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工作规范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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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工作规范整理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

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工作规范

(讨论稿)

第一条为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遵循依法、自愿、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三条盐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盐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为方便群众、保障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设立盐田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派驻两名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室可受理盐田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六条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在盐田区四个街道的每个社区均设两名挂点法官。

挂点法官定期到社区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并对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第七条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方式包括:

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联合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

第八条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便于送达且争议不大的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好处,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第九条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认为更适合由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可以在当事人同意并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见附件F1)后,委托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第十条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向拟委托的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见附件F2)并移送案件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委托调解期限自接受委托调解之日起不超过15日。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

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调解的调解组织,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在调解结束后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见附件T1)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回区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区人民法院认为正在处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行业性,有必要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进行协助调解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向相关调解组织发出《盐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解函》(见附件F3),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收到《盐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解函》的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区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委派调解员到指定地点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人民调解案件后,可根据案件的需要,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解函》(见附件T2),邀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协助调解。

区人民法院收到《协助调解函》后应及时指派法官参加调解。

第十五条民事纠纷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当事人可申请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确认,经区人民法院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十六条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行业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确认,区人民法院可以到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受理手续,与人民调解实行无缝衔接。

第十八条区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防止纠纷反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好处,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申请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一)双方当事人已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二)除房地产案件外,原则上涉案标的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其他案件;

(三)涉案当事人均同意申请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四)申请确认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区人民法院统一印制)(见附件T3)。

(二)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可从网上打印);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公民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授权;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区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F4)。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查,必要时可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审查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书面审查为主,可以询问当事人,询问情况应记入笔录。

必要时可调阅人民调解组织存档的案卷,或向人民调解员了解调解情况,但不得再行主持调解。

第二十五条审判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二)调解协议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当事人处分权范围;

(五)调解协议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区人民法院及时制作《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见附件F5)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

当事人均列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经审查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裁定(见附件F6)不予确认,并引导申请人撤回申请,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协议涉及离婚及身份关系确认的内容;

(三)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执行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其他不宜确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准许并在收到撤回申请的2日内制作裁定书(见附件F7)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司法确认案件结案后,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反馈函》(见附件F8、F9),将情况反馈给区司法局和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为了确保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案件登记制度,案卷归档制度。

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材料要齐全。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主体资料复印件、必要的证据材料。

口头申请的要做好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定期对调解法官及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分别对负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和量化考核。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其他诉外调解工作比照人民调解工作进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F1

委托调解确认书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你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

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为及时、妥善解决我们之间的纠纷,我们同意你院委托

进行调解。

特此确认。

 

原告签名:

年月日

 

被告签名:

年月日

 

附件F2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深盐法字第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

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处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处,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特此委托。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

1、起诉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证据清单);

3、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附件F3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协助调解函

()深盐法字第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

纠纷一案,为及时、有效的解决该案,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现邀请你处指派调解员参加本案调解。

调解时间:

年月日时,

调解地点:

特此函告。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承办法官:

联系方式:

 

附件F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

你方与纠纷向本院申请对()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一案,经审查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案号为:

()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由审判员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书记员为,现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权依法申请审判员和书记员回避;

二、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四、有义务如实回答法庭提问,遵守法庭秩序。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件F5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

与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上列申请人因(简单写明纠纷的时间、地点、性质),经主持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现上列申请人请求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注:

对驻盐田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使用“依照”一词;对其他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使用“参照”一词。

附件F6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上列申请人因(简单写明纠纷的时间、地点、性质),经主持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现上列申请人请求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

经审查,(写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条件,本院不予确认。

依照(写明法律依据),裁定如下:

对于年月日作出的()号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F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对()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撤回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申请。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F8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反馈函

(予以确认)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

申请确认经主持调解达成的()号人民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我院已于年月日出具了()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并已送达当事人。

特此函告。

附:

民事调解书一份。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抄送:

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

 

附件F9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反馈函

(不予确认)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

申请确认经

主持调解达成的()号人民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阐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我院已于年月日出具了()深盐法民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予确认并已送达当事人。

特此函告。

附:

民事裁定书一份。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抄送:

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

 

附件F1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建议书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数额小的民商事案件可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进行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有如下好处:

1、可以节省时间。

人民调解方式灵活、简便。

2、人民调解可降低诉讼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免收诉讼费。

3、人民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免收诉讼费。

为了尽快实现您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会,建议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建议你选择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附件T1

调解情况复函

()字第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你院于年月日交由我处先行调解/委托我处调解的与一案,经我处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现将情况函告你院,并将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印章)

年月日

附:

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4、调解员:

联系电话:

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件T2

协助调解函

盐田区人民法院:

本会(室)接收的申请人与申请人纠纷一案,因(协助理由),为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需要贵院指派法官协助调解。

特此函告。

 

调解时间:

年月日

调解地点:

调解员:

联系方式:

(印章)

年月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人:

双方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因纠纷达成()号调解协议,现请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双方申请人承诺:

一、双方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该调解协议,并无任何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该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充分理解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双方均愿意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若因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申请人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月日

承办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

 

附:

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需提交的材料:

一、调解组织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1.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授权;委托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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