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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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辩护人的范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很多人都喜欢看港片,特别是香港的关于法律的片子,那么大家对于辩护人这个词语的了解应该也是比较深的,辩护人,当然就是为原被告辩护的人,但是成为辩护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随便的当辩护人。

小编整理了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大家可以了解看看。

  

  ▲一、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辩护人的范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

(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

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

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

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由此可见,辩护人只是附属于被告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在:

  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在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而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有特定目的参与诉讼,但不执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

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1、证据主张、收集权;

  2、证据调查权;

  3、参加法庭审理权;

  4、辩论权;

  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辩护人觉得有理有据的,可以不提出辩护意见。

  所以,辩护人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时,他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

  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辩护人是为原被告争取权益的,所以辩护人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而且,辩护人,为自己的原被告辩护,要秉着事实,不可以有任何的谎言,否则也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

  很多人都喜欢看港片,特别是香港的关于法律的片子,那么大家对于辩护人这个词语的了解应该也是比较深的,辩护人,当然就是为原被告辩护的人,但是成为辩护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随便的当辩护人。

小编整理了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大家可以了解看看。

  ▲二、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辩护人的范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

(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

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

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

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由此可见,辩护人只是附属于被告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在:

  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在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而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有特定目的参与诉讼,但不执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

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1、证据主张、收集权;

  2、证据调查权;

  3、参加法庭审理权;

  4、辩论权;

  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辩护人觉得有理有据的,可以不提出辩护意见。

  所以,辩护人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时,他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

  ▲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辩护人是为原被告争取权益的,所以辩护人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而且,辩护人,为自己的原被告辩护,要秉着事实,不可以有任何的谎言,否则也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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