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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

(2009年4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内控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3

第三章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5

第一节岗位职责5

第二节授权制度6

第三节行政许可事项管理7

第四节统计监测分析8

第五节会议制度9

第六节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调研制度11

第七节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2

第八节工作交接和出差报告制度12

第九节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制度13

第十节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4

第十一节重要业务电话记录制度15

第十二节保密和对外宣传16

第四章内控评价及监督16

第五章附则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防范管理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以下简称内控通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应当遵守的制度规范,依照内控通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是对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总局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均应按照本内控通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制定的内控制度要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制定的内控制度要向总局内审司报备。

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向人民银行同级内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则的要求,监督指导下一级分支机构及处(科)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内控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建立内控制度的目标具体包括:

㈠促进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有误或执法不严格不准确造成行政诉讼,造成国家或外国投资者、中资涉外企业、项目单位经营上的损失,造成国际上对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质疑。

㈡促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及资本市场交易管理;外汇收支管理;统计分析与监测及依法研究制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等各项工作任务,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效、高效运作。

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防止由于内控管理机制不到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致使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各类外在风险。

同时,防止受社会不良环境等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部门内部要害岗位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行政干预风险和职务犯罪等主观意识风险。

第六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全面性原则。

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必须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目标,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还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专业特点。

内控制度应涵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能够覆盖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岗位和人员,做到所有审批和操作均有据可查,权利与责任对等。

㈡制约性和有效性原则。

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业务认定受理、办理必须实行双签制,各类个案业务(主要指无政策依据的,或有政策规定但情况较为特殊的,或权限在上级的业务)认定受理操作办理,也要通过集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严格的业务流程,体现制约性原则。

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使岗位与岗位之间、环节与环节之间形成内部制约机制,促进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规范运行。

㈢独立性和公平性原则。

内控制度的建立是业务活动的内在要求,只要有业务活动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内控制度不依附于任何个人意志,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内控制度的要求。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各岗位人员都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㈣透明性原则。

要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公开透明运行。

一是行政职权透明。

将依法合规确定的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行政审批透明。

要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和操作规程,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内容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执法透明。

明确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行政权利行使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权限划分及投诉举报等内容;四是处理好公开透明与保密的关系。

㈤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内控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要求、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业务特点相适应。

要根据总局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上下级之间、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业务量、工作量差异性的基础上,在综合考虑风险损失、机构自身条件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成本、恰当的措施和方法组织实施。

㈥动态管理原则。

内控制度不仅要具有管理内容、管理组织和管理流程组成的静态结构,而且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上级下达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建立动态的内控制度体系。

第三章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岗位职责、授权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信息调研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交接和出差报告制度、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制度、重要业务电话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对外宣传等。

第一节岗位职责

第八条岗位职责是对各级各岗位业务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分解和要求,是考评其工作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内设处(科)及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部门负责人之间、各岗位之间要实行严格的AB制。

第十条岗位职责必须涵盖本级本部门承担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包括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对外或有负债管理、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资本市场业务管理、统计监测、信息调研等。

第十一条总局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内控制约性、行政许可时效性、依法行政准确性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要避免一人同时负责一笔业务的初审、复核或审批工作。

岗位职责的设置应做到分工合理,职责要求清晰,岗位之间相互弥补、相互制约。

临柜业务部门印章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要害工作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二节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授权制度是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各岗位人员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

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性质实行有限授权。

第十四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授权制度,授权制度必须明确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授权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授权或通过电话等形式授权。

第十六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人员必须遵守授权制度,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三节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业务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

办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要通过印发业务指南、设置政策宣传橱窗、现代化电子设备和网络系统等适当的方式将行政许可事项、政策法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公开。

第十九条办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分别审核后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按制度规定和权限划分逐级审核签字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审核签字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办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时,原则上应使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内部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可预先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交客户填写,或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放在公共媒介上(如互联网),供客户下载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名称、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业务种类、申请金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处于筹备阶段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相关业务申请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代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客户办理。

对一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客户填写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可以代替业务申请报告。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补充材料或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部审批表”是内部公文处理文件,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规范样式。

第二十四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柜业务、简单业务,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替代“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部审批表”。

第四节统计监测分析

第二十五条资本项目统计分析监测业务包括:

外商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境外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外债统计监测分析、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分析、资本市场统计监测分析及其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并按总局要求及规定制定有关统计监测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统计监测岗位,安排专人负责统计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统计监测数据的管理,统计监测人员在填报有关数据时要认真、仔细,防止错报、漏报和迟报。

复核人员要仔细核对有关数据,部门领导要认真审核,保证数据报送的准确、及时、完整。

上报统计监测数据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监测工作,按时向上级报送有关统计材料,并将各类报表和有关数据进行备份,整理保存。

第五节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实行年度工作会议、部门全体会议、司(处)务会、专题工作会议、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条年度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下年度工作任务。

此类会议由总、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召集和主持,下级分支机构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同级和下一级局领导出席(未设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部不涉及此类会议)。

分局此类会议要列入同级人民银行年度会议计划。

第三十一条司(处)务会及部门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政策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年阶段性内部管理工作任务;通报重要内部工作事项;开展务虚性研究讨论等。

此类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全体人员参加。

此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专题工作会议包括专题培训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和研究涉及分支机构的专门工作任务,学习培训重要专项业务和信息系统推广上线操作。

此类会议由总、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召集和主持,下级分支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分局的此类会议原则上要列入人民银行年度会议计划,或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重要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研究部署部门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研究和解决专项业务管理事项。

此类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此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个案业务集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认定本部门依法行政过程中由客户或下级分支机构提出的涉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或有规定但情况较为特殊的,或权限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个案业务。

此类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集审会成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此类会议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参考格式见附件三、四)。

第三十五条上述所有会议均要有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签字认可。

个案业务集审会议记录(参考格式见附件三、四),要经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年度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会前要有正式会议通知,准备专门会议材料,会后要上报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举办不涉及研究讨论、工作部署和业务操作培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一些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小型座谈会形式开展。

第六节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调研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均要认真进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要在全面认真分析评价上级部署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阶段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思路,并形成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有专门部署和要求的专项工作总结另行上报。

第三十九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信息调研包括政策研究、形势分析、专题调研、重点监测和工作总结及计划等。

调研应遵循务实、高效、及时性原则。

除完成上级布置的调研任务外,重点要加强对辖区内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形势的分析。

第四十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应设置专门的信息调研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在年初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题调研工作事前要拟订详细的调研提纲和工作计划,事后要有调研报告并将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研报告要有总体形势分析、数据分析、典型案例和政策建议。

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年度调研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项内容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节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重大事项包括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的异常情况和原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原则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反映,妥善处理。

对于紧急事项,可先用电话向上级报告情况,随后呈报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随附与事件相关的材料。

第八节工作交接和出差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休假等,涉及到在办业务、印章、业务凭证等需要进行工作交接,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交接清单包括交接日期、交接事项、交接材料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在办业务移交时,还要填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材料移交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报告单,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各分局应当认真保存出差报告和工作交接清单,定期整理归档。

第九节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债登记证、对外担保登记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

第四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用、使用、保管等制定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防止重要空白凭证失散和丢失。

第四十九条对由总局统一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分局应在每年初测算本年度需求量,并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对于需要由分局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

第五十一条各分局应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七),详细记录入库数量、出库数量、领用数量、领用时间、剩余数量、领用单位等内容,经办人、领用人和复核人应分别签字。

第五十二条对停止使用的或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的作废标记,填制清单,妥善保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五十三条业务印章是指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2)和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3)等。

第五十四条业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管理业务印章,实行专人负责,专门保管,专柜保存。

第五十六条业务印章需要交接时,要由交接双方填写“业务印章交接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八)并遵循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业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停止使用业务印章或启用新印章,须事先通告外汇指定银行及各有关部门,并由总局统一销毁旧印章和预留印模。

第五十九条不按规定使用、盗用、冒用业务印章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节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业务档案主要包括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等有关材料及其他重要业务资料。

第六十一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人民银行和总局有关规定建立和执行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二条每年形成的业务档案,应当按要求归档,整理立卷。

第六十三条业务档案一般不得出借。

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业务档案借阅登记表”,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借阅或者复印业务档案的人员,必须保证业务档案完好无损。

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借阅或复印业务档案也要办理相应的借阅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业务档案借阅登记表”内容包括:

调档日期、调档文件编号、调档单位、调档人签字、归还日期、归还保管人确认签字、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等(参考格式见附件九)。

第六十五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人民银行和总局有关规定,原则上统计报表(含电子数据磁介质光盘)要永久保存,各类核准业务材料、个案业务材料、年检资料保存期5年。

其它业务资料保存期由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一节重要业务电话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重要业务电话包括与上下级和相关部门的重要业务电话及回答重要业务咨询的电话等。

第六十七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重要业务电话进行详细记录,填写“重要业务电话记录单”,内容应包括通话人和受话人的单位、姓名、通话时间、通话内容、领导批示、处理情况等(参考格式见附件十)。

重要电话记录要有通话记录人和部门领导双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重要业务电话记录单”。

第十二节保密和对外宣传

第六十九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严禁发生泄密事件。

第七十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七十一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对外宣传的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信息。

未经总局领导批准和综合司授权,不得向媒体公布未公开的数据、公开发表涉及政策调整的讲话和撰写重大事项的署名文章等。

分局部门负责人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通过新闻媒体作业务宣传要经分局领导批准,并向分局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向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提供尚未公布或涉密的数据。

特殊情况要经分局领导批准。

第四章内控评价及监督

第七十三条内控评价是指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实施和运行效果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确保内控制度得到有效运行。

第七十四条内控评价主要从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包括:

一是各项业务内控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内控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二是内控措施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是内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十五条内控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环境。

局领导对内控制度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督促的情况;本部门负责人对培养职工职业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职工职业行为的情况;职工对岗位职责、工作依据、办理要求的熟知度等。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的明确、授权审批制度的建立、业务流程制度的制定、日常工作的内部控制情况、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履行检查内控实施状况及对提出内控缺失情况、对内控缺失的纠正情况、业务记录档案留存情况。

第七十六条内控评价的实施。

通过询问、查阅等方法,初步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和健全程度。

在此基础上,对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第七十七条各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对本部门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检查,各分局、中心支局及支局还要将评价检查的结果报上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

第七十八条上一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部门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九条各分局对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应由分局资本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也可作为分局内控检查的一部分由分局统一安排部署。

原则上支局的资本项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由对应的中心支局负责。

第八十条内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岗位设置、授权权限、职责划分情况;(四)行政许可事项及业务审批情况;(五)业务数据录入及统计监测情况;(六)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情况;(七)信息报告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执行情况;(八)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档案管理,以及保密、对外宣传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对内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在执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内控制度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检查,详细调阅被查单位内控制度文件、业务档案、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

第八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内控制度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妨碍检查工作。

第八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不同看法,并将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提交检查人员参考;被检查单位有权向检查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内控检查工作底稿”“内控检查事实确认书”等(参考格式见附件十一、十二)。

对于检查双方确认无误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在“内控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字。

第八十六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撰写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十七条对拒不建立、执行内控制度的下一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通报等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八十八条各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内控制度的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通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十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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