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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北建设纲要》

《法治湖北建设纲要》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稳步扎实地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法治湖北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普法和监督等途径,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法治化,促进湖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坚持法制统一。

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依据,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进程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落实依法治理的各项措施。

  ——坚持科学发展。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法治湖北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湖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行动进程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

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

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各级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符合党章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党的领导方式得到有效改进,执政能力明显增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

  ——形成较为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步配套,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体现湖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决策、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基本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公正司法效果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充分彰显,法律尊严得到切实维护。

  ——推进依法治理、创建法治社会形成共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增强。

广大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广泛增强,信用体系比较健全。

自主创业、公平竞争、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环境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明显改善。

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初见成效。

  ——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文化法治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法规规章。

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确立,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

  ——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住房、饮水、交通、通信、电力、生态环境等方面条件大为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为提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4、行动进程:

第一阶段,在2010年前完成规划、动员、部署工作。

将本纲要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进行目标责任分解,提出和落实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二阶段,2011-2015年,全面贯彻落实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基本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区域的法治化目标。

第三阶段,2016-2020年巩固全省法治建设成果,全面提高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三、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

  5、完善与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规章。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服务和保障作用。

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清理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性障碍。

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放宽市场准入,营造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

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规规章,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增长机制。

重点围绕产业转移、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深化农村改革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目标任务,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6、依法监管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公营垄断性部门和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

依法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运作。

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

  7、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进一步完善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规规章。

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要率先加强诚信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开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努力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全面提高全社会信用道德水平,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8、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工作,建设生态文明,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切实提高全民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加大资源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规。

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

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

依法建立健全促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

加大节能降耗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

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9、为“两圈一带”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重点加强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和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市场体系、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等进行科学规划的法律服务。

积极加强市场法规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在依法运作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形成共同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依法行政效能作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实现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形成扩大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确保“两圈一带”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全面推进政治建设法治化

  10、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湖北建设全过程,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地方党委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依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法定职权。

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发挥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巩固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

坚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全面合理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丰富民主形式,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

  11、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法制统一,严格依法立法。

根据湖北实际,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强立法调研,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评估制度,实现立法项目和决策的最优化。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努力使立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愿。

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法规听证、审议和表决程序。

加快立法工作机构法律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设高素质的立法专业骨干队伍。

适应法治湖北建设的需要,制定和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法治化建设,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完善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建立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等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决策跟踪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对等统一。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人员结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执法新架构。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绩效。

增强行政管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效能意识,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围绕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权力有效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13、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健全完善维稳工作长效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

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增强防微杜渐意识,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科学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实现调处群体性事件及突发性事件有法可依,确保调处工作及时有效。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教育和改造质量。

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科学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注重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的有效延伸,把基层作为法律服务主战场,加大法律服务人力和财力投入,增强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和机动能力,把在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数的农民作为法律服务主要对象,重视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努力使法律服务网络覆盖城乡每个角落。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和经费保障,切实保障法定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14、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实效。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使监督成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

切实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以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效果。

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和合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注重党内监督,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和严重违法的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强化司法监督,着力健全司法救济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问题。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规范程序、确保实效。

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全面推进文化建设法治化

  1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不断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充分发挥湖北人文资源优势,弘扬湖北人文精神,提升湖北形象。

  16、深化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

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公民民主法治观念。

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重要依据;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培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把公务员法律培训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及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源头普法工程”建设,真正做到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探索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考试内容。

以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和犯罪预防为重点,做好普法教育和权益维护,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制度、方式、载体的创新,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基金、法制宣传工作者协会、法制宣传社会志愿者协会组织。

充分发挥我省法学研究资源优势,利用法学专家巡回报告会、法学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大法治建设宣传力度。

丰富和发展以宣传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文化创作,丰富和扩大法治宣传的载体,繁荣和发展法制文艺。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治知识,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

进一步提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制节目、法制栏目的质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文化与法律知识宣传的有机融合,把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其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

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加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危害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加强妇女维权机制建设,加强妇女特殊劳动保护,依法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妇女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17、建立完善文化法治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文化强省建设规划,加快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法规制度建设。

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刚性约束制度,依法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长远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加强我省文物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制定促进我省优势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法规制度,促进我省文化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依法保护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依法保护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统计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培育和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依法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事业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18、加强网络信息传播法制建设。

制定和完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规规章,为互联网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适应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变革、传播方式快速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各类网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健全和完善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监管,建立制度化的网络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

坚决打击互联网不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传播特点和网络时代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不断推进网络传播法制的研究和建设。

  六、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

  19、依法促进科教事业发展。

依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努力提高全民素质。

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师资和办学条件差距。

依法保障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通过法治的手段,依法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教育行政救济渠道畅通,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科学、民主、合法的要求,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水平和依法治教的能力。

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

通过重点部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及“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等各项任务,优化教育结构,不断扩大教育机会,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法规规章体系,规范科技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

加强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依法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防治科研领域不法行为,依法防治学术腐败,维护科研诚信。

  20、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逐步健全我省劳动保障法规规章,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进一步健全市场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坚持以发展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以培训促就业,以政策促就业。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宏观调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使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

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高效快捷调处劳动争议。

扎实推进工会维权及劳动仲裁机制建设,依法规范集体合同及工资协商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1、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总体要求的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律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完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法律保障体系。

依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法律服务力度。

依法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激发农民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事务中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2、依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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