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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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工程建设项目

 

监理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G111线加格达奇至嫩江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九年五月

 

 

第一部分 监理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1章总 则

一、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颁JTG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使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质量保证体系

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监理制是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公路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咨询公司

五、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公路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必须由交通部(厅)审定资格,并持有工程师证书,年龄小于60岁,方可上岗工作。

六、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交通部2006年11月02日交通部颁JTG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京加公路(G111)白桦至加格达奇段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咨询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第2章 一般规定

一、施工监理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二、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及任务

1、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熟悉施工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文件内容;

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占地使用权;

复核设计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组织各施工合同段进行联测;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现金流动估算,临时用地计划;

审查承包人自检系统(包括试验室、人员、仪器等);

核实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装备进场情况等;

对承包人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建立监理办试验室,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准备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

发布标段开工令。

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施工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应视同施工阶段监理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监理,并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

三、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1、监理机构

本工程项目设监理办、驻地监理组。

2、监理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1)监理人员包括:

监理办主任、各标段驻地监理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以上统称监理人员)、以及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务人员等。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

3)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具有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培训证书。

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相关关系

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2、工程质量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与设计代表一起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检验承包人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包括旁站巡视);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行的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按合同及“技术规范”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4)按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出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报业主审批后予以支付。

5、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按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工程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第3章质量监理

一、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1、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人提交使用的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2、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办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设置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3、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的质量监理责任

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

在质量管理方面具体应包括以下工作:

1)明确质量标准;

2)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运用检测设备和指派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和验收;

3)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5)填写各种报表,收集质量控制信息和数据;

6)建立部门和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报告。

7)当施工中出现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或在12小时内报告监理办。

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责任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

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的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具体应包括以下工作:

1)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条件(包括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2)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

3)系统记录并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

4)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所管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告;

5)对施工过程、取样、试验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二、质量控制程序

1、质量控制和基本程序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个(或一套)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标段或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

开工报告应表明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验单

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验单,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6)中间计量证书

对填发了《工程检验认可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程单项,方可进行计量并填报《工程计量表》,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代表签发。

完工项目的检验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暂不计量支付。

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结构、路基、路面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一个(或一套)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

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1)应与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2)应与技术规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三、现场质量控制

1、测量

测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理办组织专职测量工程师、配备高精度仪器,对全线各标段进行测量检查和认定;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向承包人提供准确无误的原始基准点、导线点坐标和基准高程,并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但不排除承包人的最终责任,下同);

2)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3)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路线走向、位置、标高和尺寸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4)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误差结果资料。

2、监理办试验室

试验监督检查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监理办的试验(材料)监理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按合同委托的)试验室专门负责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工作:

1)试验室应当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中心,试验室的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满足实施工程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应有各项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2)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工作,均应按统一的、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部级专业标准进行;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后执行。

4)当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出现公差以外的差异一般以试验室结果为准。

若承包人拒绝接纳监理工程师试验室的结果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可指定承包人在有资格的政府监督部门的试验室进行校核试验,并应依此作为批准或认定的依据,其试验费按合同规定处理。

5)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和统一的方法进行整理、保存。

6)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试验仪器进行检验和校正。

并监督承包人定期请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3、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应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抽样试验,合格者作出标记存放,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书面指令承包人运出场外。

3)在施工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4、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温度—密度关系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各项工程开工七天以前,应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审查批准,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2)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5、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复核性的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

土方及其它的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试验员(也可少量委托实验室)按不少于20%-3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检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

3)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试验室或驻地试验员可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6、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试验员配合试验室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抽样试验的结果;

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7、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

旁站监理应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担任。

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相符合;

2)旁站检查各种实际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的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是否一致;

3)检查施工方法与操作工艺,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和工艺应及时发出警告或作出指示;

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签认;

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必要时进行开孔检查;

6)监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7)观察了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的信息,及时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

四、质量缺陷处理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公认的合格工程质量相匹配对,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还在荫芽状态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缺陷处理。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5)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2、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与本项工程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的检查测试;在分清技术责任的同时,还应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或结算方式。

3、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由承包人先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第4章工程进度监理

一、进度计划的编制

1、审查进度计划的原则

工程进度计划必须贯彻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清晰、明了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活动及其相关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和设备;预计不利因素留有余地。

工程进度监理可通过计划、统计报表实施。

2、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1)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2)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或由业主提出、经承包人接受的各年度应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计划指标;

3)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供应计划;

4)工程现场的特殊环境及气候条件;

5)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

6)已建成的同类工程的实施进度及经济指标;

3、进度计划的划分

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年、月进度计划;对于某些起控制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或复杂工程项目(如:

桥梁、特殊路段填筑等)还应单独编制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4、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1)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

2)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的时间(须用网络图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在各施工年度应完成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4)各施工年度所需要配备的人力和设备数量;

5)各单位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期组织设计)等。

5、年度进度计划的内容

1)本年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各月进度应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

2)施工队伍和主要施工设备的转移顺序;

3)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承包人应编制形象进度图表;

4)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6、月度进度计划的内容

1)本月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排,并以形象进度图表示;

2)完成本月及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

3)完成各项工程的人力和主要设备的配额以及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说明。

7、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1)本项目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本项目的进度计划即各道工序的控制日期、工程量、工作量;

3)本项目各施工阶段的人力和设备的配额及运转安排;

4)本项目的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

5)对总体进度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控制、依赖关系和说明等。

8、进度计划的表示方式

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进度计划必须用网络图表示,同时应填报计划报表以及采用横道图、斜道图或进度曲线等方式表示;月进度计划可采用计划报表以及横道图、进度曲线等形象进度图表示。

二、进度计划的审批

1、进度计划的提交

1)在中标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书面提交以下文件:

(1)一份格式符合要求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本年度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及其相应的计划报表;各项特殊工程或重点工程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亦应提交;

(2)一份有关全部支付的现金估算及流转计划;

(3)一份有关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

2)阶段性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提交以下文件:

(1)年度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估算;

(2)月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估算;

(3)按分项(或分部)工程编制的形象进度计划。

2、进度计划的审查步骤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提交的各项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或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审查完毕。

审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2)提出问题与承包人进行讨论或澄清;

3)对有问题的部分进行分析,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

4)审查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直到满意并批准,报业主。

3、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1)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1)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

(2)各施工阶段或单位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与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相协调;

(3)易受冰冻、低温、炎热、雨季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应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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