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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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4篇
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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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4篇
前言: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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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2、篇章2: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3、篇章3: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4、篇章4: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篇章1:
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格式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姓名)住所(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
(姓名)被申请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第三人:
(姓名/名称)住所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住所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住所(联系地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不服,作文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可写明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同时写明: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
)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范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郑政复决〔20xx〕14号郑政复决〔20xx〕申请人:
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赵中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仝风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姚巍,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20xx]1113-1号案件移送函违法,于20xx年1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20xx]1113-1号案件移送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因在郑州丹尼斯航海店购买的食品水木年华有宣传抗衰老疗效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后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后20xx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以生产地在丹东为由作出[20xx]1113-1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丹东东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依据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1
(二)项,被申请人应当对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宣传疗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
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20xx]1113-1号案件移送函,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误解所致,是毫无根据的。
xxx有限公司(地址:
辽宁省丹东东港市开发区友谊街8号)生产的“水木年华”红得发紫饮料上,印有抗衰老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之规定,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丹东东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我局于20xx年3月9日在立案调查“水木年华”饮料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中,已对丹尼斯航海店未售出的假冒“水木年华”饮料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20xx年5月11日,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赵正军的申诉后,到丹尼斯航海店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水木年华”饮料(有20xx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为证)20xx年9月2日我局已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见郑工商经开罚决字[20xx]第68号)。
综上,我局对赵正军申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市政府驳回赵正军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认为于20xx年5月5日在郑州丹尼斯航海店购买的2部分商品存在违法问题,于20xx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
20xx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投诉的商品有的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而未作处理,有的应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并已经移交广告主或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有的并不违法,有的在等待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对于申请人举报的“水木年华”饮品的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作出[20xx]1113-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商品生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申请人不服引发争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表、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行政卫生、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3请人举报在郑州丹尼斯航海店购买食品“水木年华”饮品有宣传抗衰老疗效问题属于流通环节发生的问题,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应予处理。
被申请人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为依据将案件移送至生产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处理,而未对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该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之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30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xx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章2: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申请人:
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
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
_____
被申请人:
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______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
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
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
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
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
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
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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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公民:
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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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xx,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xx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
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xx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
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
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
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
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
本案事实情况是:
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
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100多人统一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
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
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
(2)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
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
以上事实有:
江徽宁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
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本人拒绝签字)后对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依法受理案件。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江徽宁等业主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
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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