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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事故管理20

 

事故管理

 

目录

第一章事故的基础知识1

第一节事故概述1

一、事故、未遂事件的定义1

二、事故的基本特征2

第二节事故的分类2

一、国内事故分类2

二、海洋石油事故分类9

三、气电集团事故分类10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12

第一节事故报告12

一、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12

二、海洋石油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7

三、气电集团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9

第二节事故调查21

一、事故调查的目的21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21

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22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23

五、事故调查工作程序26

六、海油石油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29

七、气电集团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30

第三节事故原因分析31

一、事故原因分析步骤31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2

三、事故原因的分析方法34

第三章事故处理38

第一节事故处理概述38

一、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的关系38

二、事故处理的原则38

三、事故处理的目的38

四、事故处理相关责任的落实38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认定39

一、事故责任分类39

二、事故处理中的法律责任40

三、事故处理中责任认定出现的问题42

第三节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42

一、《安全生产法》(2014)的相关规定4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50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50

第四章工伤及工伤保险54

第一节工伤及工伤保险概念54

一、工伤的概述54

二、工伤保险55

第二节工伤认定与赔偿57

一、工伤认定范围57

二、工伤认定程序58

三、工伤赔偿程序61

四、工伤赔偿的具体事项62

五、《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66

第五章事故统计与分析67

第一节伤亡事故统计方法67

一、统计分析的目的67

二、统计方法介绍67

三、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68

四、事故伤害统计70

第二节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71

一、国外对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划分71

二、我国对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划分73

三、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73

第六章事故案例76

一、中石油“12.23”事故调查及处理76

二、惠州炼油分公司“7.24”焦化原料罐火灾事故83

三、海洋石油161平台火灾事故87

参考文献96

第一章事故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事故概述

一、事故、未遂事件的定义

(一)伯克霍夫定义法

事故(accident)是指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是被普遍接受的一种。

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事故的含义包括: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

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

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

(二)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破坏,并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未遂事件(NearMiss)

未遂事件,是指存在潜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系列事件,但损失并未在此次事故中发生,但下次同样的情形下却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事故的基本特征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一)因果性

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随机性

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从而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

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可以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三)潜伏性

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必定有一段潜伏期。

在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

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通过细致的危害辨识查找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四)可预防性

“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是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

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节事故的分类

一、国内事故分类

(一)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

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

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二)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按行业分类:

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三)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环保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等级标准分别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4)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1)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大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以上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小事故,是指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1)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大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小事故,是指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3)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1)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大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是指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小事故,是指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二、海洋石油事故分类

(一)事故种类

海洋石油事故可分为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和潜在重大风险事件五种类型。

1.人员伤害事故

人员伤害事故包括可记录伤害事故、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道路交通人员伤害和群发性疾病等。

2.财产损失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火灾、爆炸、海损、道路交通、起重和钻完井等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溢油、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泄漏和遗失等,以及因污染造成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社会影响事件

社会影响事件包括由于事故后果对周边环境、社区和公众等造成不利影响或恐慌,从而导致媒体负面报道、公众群体性事件等,给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5.潜在重大风险事件

潜在重大风险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事件、未遂事件。

(二)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将事故分为A级至E级。

1.A级事故

A级事故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

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溢油10t以上;引起国际主流媒体关注。

2.B级事故

B级事故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

1至2人死亡;3至9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溢油1t以上10t以下;引起国家主流媒体关注。

3.C级事故

C级事故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

未达到B级的人员损失工作日伤害;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溢油0.1t以上1t以下;引起省级主流媒体关注。

4.D级事故

D级事故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

未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可记录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溢油0.1t以下。

5.E级事故

E级事故是指D级以下的简单医疗处理、未遂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等。

6.事故升级

当C级以上事故满足2项以上条件时,事故等级上调一级。

(三)事故分类原则

当一起事故涉及几类情况时,应确定每一类事故的等级,按其中最高等级进行归类;级别相同时一般按照人员伤害、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次序归类。

三、气电集团事故分类

(一)事故种类

气电集团将事故划分为以下七大类:

1.人员伤亡事故;

2.火灾、爆炸事故;

3.生产与设备事故;

4.职业疾病事故,如食物中毒、传染病等;

5.环境污染事故;

6.交通安全事故;

7.其他事故。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的大小,气电集团将事故分为四级,即: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轻微事故:

(1)人员轻伤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

(3)油品泄漏量<1吨。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性重伤1-7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吨≤溢油量<10吨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遗散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性重伤7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0吨≤溢油量<100吨的环境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及危险化学品泄露和遗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人员10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或多人伤害;

(2)溢油量大于100吨;

(3)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

事故报告的任务是为了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一节事故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的事故报告大致分为三类:

1.第一个类是事故的初始报告;

2.第二个类是事故的中间报告(补报);

3.第三个类是事故的终结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一、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的初始报告

1.事故初始报告时间的限定

(1)三个时间界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三个时间界限:

1)第一个时间界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第二个时间界限: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第三个时间界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限定的原因

其一,为了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事故的处罚力度,就需要一个非常严密的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其基本原则,也便于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准确把握;

其二,原来的规定,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至省级安监部门;重大事故12小时内报至国家安监总局;特别重大事故6小时内报至国务院。

每一级到底用多少时间在原来的老条规中是没有规定的,无法界定各自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报到上一级就算合法,这样就会造成事故报告的极大延迟,所以新的《条例》做了很大的调整。

2.事故初始报告的内容

《条例》第12条规定,事故初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4)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初始报告的单位和部门

《条例》规定:

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就是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安监部门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例如煤矿,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煤炭局,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是煤炭监督局;对于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交警支队是行业监管部门。

4.事故初始报告程序

《条例》中有关事故初始报告程序的规定如下:

(1)事故报告的基本流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2)事故上报的终止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对重大/特大事故初始报告的说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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