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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的价值思考

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的价值思考

摘要:

现代社会,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高等教育评价多元化的主体,如政府(国家)、社会、高校、个人等,根据自身发展的利益要求,对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价提出了不同的、多样化的价值诉求,其深刻影响了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价的发展。

在评价主体多元化这样的发展背景下,高等教育评价应贯彻价值尊重原则,鼓励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表达;应贯彻价值协商原则,支持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协商;应贯彻价值引领原则,坚持始终以“以人为本”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引领性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根本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价;多元主体;价值

当今世界,随着高等教育系统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高等教育评价体系也日益完善。

高等教育评价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人们对高等教育评价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同时,高等教育评价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其中,高等教育评价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正如美国学者克拉克所指出,“现代大学是一种多元的机构——在若干意义上的多元:

它有若干个目标,不是一个;它有若干个权力中心,不是一个;它为若干种顾客服务,不是一种”。

现代社会,由于高等教育评价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的群体趋向于获得或增加自己对高等教育评价的话语权,这便影响了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体系,产生了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的结果。

就目前来看,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既是高等教育评价发展的现实,也是未来趋势,我们需对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进行理性分析和价值思考。

1评价和教育评价

1.1评价

“评价”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评价”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宋史·戚同文传》中记载,“市物不评价,市人知而不欺”。

在这里,“评价”是评论价格的意思,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评论价格也就是评论价值,是对物品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评价”有两个词性,一是动词词性,二是名词词性。

动词词性下意指衡量、评定其价值,名词词性下意指评定的价值。

在这里,评价和价值关联,价值是评价的客体。

同样的,在《教育评价辞典》中,“评价”一词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作出判断。

依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通过系统地收集资料,对评价对象的质量、水平、效益及其社会意义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在英语中,“evaluate(评价)”是从“(value)价值”这一词根变化而来的,在“value”的基础上加了前缀“e”,动词后缀“ate”,使“value”动词化,所以,可以看出评价(evaluate)和价值(value)的亲缘关系。

1.2教育评价

教育评价发展至今,众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发展和建设。

对教育评价的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现代教育评价之父”拉尔夫•泰勒(RalphW.Tyler)曾提出,“评价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

但教育目标本质上是指人的行为变化,因此,评价是一个确定行为发生实际变化的程度的过程”。

在这里,泰勒趋向于将教育评价视作为某一教育目标提供评价信息的过程。

对教育评价持这一看法的还有美国学者克龙巴赫(L.Cronbach),他认为,“评价能完成的最大贡献是确定教程需要改进的地方”,“教育评价是指为获取教育活动的决策资料,对参与教育活动的各个部分的状态、机能、成果等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提高相关信息的过程”。

此外,美国著名的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D.L.Stufflebeam)也认为:

“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把评价界定为“为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过程”。

除了将评价或教育评价视作为某一教育目标提供评价信息的过程这种看法外,其实,更多的学者是将教育评价视作对教育活动的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这种价值判断在提供评价信息过程之后,是提供评价信息的目的所在。

如李顺德先生认为,“评价,特别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评价,总是包含着对一定价值关系可能后果的遇见、推断”。

陈玉琨先生明确提出,“教育评价从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的,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作出判断的过程。

”这种教育评价内涵观,将评价和价值相关联,将教育评价和教育价值紧密联系起来,教育价值是教育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教育价值也是教育评价的终点。

近些年来,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体系的不断扩充,教育的主客体关系日益复杂,教育评价主体日趋多元化。

对于教育评价内涵的讨论,也有学者认为,教育评价是一种共同建构的过程,教育评价需要多元表达和多元协商。

这一观点体现了教育评价的价值多元趋势,教育评价的主客体日趋多元,教育评价的主体由以往以政府为中心拓展到现在的政府、社会、高校、个人甚至是国际组织等的多重主体,教育评价的客体也由以往的以学生的分数为中心拓展到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科发展、教师的科研产出等多方面。

在本文中讨论的教育评价多元化主要指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

2价值

从上文对评价以及教育评价的内涵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评价和价值密不可分,教育评价和教育价值重要相关。

从一般性意义上来说,教育评价和教育价值呈正相关。

“价值”一词最初是一个古典经济学概念,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一般的人类劳动。

是商品所特有的一种基本属性。

自19世纪中叶“价值”被德国哲学引入哲学,成为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新范畴。

“价值”的一般性涵义,即从哲学范畴来看价值的内涵,“价值”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

“价值”表示人与各种对象之间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关系,“客体以自身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求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应关系”。

从这个角度看,价值内含了一对关系,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或主体需求之间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主体需要或主体需求是价值生成的基础,客体属性是价值生成的条件,当客体属性满足了主体需要或主体需求,或主体需求或主体需求被客体属性满足了,此时价值关系才能成立。

围绕着价值的讨论,形成了现代社会科学中的价值理论或“价值学”(Axiology)“价值”一词范畴多样,内涵广泛,“包括经济学、教育学和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所有领域,都以价值作为研究对象”。

作用在教育领域,教育价值也是主客体之间生成的一种效应关系,当客体(如教科书)属性满足了主体(如学生)的需求(如知识和技能的增长),教育价值便生成了。

3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多元化

当今世界,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明显,“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前提是多样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要有多样化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从而也应当有多样化的教育质量标准”。

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关乎于高等教育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价的核心。

多样化的高等质量标准意味着高等教育评价价值日趋复杂化、多元化。

高等教育评价价值的复杂化和多元化的重要原因是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日趋多元化。

多元化的评价主体是现代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我国,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包括政府(国家)、社会、高校以及个人等,随着高等教育系统不断壮大,高等教育的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各评价主体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异质性增强,多样性凸显,正是在这样的价值诉求的引导下,各评价主体对高等教育的评价日趋多样化。

在实行高等教育评价时,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高等教育由谁来评价?

”即高等教育的评价主体有哪些?

联系上文所述的教育评价内涵的相关内容,教育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则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求之间的一种满足和被满足的效应关系。

“高等教育由谁来评价?

”这个问题是对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探讨,同时也是对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需求的探讨。

以下就政府(国家)、社会、高校和个人这四个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以及主体需求进行探讨。

3.1政府(国家)

就政府(国家)和高等教育的关系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政府(国家)都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投资者和管理者。

其区别在于不同于西方高等教育以民间集资、高校自治为主的特征,在我国,政府(国家)是高等教育最主要的投资者,同时也是最主要的管理者,自然,政府(国家)在高等教育评价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最主要的高等教育评价主体。

一方面,政府(国家)非常重视高等教育的评价工作,为高等教育评价工作做出了众多建设和发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强调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性,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价制度”。

通过组建相关评价机构、专家团体来具体实施高等教育评价工作,如2003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该中心为教育部直属的行政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

另一方面,从高等教育评价的整个实施过程来看,一般来说,也是由政府(国家)牵头开展高等教育评价工作,包括相关政策、文件的制订、颁布和实施,以及专家团体的组建,评价工作具体落实到院校等系列工作的组织和规划。

就政府(国家)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而言,高等教育是政府(国家)实现其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

政府(国家)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

不同于高等教育评价的一般主体,政府(国家)往往从高等教育所处的国内外形势,立足于整体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系统来把握高等教育评价的实然和应然状态,从而从整体上,从全局层面来制定高等教育评价的相关政策,采取相关行动等。

高等教育对政府(国家)的政治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简单来说,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政府(国家)可以通过高等教育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也能通过高等教育使培养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奉献精神,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于是,这些内容成为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内容。

3.2社会

就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关系而言,社会的范畴较大,内涵宽泛,和高等教育关系密切。

主要来说,整体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特征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环境,高等教育依存于社会这个大环境,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的发展水平,社会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文化、历史、市场等多方面的资源,同时,高等教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发展,如进行社会文化建设,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推动经济发展等等。

目前,在我国,虽然政府(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地位依然突出,但是社会评价的力量和价值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如1996年,上海成立了第一个社会评价中介机构:

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

1997年,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成立。

并以此为标志,专门服务于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社会教育评价中介机构在我国逐步建设起来。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社会评价,规定“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价、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面,教育部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2004年,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具有行业性的社会教育评价中介机构:

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等等。

以上无一不表明,社会这一主体在高等教育评价中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就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而言,高等教育能够通过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的根本价值诉求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促使社会发展最大化。

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但是,高等教育依旧是一种具有较高成本的稀缺资源。

社会关心高等教育这种稀缺资源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自身的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其最主要表现为高等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所以,就高等教育评价而言,社会这一评价主体最主要的价值诉求是高等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高等教育人才的“质”和“量”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高校招生人数不断增长,学校规模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人才的急切需求。

但社会发展至今,随着高等教育人才“量”的激增,高等教育人才的“质”却没能和“量”同步增长,不能达到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衡量标准,也就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发展,教育市场不断成熟,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滞留问题愈益严重,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一社会问题的本质是教育市场的供求不平衡,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教育市场不匹配。

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不同的用人单位需要的不同的人才。

从社会需求来看,一方面,高等教育应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应恰当参考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这些要求也体现在高等教育评价中,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是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内容。

3.3高校

就高校和高等教育评价的关系而言,高校具有两重性,高校既是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也是高等教育评价的客体。

从高等教育和现代大学的发展历史来看,高校一直以来都是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主体,甚至是最主要的评价主体,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西方国家中,许多现代西方高校继承传统大学的价值理念,崇尚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所以这些高校的自我评价占据了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地位。

此外,高等教育评价本身就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研究内容,这一关系使得高校在高等教育评价中的价值和作用更为特殊,因为高校做的高等教育评价相较而言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同时由于高校这一背景因素的影响,高校往往能够更深入、更细致地进行高等教育的评价工作。

同时,因为高校也是高等教育评价的客体,即高校对高等教育的评价是一种自我评价。

所以,高校也承担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责任,这一关系也会对高校的高等教育评价工作产生影响。

就高校对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诉求而言,一方面,高校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即高校的自我评价,其价值诉求往往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自身的发展,包括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运营以及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

另一方面,现代大学的根本价值诉求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高等教育评价对高校而言是一种自我评价,是一种内部评价,这一评价是高校发挥自身自主权的有力凭证。

这种高等教育的自我评价既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并巩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所以,在高等教育评价中关乎高校发展的一些更为具体、细致的要求,以及关乎高校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多为高等教育的自我评价内容,受高校这一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影响。

3.4个人

就个人和高等教育的关系而言,主要是家长、学生和高等教育的关系问题。

家长、学生和高等教育的关系主要从家长和学生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这一角度来探讨。

在我国,除了政府(国家),家长和学生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因为这一关系,家长和学生有权对高等教育评价进行干预。

虽然在过去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家长和学生往往处于教育诉求的弱势地位,他们固然有自己的高等教育价值诉求,但是面对政府(国家)等更为强势的评价主体,家长和学生对高等教育评价的影响往往有限。

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资源的日趋多样化,加上个体教育成本的激增,家长和学生对高等教育的话语权越来越大,他们也越来越有主体立场和主体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高等教育评价中来,发挥其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价值和作用。

就个人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而言,主要体现在现代大学生的自我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

现代高等教育中的当代大学生的自我发展需求表现为个人的全面发展,突出表现为对自身未来职业的发展,家长也希望孩子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能够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打下良好的基础。

家长和学生对高等教育的这些需求自然会体现在对高等教育的评价之中,他们也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评价的不可忽视的力量,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价值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多元化意味着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诉求多元化,在进行高等教育评价时,这些多元化的价值诉求会产生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评价结果。

任何一个与高等教育相关的评价主体往往都是从自身的立场和价值诉求出发,对高等教育评价产生影响,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价。

在这样一个多样性、异质性较强的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系统里,我们在进行高等教育评价时,无论是强调单一主体,还是强调多元主体,都会有失偏颇。

如果强调单一主体,高等教育评价往往很难从整体层面全方位考察人们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从而发生对某些主体价值诉求的忽视或者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从而造成高等教育评价的不均衡、不合理现象,同时,也会造成某一个或某几个评价主体的权利过大,导致高等教育评价系统的“僵化”,最后走向形式主义。

如果强调多元主体但不分主次,走向平均主义的“民主”,则容易造成高等教育评价的消极竞争,影响高等教育评价的效率和质量。

所以,我们应重视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问题,强调高等教育评价的多元表达、多元协商以及价值引领。

4主体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评价价值取向

从价值层面看,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代教育也呈现着价值多元的发展趋势,其中,高等教育多元格局的结构特征明显,高等教育发展涉及的利益范畴广泛,利益群体繁多等,这些都推动了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基础的多元化转向,这种多元化转向集中表现为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价值多元化,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价值多元化对高等教育评价产生了深刻影响,这要求我们在进行高等教育评价时需考虑评价主体价值多元化特征,更为科学合理地把握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

4.1价值尊重:

高等教育评价多元表达

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和趋势不可变,这要求我们要转变以往的较为单一的高等教育评价价值取向,要充分尊重高等教育评价所涉及的所有主体的价值诉求,在进行高等教育评价时不能仅仅考虑单一或少数主体的价值诉求,也不应从这少数主体的角度出发而把握各类评价主体的各种需求。

而应全方位地考虑各主体的价值诉求,把握各类评价主体对高等教育的各种需求,这就要求我们要贯彻价值尊重原则,鼓励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的多元表达。

这一主张的必要性体现在高等教育评价必然涉及各评价主体的相关利益,即各评价主体都是高等教育评价的利益相关者,只有落实各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表达,让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到高等教育评价相关决策的制订、实施以及具体评估过程当中,引导各利益相关者合理、平等、公正地表达自己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才能使高等教育评价工作达成合理公正的结果,也便于高等教育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评价结果的接受度,从而增强高等教育评价工作的实效,合乎其价值期待等。

为保障多元主体对高等教育评价的表达权,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来为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性的合理合法性正名,以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确保多元主体对高等教育评价的表达权;另一方面,我们应积极探索与实践,从而形成高等教育多元主体评价的合理体系和框架,真正落实高等教育评价的多元表达。

联系实际,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为主体多元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拓展充足的生存空间,我国应改变长期由政府(国家)占据高等教育评价绝对地位的现状,这种相对集权式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容易滋生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往往使高等教育评价脱离高等教育发展本身,走向形式主义。

我们应打破这种单一型、集权式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尝试多元主体评价的管理模式,充分尊重各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鼓励和维护多元主体的表达权,吸纳各评价主体的意见,从而促进高等教育评价的合理发展。

4.2价值协商:

高等教育评价多元协商

在贯彻价值尊重原则,做到鼓励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多元表达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当我们单独去考虑任何一种评价主体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时,我们会发现他们的价值诉求往往是合理的,甚至我们感觉他们的利益诉求似乎也是可以被满足的。

但是,当我们同时考虑多个甚至每个评价主体时,往往就很难同时满足,或者难以做到相同程度的满足,即要考虑平等和公正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各评价主体进行协商,协商并不意味着对评价主体价值诉求的不尊重和不重视。

事实上,价值具有兼容性,面对高等教育评价价值多元、主体多元的现状,各评价主体应相互包容,站在其他主体的价值立场去尊重和理解他人的需求,彼此之间充分表达,充分协商,共同推进高等教育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价值协商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诚然,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之间价值平等,所有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都应得到尊重,但是在实施层面依然存在主次之分,主次之分是在具体的高等教育评价中,结合各种实际情况和要求对高等教育评价的一种调整和规划,可以增强高等教育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评价出现混乱、重复等现象。

如,当对高等教育进行整体评价,考察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乃在社会系统中的发展概况和作用时,政府(国家)和社会的评价主体地位往往会突出于高校及个人。

当对高等教育进行局部评价时,视情况的不同各评价主体的地位也不同:

当对高等教育进行学科发展评价时,此时,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以高校为主,更加强调和重视高校的价值诉求;当对高等教育进行社会服务和公共职能评价时,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以社会为主,更加强调和重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当对高等教育进行毕业生质量评价时,高等教育评价主体以个人为主,充分考虑个人对高等教育的价值诉求,等等。

4.3价值引领:

高等教育评价“以人为本”

无论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多元特征多么突出和重要,高等教育评价在本质上还是教育评价。

谈教育评价就必须清楚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教育评价,教育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教育评价的根本目的,即教育评价的根本的价值诉求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高等教育评价根本的价值诉求只是将“人”的范畴缩小,集中为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一般为在校大学生。

所以,高等教育评价应始终以“以人为本”作为其引领性的价值原则,始终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

面对当前高等教育评价有时缺乏人文关怀,行政化官僚化特征明显等现状,高等教育评价应维护人的尊严,彰显人的价值,充分贯彻“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价值原则,真正达成教育评价的根本诉求,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现代社会,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系统的不断充实和完善,高等教育评价的发展也呈现着新特征、新态势。

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由以往的单一型的政府(国家)主导,逐渐发展丰富起来,社会、高校以及个人的高等教育评价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高等教育评价多元化的主体,如政府(国家)、社会、高校、个人等,它们根据自身发展的利益要求,对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价提出了不同的、多样的价值诉求,其深刻影响了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价的发展。

这要求我们在进行高等教育评价时,必须充分尊重并考虑各评价主体对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价的价值诉求。

在评价主体多元化这样的发展背景下,高等教育评价应贯彻价值尊重原则,鼓励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表达,应贯彻价值协商原则,支持并维护高等教育评价主体的多元协商,应贯彻价值引领原则,坚持始终以“以人为本”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引领性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根本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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