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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出纳规章制度

财务出纳规章制度

财务出纳规章制度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一)会计主要职能

第一条会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第二条一般会计事项的整理,记录及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文

件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分析和上报;

第四条资本支出与收入的审查事项;

第五条分析财务报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每月员工工资结算表;

第七条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

(二)出纳主要职能

第八条主要负责办公室有关的款项和出纳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保管现金,银行往来,票据等;

第十条员工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垫付款的保管及登记;

第十二条款项的收付和支票的签发;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出纳事项的处理。

(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第十五条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

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

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第十六条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第十七条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附送银行,不坐

支现金;

第二十条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第二十一条严管支票与发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及发票的使用手续,手续可参阅支票管理条例,使用支票需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定每周周四把所有“申购单”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总经理

签字,总经理外出应设法作出通知,同意后方可先付款再补签。

二十六条出纳员支付申购人现金的同时,需由申购人填写“支付证明单”,签字确认,后交给会计作记账凭证。

(五)支票、发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票及发票由出纳或总经理保管,支票及发票使用时必

需有领用人的申请证明,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将支票及发票按批准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及发票领用

簿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六)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公司日常开支;

4.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条日常开支库存现金为500元,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从公

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写

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款。

第三十二条所有凭发票,工资单,差旅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

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所有报销单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

全额数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会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

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总经理审核签字,出纳人员填

写“现金支出证明”凭证,总经理签字确认;出纳人员按时发放当月

工资,会计填写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七)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

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出册,标明月份,季度,由会计人员签字盖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八)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

月薪: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

现金的;

2.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经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

(九)解聘制度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以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献资料等;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务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款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遭受

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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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

纳税,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

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公司领导当好

参谋,为公司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提

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会计工作由公司财务副总直接负责。

财务副总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确保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方针

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

热恩面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兴职责;

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部经

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财务副总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分公司设单独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

务领导。

必要时,根据不同分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

细则。

第六条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参照本制度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公司

财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

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亿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公司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财务副总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

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私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副总,依法行如下会计管理职责:

(一)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

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三)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

支出事项;

(四)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

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

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

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

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

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

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依法设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相应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总账会计(或称主办会计)、会计(或称辅助会计)、预算管理、出纳等岗位。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根据公司

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逐步实行会计

派制。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财会人员由公司与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双

层领导,即财会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业务管理由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和费用一般由公司负责,不在所

在分、子公司支付。

公司与相关分、子公司另有协议的,则按相关

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外勤补贴。

补贴标准分为公司所

在市内、市外、省外三种。

具体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实行会计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会人员,可参

加公司专门组织的岗位竞聘。

竞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命。

第二十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财会人员不

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章主要会计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

《会计法》、《企业

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记帐原则和方法: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转北,存货跌价准备和其他资产

减值准备。

第五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总

账会计科目,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报表要求,按便于理解,方便管

理和符合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在具体帐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六章会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是指涉及确定的经济业务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的文件、合同、发票收据等各种书面纪录,包括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发票账单、结算但、严守但、工资表、收款收据、支票存根、汇款回单等。

各项财务收支业务需要的原始记录,应当具备规定的内容,充分证

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原因、时间、数量和金额。

所有原始记录

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应具备

如下一些内

容:

(一)名称:

原始凭证必须有特定的名称,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等必须有标题;

(二)日期:

一般是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

或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的做成时间;(三)业务内容:

业务

内容应当清楚,并表明该记录设计的经济性质。

(四)数量;(五)单价;

(六)金额:

各原始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应当填写清楚,计算准确,

大小写必须一致,格式化的原始凭证上的金额还应当封顶;

(七)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八)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

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标识时,印章必须清晰可辨;(九)有关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原始凭证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进行更正。

(一)文字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开除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

盖公章;

(二)数字和金额出现错误时,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原

单位重新开

具;(三)如果原始凭证由两个单位共同完成,任何错误均应当由

双方共同更正、盖章。

第三十二条同类经济也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

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验收人员

和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

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

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支持对原始凭证划分为两

种类型:

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

主要凭证是对记账凭证其主要支持

作用的原始凭证。

主要凭证有:

(一)证明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的凭证,包括证明款项是否支付、有价证券是否交割的资料,以及证明款项(或有价证券)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二)证明财务收发、曾建和使用的凭证,包括证明收发、性质和

使用原因、来源取向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财物价值、种类、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三)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凭证,包括证明发生原因、金额

计算过程和依据资料,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相对人、清偿责任人的资料;

(四)证明资本、基金增减业务的凭证,包括确定其增建原因、来

源去向及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确定所增减资本(基金)种类、金

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五)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业务的凭证,包括记录其

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种类、经办人、金额和性质的资料;

(六)证明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业务的凭证,包括说明计算(处理)依据和过程的资料,以及说明财务成果性质、金额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主要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对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起主要支持作

用的原始凭证,可附在其中一张记账凭证的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后

附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复印件,但其他记账凭证上必须签注原始凭证

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辅助凭证是对主要凭证起辅助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包

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张记账凭证或者对多张记账凭证起支持作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条辅助凭证可不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但应当单独按照档

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保存。

未附辅助平衡的记账凭

证应当注明该辅助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三十八条对于涉及多笔经济业务或需要多次备查使用的主要凭证

和辅助凭证,经办部门和需要查询的部门,应当同时保管相关原始

凭证的原件。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录上

签字。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经纪业务是否本单位发生的,内容

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

(二)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三)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四)数量、单价、金

额的计算是否正

确;(五)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在受理原始记录时,对于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的,有权退回,经办人

补正后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依据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十二条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传递。

(一)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需要交证明、检查或验收人签字的,交有关人员签字;

(二)有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

(三)按有关规定经部门经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四)会计人员受理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应当以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制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记帐凭证应当使用财务会计软件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

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以本人的身份进入财务会计软件填制凭证的界面;

(二)必备内容,包括日期、摘要、应借应贷科目及金额等,,填写要齐全、清楚,并与所附原始凭证及其记载的内容相符;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起填写;填写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证科目使用与相关业务再定义上的一致;(三)接待的金额要相等;

出纳管理制度

一、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支票的领购、保管,负责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对银行存款

的安全完整负责。

2、负责现金收付,每日终了时依据当天的现金凭单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清点库存现金,并对现金安全完整负责。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支票使用规定,现金要尽量做到日清月结,月结盘库后作现金盘库表

3、负责“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并逐日进行核对。

4、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严格复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

5、每月月底向银行索取“对帐单”和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向会计人员上报“出纳报告单”。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

(1)本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a.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b.个人劳务报酬;

c.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d.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e.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除上述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

后支付现金。

(2)管好现金,本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3)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

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

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4)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做到日

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银行帐务和支票办理:

1、及时将部门收回的支票送交银行进帐。

收到银行回单时,及时登

记后交给会计作帐。

如有银行退票,应及时交会计冲帐,并重新更

换支票。

2、每月15号前作上月“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认真核对清查每笔

未到帐的原因,如有错帐及时更正,力争将未到帐款控制在最低限

度内。

3、凭领导审批的申领单方能开具支票。

填写支票时,应做到时间、

金额、帐号及收款人单位均正确无误,由财务部直接开出支票按审

批权限办理。

4、认真管理银行账户,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

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5、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保管。

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

开出支票后要按编

号顺序进行登记。

印章与支票应分别保管。

(2)支票使用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

字备查。

(3)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

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摘要无误,完成后交出

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

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4)支票付款须先审后付,财务印鉴由会计与出纳人员分别掌管。

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办理程序

1、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

必须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

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

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

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货币

资金支付程序,出纳拒绝支付。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

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审批、审核流程:

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复核)会计(复核)审批人出纳

四、付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1、外购、工程承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审批人核准后,出纳方

能付款。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报审批人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审

批人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4、出纳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审批

人批准签字。

审批人外出应由出纳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5、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

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后方能支付。

6、支付款项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

及经手人戳记。

五、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本公司涉及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操作

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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