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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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2:

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套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

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四)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

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利润表(财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企04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财企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企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企07表)、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企08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财企09表)。

(三)补充指标表:

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国有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7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及分布情况表(财企补08表)。

(四)国有资本收益表: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国资收益01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国资收益02表)。

三、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

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5.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编报日期:

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7.报表审计机构:

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8.审计报告签字人:

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无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单位),按照下述情况及规定方法编写18位代码,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自编企业(单位):

第1位:

#,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

部门标识,3位码;

第5-8位:

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码,中央企业统一为“000000”;

第9-17位:

原有自编码企业与原企业代码一致,保持连续;新增自编代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自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8位:

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

中央自编企业(单位)一般为没有统一信用代码的、独立核算单独报送决算的境外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

(2)地方企业:

第1位:

#,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

按所在省名称前三个字开头字母,如:

北京市—BJS,山东省—SDS,黑龙江省—HLJ,特殊三位码:

河北HEB,湖北HUB,海南HAN,湖南HUN,河南HEN;

第5-8位:

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码,如隶属关系为石家庄市,4位码为“1301”;

第9-17位:

原有自编码与原企业代码一致,保持连续;新增项目编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自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8位:

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9)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9)填报。

如:

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

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

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码:

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

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准则-14,其他-99。

5.经营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

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6.经济类型:

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型。

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其中: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7.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等有限责任公司选“15法人独资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

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8.工资管理标识码:

整体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0”;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0”;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针对合并主体而言,如果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0”;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0”,其中: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填“31”,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填“32”。

9.社会保险标识码: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保险等参加情况分别填列,未参加填“0”,参加填“1”。

其他保险是指除上述七项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

10.审计方式:

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包括:

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11.审计意见类型:

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

1标准无保留意见,2非标准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12.设立年份:

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3.上年代码:

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组织机构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

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4.上报因素:

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

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

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

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

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8)7收购:

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9)9其他:

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上报原因。

15.报表类型码:

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子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

16.执行新收入准则:

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选择“1.是”,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选择“2.否”。

其中,新收入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选择“1.是”,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选择“2.否”。

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17.是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选“1是”其他单位选“2否”。

18.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类别:

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根据收益上交类型,选择1.应交利润、2.国有股股利及股息、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4.企业清算收入填列。

19.文化企业:

财政部文化司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文化企业选“1是”,其他单位选“2否”。

20.备用码:

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原则上子公司财务决算报表格式遵循母公司财务决算报表格式,但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不同,即,如母公司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子公司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需将财务决算报表格式调整与母公司一致;如母公司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子公司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按照母公司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1.表内“2018年12月31日”指标以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有关指标金额填列。

2.表内“2018年1月1日”指标用于全部企业使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将2017年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按照新准则规定转化后,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将2017年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2017年12月31日”指标用于全部企业使用,按照2017年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填列。

4.报表的编制主体和范围保持一致。

5.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准备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一般风险准备”等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6.表内“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归还投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指标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列。

7.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8.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

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

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衍生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期末余额。

6.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应收保费:

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应收分保账款:

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应收分保准备金:

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存货:

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持有待售资产: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其他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6.△发放贷款及垫款:

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计算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7.☆债权投资:

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1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其他债权投资:

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20.持有至到期投资:

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1.长期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2.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在建工程: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8.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9.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0.无形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1.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2.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3.长期待摊费用:

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34.递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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