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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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深圳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地铁运营突发公共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地铁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地铁设施内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地铁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地铁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快速有效处置地铁事件。

2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深圳地铁设施内发生地铁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将地铁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强台风、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引发的灾害事件。

  

(2)生产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在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分级

  按照地铁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地铁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地铁在遭受人为破坏、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市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相关反恐怖预案执行。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指事件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事件由地铁运营企业本身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要调动个别部门或单位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指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30-49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我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的其他事件。

3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设立深圳市城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局、国资委、地铁运营企业和深圳警备区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局、国资委、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贸工局、建设局、城管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监察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口岸办、建筑工务署、新闻办,各区政府,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地铁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地铁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等应急工作。

  

(2)落实国家和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地铁运营企业进行应急处理。

  (3)组织制定城市地铁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城市地铁事件应急信息的核实、报告。

  (5)决定实施和终止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地铁事件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地铁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组织制定我市地铁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4)组织有关应急培训和演习。

  (5)联络各成员单位,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6)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

3.3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地铁有限公司配合组建。

专家组组长由市地铁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就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地铁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应急救援提出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5)参与事故调查。

  (6)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活动,编制应急技术和信息资料。

  3.4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地铁事件发生后,由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和应急的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地铁运营企业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下达的地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具体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地铁事件处置。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

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输应急分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2)市国资委:

负责制定参与地铁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具体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地铁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反恐、火灾、交通管制等相关具体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控制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组织搜救伤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5)市财政局:

及时启动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为处理地铁事件所需临时应急经费。

  (6)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分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市民政局:

负责避难场所的设置和救助物资的发放等工作。

  (8)市安监局:

组织或参与地铁事件中火灾、行车、工程等重大安全的调查和协调工作。

  (9)市质监局:

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分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0)市环保局:

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市监察局:

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参加事件调查;对事件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事件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2)市新闻办:

接受市委市政府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地铁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协调本市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13)深圳警备区:

负责制定地铁事件防生化应急分预案,根据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地铁事件应急时的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14)武警深圳市支队:

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地铁事件救援的应急分预案,根据市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15)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预测

  4.1.1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地铁运行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和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4.1.2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铁运营企业应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1.3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铁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等。

4.2预警

  地铁事件应急处置按照分级预警、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重(Ⅲ级,黄色)、严重(Ⅱ级,橙色)和特别严重(Ⅰ级,红色)四级。

具体突发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4.2.1各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地铁运营企业要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第一响应救援队伍,明确工作要求和处置程序。

  4.2.2各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地铁运营企业要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信息传输途径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5应急响应

5.1.1Ⅳ级响应

  地铁事件发生后,地铁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对判定属于Ⅳ级及以上地铁事件时,同时向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即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决定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并向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的分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人员应赶赴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监控、医疗救护、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5.1.2Ⅲ级响应

  事件等级达到Ⅳ级或地铁运营企业已经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判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发生Ⅲ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地铁事件,或者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初步判定属于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或者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进入启动状态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具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实施应急分预案。

  

(2)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需要,适时启动基本应急组。

  (3)向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方案。

  (5)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6)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7)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件应急信息。

5.1.3Ⅰ级和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地铁事件,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行动;Ⅰ级响应地铁事件,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5.2应急情况报告

  5.2.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

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1)快捷:

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3)直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铁事件,要直报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国务院和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

在事件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发生特别重大地铁事件时,地铁运营企业和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国务院地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

  5.2.2报告内容

  事件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应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请求支援。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要求

  地铁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城市地铁事件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5.4.2信息发布机构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件,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属于Ⅱ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件,信息发布由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属于Ⅲ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属于Ⅳ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件,信息发布由地铁企业报请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5.4.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Ⅳ级响应行动由地铁运营企业决定。

  应急处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研究,适时决定本项或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导、协调地铁运营企业开展工程设施设备修复、现场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6.2社会救助

  地铁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境外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市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3事件调查报告

  6.3.1调查机构

  Ⅰ级、Ⅱ级地铁事件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或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牵头进行调查。

  Ⅲ级地铁事件由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Ⅳ级地铁事件由地铁运营企业负责,必要时,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调查。

  6.3.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Ⅰ级、Ⅱ级地铁事件,按《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

  

(2)Ⅲ级地铁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3)Ⅳ级地铁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地铁有限公司应向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3.3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地铁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4应急情况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交通局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地铁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评估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6.5奖励和处罚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报告,提请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参与事件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件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国资委参与对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地铁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地铁运营企业应根据地铁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地铁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地铁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队伍保障

  地铁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专业性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突击队和预备队的组织、职能,开展培训和演练;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客运、货运企业提供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保证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公众宣传

(1)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地铁运营企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地铁事件,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铁事件的应急预案信息,如报警电话、各场所附近的接警办公室,预防、避险、避灾、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并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安全标志、宣传动画等进行广泛宣传。

  

(2)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8.2培训与演习

  

(1)具体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与地铁运营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地铁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讲授相关知识、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等,并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综合性地铁突发事件演习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并将演习方案和演习后的效果评估报告报省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

9附则

  9.1名词解释

  

(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2)地铁设施:

本预案所称地铁设施是指为保障地铁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隧道、轨道、高架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讯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

  9.2预案管理

  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评审和修订,每两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及时组织修订。

  9.3预案实施

  

(1)地铁运营企业应制定地铁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并负责提供有关本预案的地铁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

  

(2)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分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送市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4)地铁事件有关火灾、爆炸、地震、大面积停电、危险化学品或投毒等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参照《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9.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9.5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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