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料纳税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doc 63页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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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

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

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

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

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1100-1000)×3%=3(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据财税字[1987]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由此,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资料搜索网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22、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营业税涉及9个税目的不同行业、类别,因此了解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些行业、类别来讲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根据有关资料及最新税收文件精神将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摘录整理如下。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电影发行单位从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

8.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10.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2.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3.金融企业联行之间、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

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17.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购入原价以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营业税,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在中国境内经过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可以免征营业税。

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收取的党费、会费、团费等,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

20.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现行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此外,农村信用社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可以先征后返,用于机场建设。

营业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23、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

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O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

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

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

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

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

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

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

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

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一个联营企业”方式。

两种方式因具体做法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也不相同。

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

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

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房建成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第一种做法:

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3000×5%=150(万元)。

第二种做法: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A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这样A企业就可少缴150万元户税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

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

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6+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050-5000)×3%=1.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000元的支出。

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000元。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是,只要有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即使没有利润,只要有了营业额,也要依法缴税。

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

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

现举例说明:

例如:

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

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

应纳税额=800×5%=40(万元)

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

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5%=2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

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

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

通过变更收入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现举例说明:

例如: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

),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

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

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24、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市场营销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企业在营销策划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税收。

企业在营销策划的过程中如果税收筹划做到位,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

倘若忽视了税收问题,即使是再好的营销策划方案,也实现不了营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以下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某电讯公司为了提高手机的销售额,策划了一个促销方案:

推出“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即凡在该电讯公司交纳5000元的电话费,便可免费获得一部新手机(该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500元)。

这种促销方式使得公司的销售额激增。

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一方案,就会发现该电讯公司因忽视税收筹划而多交了税。

这是因为:

1.该电讯公司收取的5000元电话费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5000×3%=150元。

2.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对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500×3%=75元。

如果在营销策划时辅之以税收筹划,那么上述策划将更完美。

税收筹划如下:

该电讯公司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50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50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50元,每部手机可以节约营业税75元。

假如该公司一年可以销售5万部手机,则每年可节省营业税375万元。

由此可见,营销策划过程中用好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过程中要进行税收筹划,努力实现企业营销策划和税收筹划的有机结合,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降低营销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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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案例]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

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

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

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

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

至次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

截至工程竣工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

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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