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建设详细规范标准厂房建设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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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建设详细规范标准厂房建设样本

规范化建设厂房,是后期进行安全生产、生命财产最重要保障,故厂房建筑建设者一定要以严谨负责态度对待。

下面中工招商网详细向人们简介: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厂房建筑重要构配件几何尺寸达到原则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定本原则。

  第1.0.2条本原则合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某些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原则设计图集。

  注:

①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规定厂房或按本原则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明显不合理厂房,可不执行本原则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技术、新构造和新材料厂房,可不受本原则某些规定限制。

  第1.0.3条在一种建设场地内,拟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类型统一。

  第1.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基本上,厂房体形应力求简朴,避免设立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高度差。

  第1.0.5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原则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似构配件具备最大限度互换性。

  第1.0.6条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关于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厂房建筑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

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厂房建筑构件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厂房建筑构件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厂房建筑构件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本原则所称构件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

限定标志尺寸面应为该构件定位平面。

  第2.0.6条钢筋混凝土构造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排架构造方案。

  第2.0.7条钢筋混凝土构造多层厂房,梁与柱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框架构造方案。

  第2.0.8条单层厂房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无檩构造方案。

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构造方案。

  第2.0.9条多层厂房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无次梁构造方案。

  第2.0.10条屋架或屋面梁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

上述荷载参数中不涉及屋架或屋面梁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厂房建筑构造上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厂房跨度在18m和18m如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厂房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有吊车和无吊车厂房(涉及有悬挂吊车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牛腿面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

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牛腿面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3.2.1条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宽度(ae)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且端部柱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距离,应按砌体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倍数或墙厚一半(图3.2.1c)。

  

  第3.2.2条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规定等因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三、带有承重壁柱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距离宜为半块倍数,或使墙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第3.2.3条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中柱,宜设立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图3.2.3-1a);

  二、等高厂房中柱,由于相邻跨内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规定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叠(图3.2.3-1b);

    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图3.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叠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似(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定位规定和边柱相似(图3.2.3-3)。

  注:

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第3.2.4条柱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叠;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叠(参见图3.1.3)。

  第3.2.5条吊车梁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距离宜为750mm(图3.2.5);

  二、吊车梁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三、吊车梁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叠。

  注:

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不不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3.2.6条屋架或屋面梁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屋架或屋面梁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两端面(不涉及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某些)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三、屋架或屋面梁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叠;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顶面标高相重叠。

  第3.2.7条托架或托架梁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

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图3.2.7a);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图3.2.7b);当中柱设立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相似(图3.2.7c);

   二、托架或托架梁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三、托架或托架梁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叠。

  第3.2.8条屋面板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跨两边第一块屋面板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二、屋面板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叠;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叠。

  第3.2.9条外墙墙板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墙墙板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叠;

  二、外墙墙板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叠;

  三、外墙墙板竖向定位及转角处墙板解决宜结合个体设计拟定。

  注:

本条规定合用于纵向高低跨处封墙为墙板时状况。

  第3.2.10条重要构件尺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二、吊车梁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三、屋架各杆件和屋面梁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和屋面梁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外挑某些之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四、托架各杆件和托架梁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和托架梁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五、屋面板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六、外墙墙板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注:

①屋面板宽度宜采用1500和3000mm;

    ②外墙墙板宽度宜采用900、1200和1500mm。

 

第三节 构造统一化规定

  第3.3.1条厂房设横向伸缩缝和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第3.3.2条等高厂房设纵向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伸缩缝一侧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图3.3.2)。

  第3.3.3条高低跨处采用单柱设伸缩缝时,低跨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图3.3.3)。

  第3.3.4条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ai为ae或ai为ae与ac之和(参见图3.2.3-3)。

  第3.3.5条不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参见图3.2.3-3)。

  第3.3.6条厂房纵横跨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立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

  注①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不大于或等于侧墙时,仍可采用双柱单墙解决(图3.3.6a、b),外墙为砌体时ai=ae+t或ae=ae+ac+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或ai=aop+ac+t,当aop之值不大于ac值时仍用ae值;

   ②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至少在低跨柱顶及其以上某些用双墙,并设立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c、d),外墙为砌体时ai=ae+t+t或ai=ae+ac+t+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t或ai=aop+ac+t+t。

 

第3.3.7条在工艺有高低规定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不不大于1.2m时,不适当设立高度差。

在不采暖多跨厂房中,当高跨一侧仅有一种低跨,且高差不不不大于1.8m时,也不适当设立高度差。

  注:

本条不合用于空调厂房或由于取消高度差而需增设天窗厂房。

  第3.3.8条在设有不同起重量吊车多跨等高厂房中,各跨支承吊车梁牛腿面标高宜相似。

  第3.3.9条吊车起重量相似各类吊车梁端头高度宜相似。

  第3.3.10条不同跨度屋架与屋面梁端头高度宜相似。

第四章 多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层高

 

 第4.1.1条多层厂房跨度(进深)应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宜采用6.0、7.5、9.0、10.5和12.0m(图4.1.1)。

  

  第4.1.2条厂房柱距(开间)应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和7.2m(图4.1.1)。

  第4.1.3条内廊式厂房跨度可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和7.2m;走廊跨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宜采用2.4、2.7和3.0m(图4.1.3)。

    第4.1.4条厂房各层楼、地面上表面间层高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4)。

注:

①当构造需要时,可按楼地面构造层上表面拟定各层间层高;

    ②层高在4.8m以上宜采用5.4、6.0、6.6和7.2m等数值。

附录二 本原则用词阐明

  一、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对于规定严格限度用词阐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二、条文中指明必要按其他关于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

非必要按所指定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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