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就高达62%。

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只占三分之一以上,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允许独立董事向社会公众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但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占有股权优势和人数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的。

在这方面,应当考虑在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的同时引入累积投票制,同时限制单个股东的董事数量,以逐渐改变“一股独大”在董事会中的负面效应,以逐步形成合理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国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是比较健全的,这种健全的信息制度能够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及时、客观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公正地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还都很不健全,在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机制都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经理层向独立董事及时提供真实而有效的信息,从而使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决策,也将是一个难题。

  七、国外的独立董事在公司一般不领取报酬,而只领取董事津贴和会议费。

由于担任大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并且可以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因而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还是可以保证的。

但在我国,这个问题的处理却有相当难度。

由于独立董事大都属于社会兼职,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津贴和会议费达不到“充足利益率”的程度,那么独立董事就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反之,如果这种津贴和会议费过高,导致独立董事对其形成依赖,那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同时,独立董事的活动经费问题也值得关注。

如果独立董事一年只来上市公司两次,每次一周多时间,那就可以完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指标,但却无法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时效性;但如果独立董事每月都来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将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将会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

  八、国外的独立董事大都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财产实力,社会也有着一整套的董事保险体系,这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时有能力承担责任,从而形成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独立董事运作机制。

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学者担任,他们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实践经验都比较欠缺,在赋予其较大权力的同时,却大都不具备赔偿损失的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特点。

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很不健全,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加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地、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也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韩志国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举措,但要真正完成独立董事革命,还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社会条件和市场条件。

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期望独立董事制度会起多么重要的作用,既不客观,也不现实。

目前整个社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期望值太高了,应当适当降低。

以责任维护利益——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新思考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各界普遍认为,这份《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进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步骤。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股独占”引起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弊端有重大意义。

去年围绕这一制度的现状,国内舆论界展开过一次比较集中的讨论。

应当说,这次颁布的新政策,也是去年有关讨论的一个初步结果。

有业内专家指出,刚刚出台的《指导意见》对有些重要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仍不够明确,政策调整的空间依然很大。

 

首先,独立董事“独立”难。

按照《指导意见》的解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很显然,上市公司在推荐独立董事的时候肯定要找自己熟悉,比较了解, 有共同语言的人,而决不会聘用一个自己不了解的人。

这样,最终聘用的独立董事很可能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指导意见》的条件的,但实际上与大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的独立董事实际并不“独立”,真正独立的人也难以当上独立董事。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只建立在道德约束的基础上,要防范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

 

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问题无疑是制度成败的关键。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赋予了很大的义务,要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董事、经理层的任免、薪酬,300万元以上或高于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上市公司还必须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因此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对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是涉及到重大关联交易,《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因此,可以说独立董事掌握着关联交易的生杀大权。

由此也可以说明独立董事承担着重大的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而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的人一般都是事务缠身,难以在工作时间关注他所担任的上市公司的事务,更别提同时担任5个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了。

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是一种业余兼职性质的工作,需要独立董事牺牲业余的时间,耗费大量精力,付出额外劳动来从事,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要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

 

在《指导意见》中设计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独立董事没有薪酬, 只有所谓的“津贴”。

独立董事没有合理的薪酬从制度上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要独立董事付出额外的劳动,承担重大的责任做没有酬劳的工作,这种制度设计是将独立董事建立在单纯道德约束的基础之上。

这种约束是一种软约束,是非常不可靠的。

独立董事也是人,也有自身的需要。

在没有激励的条件下,最后很可能出现独立董事无人愿作,或独立董事被原董事会“同化”。

这样下去,独立董事制度难免会变味,难免流于形式。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要加以完善,独立董事也需要激励、约束机制相互匹配。

独立董事应该享受与其他市场化的董事相同的薪酬待遇,实现“同事同权”。

 

也有业内专家近日提出,为了避免独立董事受上市公司影响,应该设立独立董事基金,由所有上市公司按一定发行市值的一定比例缴纳,由证监会管理,作为独立董事薪酬的来源。

 

第三点, 独立董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多大,这还需要更加明确的政策解释。

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但缺乏对独立董事正当权益保护的条款。

《指导意见》中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但据了解目前国内根本没有这一险种,因此实际上上述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任何人包括独立董事都不可能是全才,不可能了解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如果跨行业就更难了。

在实践中要求独立董事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正确的独立判断,发表正确的独立意见的确是很困难的。

如果独立董事没有认真调研,作出了错误判断,提供了错误意见,要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

但如果独立董事因为需要作出正确判断而延误了一个本来的好项目的最佳运作时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否也要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呢?

如果上市公司蓄意作假,如银广夏事件反映出来的情况,或是最近出现的安然公司的情况,任何人包括独立董事都难以了解和及时发现。

上述例子只是客观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部分情况,独立董事责任的界定,首要的是要区分是否是“主观故意”,不可能指望独立董事是“万能的全才”,也要容许独立董事犯错误。

独立董事的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不能是无限的。

 

最后,独立董事到底应持何种立场?

《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如何“关注”,如何“维护”,深入推敲,两者是有矛盾的。

 

在实践中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公司的股东不是唯一的,是一个群体,对于流通股来说,股东还是在随时变化中的。

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有可能产生矛盾,公司的利益和小股东有可能产生矛盾,大股东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大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小股东之间也有可能产生矛盾,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

如果不存在上述利益冲突,何来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呢!

 

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不是公司中某一类群体,包括中小股东的董事,不能成为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否则,就会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错误的,反之也是不对的。

不能因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侵害的现象较多,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可以只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应该明确“独立董事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当前上市公司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股独大”,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其资产在其中,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大股东通过的议案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蓄意欺骗行为都应该是合法的。

客观上使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具有了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合法性。

因此,要彻底改变公司治理的状况,单靠独立董事制度是有限的,必须从公司的股权结构上下手,摒弃企业必须由国有成分控制、证券市场要为国企脱困服务的观点,真正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设计上市公司的结构,这才是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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