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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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AA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级所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工作。

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章核查人员及对象

第四条承担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辖区内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核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

(二)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时,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发生变化的;

(四)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核查程序

第六条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后,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承担现场核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对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

申请人收到《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或接到电话通知时,对核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书面申请农业主管部门调整核查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现场核查组应当由符合要求的3-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在接到核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因申请人原因致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

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由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

第九条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并出具《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及有效证件;

(二)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三)核查、核实场所面积、环境、设施设备、营业执照,查阅文件资料、记录和相关管理制度,座谈、询问负责人和经营人员,抽查考核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等;

(四)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AA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形成核查意见,核查组人员在核查意见上签字,必要时可以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五)填写《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核查组组长、申请人分别在意见反馈表上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意见反馈表上注明理由。

第十条对核查组反馈的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提出意见或进行针对性说明,必要时可重新查验核对。

确有不能达成共识的,核查组应做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核查组应当在完成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材料报送许可管理部门。

核查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反馈表》;

(三)《AA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核查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情况、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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