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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规范

附件2: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ChinaNational CulturalInformationResourcesManagementCenter

2011年12月

 

目录

前言1

1适用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系统部署架构3

5基本功能要求5

5.1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5

5.2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9

5.3市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14

5.4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18

5.5各级功能列表23

5.6各级数据交换说明列表25

6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范27

6.1国家中心编码(NaID)27

6.2省级分中心编码(PrID)27

6.3地市级支中心编码(CiID)27

6.4县级支中心编码(CoID)27

6.5公共电子阅览室编码(RRID)27

6.6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编码(TerID)28

6.7日期及时间编码(DateTimeandDate)28

6.8上机用户类型编码(UserType)28

6.9上机用户证件类型编码(CreType)28

6.10公共电子阅览室类型编码(RRType)29

6.11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在线状态(OnStatus)29

6.12远程控制类型编码(ConType)29

6.13报警类别编码(AlaType)30

6.14资源类别编码(ResType)30

7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格式规范31

7.1网站黑名单31

7.2网站推荐名单31

7.3应用白名单31

7.4远程控制信息32

7.5省级分中心基本信息32

7.6地市级支中心基本信息32

7.7县级支中心基本信息33

7.8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33

7.9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33

7.10上机用户信息34

7.11终端在线状态34

7.12网站访问统计34

7.13应用运行统计35

7.14服务情况35

7.15终端报警信息35

7.16终端日志记录36

前言

为了规范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特制定《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V1.0)》(以下简称“规范”)。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是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上机用户的行为,管理和监督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以及掌握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行服务状况。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是整个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规范中描述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部署架构、编码规范和数据交换格式规范。

本规范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和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各级分支中心在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应将本规范作为基本功能开发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使用本规范时应考虑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3l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WH/T16-200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11643-1999公民身份证号码

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7408-2005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试行)》文化部办社文发(2010)31号

3术语和定义

公共电子阅览室: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网络文化需求,各级文化部门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原则,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点、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具备条件的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室)、学校、工业(产业)园区等,提供集互联网信息查询、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服务、数字图书馆服务、培训、网络通讯、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场所。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用户上机行为、管理和监控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掌握公共电子阅览室运行服务状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各级业务需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国家中心:

是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资源建设、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承担。

省级分中心:

是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承担。

地市级支中心:

是本市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地市级支中心承担。

县级支中心:

是本县(区)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承担。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

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对终端及上机用户进行管理和监控的计算机或服务器。

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

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为上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

上机用户:

指通过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获取信息服务的个体。

黑名单: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或不适宜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推荐名单:

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推荐用户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白名单:

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仅允许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4系统部署架构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由五部分组成:

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地市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终端管理信息系统。

部署架构如图1所示。

图1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架构图

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省级分中心,由省级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地市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原则上使用省级分中心建立的管理信息系统。

如具备条件可根据本规范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下辖范围内各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端软件和终端软件。

管理端软件部署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终端软件部署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

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应由其上级分支中心根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

5基本功能要求

5.1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5.1.1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信息管理功能包括:

分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1.1.1分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各级分支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分支中心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5、7.6、7.7)。

5.1.1.2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1.1.2.1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共电子阅览室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8)。

5.1.1.2.2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设备信息,包括管理端和终端的设备编码等(详见7.9)。

5.1.1.3更新同步

基本信息数据由各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增量上传,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1.2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名单管理和运行管理两部分。

5.1.2.1名单管理

名单管理包括:

网站黑名单管理、网站推荐名单管理和应用白名单管理。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以及应用白名单的多重管理机制管理上机用户的行为。

网站访问采用黑名单并辅以推荐名单机制进行管理,应用程序采用白名单机制进行管理。

国家中心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进行基础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的设置。

原则上网站黑名单之外的网站均是可以被访问的;而网站推荐名单是特别推荐给上机用户,希望被上机用户访问的网站;应用白名单之外的应用程序不允许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上运行。

5.1.2.1.1网站黑名单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基础的网站黑名单,并可查询各省扩展的网站黑名单。

5.1.2.1.2网站推荐名单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基础的网站推荐名单,并可查询各省扩展的网站推荐名单。

5.1.2.1.3应用白名单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基础的应用白名单,并可查询各省扩展的应用白名单。

5.1.2.1.4更新同步

国家中心基础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如有更新,实时向各省级分中心下发更新信息,并接收各省级分中心反馈信息。

5.1.2.2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包括:

在线状态管理、在线抽查管理、报警查询。

5.1.2.2.1在线状态管理

可获取各省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及终端在线数量,并列表展示各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

5.1.2.2.2在线抽查管理

可对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发出重启、关机、截屏指令,并接收指令执行结果。

5.1.2.2.3报警查询

可查询任意省市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的报警信息。

5.1.2.2.4更新同步

在线状态和在线抽查指令由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发起,各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响应并上传数据,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1.3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包括:

基本信息查询统计、网站访问查询统计、应用运行查询统计、服务情况查询统计、明细信息查询。

5.1.3.1基本信息查询统计

基本信息查询统计根据统计条件对5.1.1基本信息管理中所列信息进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

5.1.3.2网站访问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公共电子阅览室推荐名单网站访问次数。

5.1.3.3应用运行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公共电子阅览室白名单应用运行次数、运行时长。

5.1.3.4服务情况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人次、设备开机时长、用户服务时长、报警情况。

上机用户访问或运行省级分中心扩展后的白名单以外的应用或黑名单网站,可触发报警。

5.1.3.5明细信息查询

可对各省上传的数据进行明细信息查询,包括上机用户信息、用户上机时间、操作记录、用户下机时间。

5.1.3.6更新同步

网站访问统计、应用运行统计和服务情况统计数据由各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按天上传,明细查询数据即终端日志记录按月上传,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1.4权限管理

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并可为各省级分中心、市县级分中心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分配查询访问权限账号,便于各省级分中心、市县级分中心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本级信息。

5.1.5数据交换

国家中心数据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名单数据、运行管理数据、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服务情况统计数据、明细查询数据的交换。

国家中心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按照数据交换的频率可以分为三种:

实时交换数据、按天交换数据和按月交换数据。

实时交换数据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的增量更新、名单数据的增量更新和运行管理数据。

按天交换数据包括:

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和服务情况统计数据。

按月交换数据包括:

明细查询数据或者终端日志记录。

国家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要求基于WebService平台,交换数据的描述方法采用XML语言标准。

5.2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该部分规定公共电子阅览室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在建设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时,各省可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扩展。

5.2.1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信息管理包括:

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2.1.1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级基本信息以及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各级支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市县级支中心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6、7.7)。

5.2.1.2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2.1.2.1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共电子阅览室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8)。

5.2.1.2.2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设备信息,包括管理端和终端的设备编码等(详见7.9)。

5.2.1.3更新同步

基本信息数据由本省支中心或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增量上传,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同时增量上传国家中心。

5.2.2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名单管理和运行管理两部分。

5.2.2.1名单管理

名单管理包括:

网站黑名单管理、网站推荐名单管理和应用白名单管理。

省级分中心可在国家中心名单基础上对本省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应用白名单进行扩展,但是不允许对国家中心下发的网站黑名单进行修改,也不允许将国家中心下发的网站黑名单加入到本省的网站推荐名单中去。

省级分中心如果认为国家中心的基础名单需要进行修改或扩充,则需要向国家中心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由国家中心进行统一修改或扩充。

市县级支中心及公共电子阅览室无权修改系统内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数据。

5.2.2.1.1网站黑名单管理

可查询国家中心基础的网站黑名单,可在国家中心网站黑名单基础上对本省的网站黑名单进行扩展,但是不允许对国家中心下发的网站黑名单进行修改,也不允许将国家中心下发的黑名单网站加入到本省的网站推荐名单中去。

可以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省扩展后的网站黑名单。

5.2.2.1.2网站推荐名单管理

可查询国家中心基础的网站推荐名单,可在国家中心网站推荐名单基础上对本省的网站推荐名单进行扩展,但是不允许将国家中心下发的黑名单网站加入到本省的网站推荐名单中去。

可以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省扩展后的网站推荐名单。

5.2.2.1.3应用白名单管理

可查询国家中心基础的应用白名单,可在国家中心应用白名单基础上对本省的应用白名单进行扩展,但是不允许将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或不适宜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添加到本省的应用白名单中去,各省需要对本省的应用白名单负责。

可以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省扩展的后应用白名单。

5.2.2.1.4更新同步

省级分中心扩展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如有更新,实时向国家中心上报更新信息,并接收各国家中心反馈信息;同时实时向下级分中心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下发更新信息,并接收它们的反馈信息。

要求省级分中心须在3个小时以内将名单更新信息下发到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

5.2.2.2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包括:

在线状态管理、在线抽查管理、报警查询。

5.2.2.2.1在线状态管理

可获取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及终端在线数量,并列表展示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

5.2.2.2.2在线抽查管理

可对本省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发出重启、关机、截屏指令,并接收指令执行结果。

5.2.2.2.3报警查询

可查询本省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的报警信息。

5.2.2.2.4更新同步

在线状态和在线抽查指令可由省级分中心发起,本省各支中心或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响应并上传数据,报警数据按天增量上传,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当接收到国家中心在线状态和在线抽查指令时,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响应。

5.2.3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包括:

基本信息查询统计、网站访问查询统计、应用运行查询统计、服务情况查询统计、明细信息查询。

5.2.3.1基本信息查询统计

基本信息统计在本省范围内根据统计条件对5.2.1基本信息管理中所列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5.2.3.2网站访问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统计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推荐名单网站访问次数。

5.2.3.3应用运行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统计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白名单应用运行次数、运行时长。

5.2.3.4服务情况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统计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人次、设备开机时长、用户服务时长。

5.2.3.5明细信息查询

可对本省各支中心或公共电子阅览室上传的数据进行明细查询,包括上机用户信息、用户上机时间、操作记录、用户下机时间。

5.2.3.6更新同步

网站访问、应用运行、服务情况和明细数据由本省各级支中心或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按天上传,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2.4权限管理

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中心提供超级权限用户账号。

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并为所辖的市县级支中心分配权限,便于市县级支中心对本地区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管理。

5.2.5数据交换

省级分中心数据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名单数据、运行管理数据、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服务情况统计数据、明细数据的交换。

省级分中心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按照数据交换的频率可以分为三种:

实时交换数据、按天交换数据和按月交换数据。

实时交换数据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的增量更新、名单数据的增量更新和运行管理数据。

按天交换数据包括:

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和服务情况统计数据。

按月交换数据包括:

明细查询数据或者终端日志记录。

省级分中心保留终端日志记录6个月。

为了实现和国家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省级分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同样要求基于WebService平台,交换数据的描述方法采用XML语言标准。

5.3市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该部分规定公共电子阅览室地市级和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

地市级支中心和县级支中心只是级别不同,但是功能相同,在此合称为市县级支中心。

市县级支中心原则上使用省级分中心建立的管理信息系统,也可根据本规范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下辖范围内各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须与上级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在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时,可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扩展。

5.3.1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信息管理包括:

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3.1.1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本级基本信息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下级支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支中心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7)。

5.3.1.2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3.1.2.1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共电子阅览室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8)。

5.3.1.2.2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设备信息,包括管理端和终端的设备编码等(详见7.9)。

5.3.1.3更新同步

基本信息数据由下属的支中心或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增量上传,本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同时增量上传至上级分支中心。

5.3.2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名单管理和运行管理两部分。

5.3.2.1名单管理

市县级支中心无权修改系统内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数据。

市县级支中心接收省级分中心下发的网站黑名单、网站推荐名单和应用白名单数据,并通过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将这部分数据3个小时内下发至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

5.3.2.2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包括:

在线状态管理、在线抽查管理、报警查询。

5.3.2.2.1在线状态管理

可获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及终端在线数量,并列表展示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

5.3.2.2.2在线抽查管理

可对管辖范围内的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在线终端发出重启、关机、截屏指令,并接收指令执行结果。

5.3.2.2.3报警查询

可查询管辖范围内的任意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的报警信息。

5.3.2.2.4更新同步

在线状态和在线抽查指令可由本级支中心发起,下级支中心或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响应并上传数据,报警数据按天增量上传,本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当接收到上级分中心在线状态和在线抽查指令时,本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传数据。

5.3.3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包括:

基本信息查询统计、网站访问查询统计、应用运行查询统计、服务情况查询统计、明细信息查询。

5.3.3.1基本信息查询统计

基本信息查询统计指在管辖范围内根据统计条件对5.3.1基本信息管理中所列信息进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

5.3.3.2网站访问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站推荐名单访问次数。

5.3.3.3应用运行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白名单应用运行次数、运行时长。

5.3.3.4服务情况查询统计

可按时间、地域、用户类型查询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人次、设备开机时长、用户服务时长。

5.3.3.5明细信息查询

可对管辖范围内的各支中心或公共电子阅览室上传的数据进行明细信息查询,包括上机用户信息、用户上机时间、操作记录、用户下机时间。

5.3.3.6更新同步

网站访问统计、应用运行统计、服务情况统计和明细数据由下级支中心或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按天上传,本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3.4权限管理

市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向省级分中心提供超级权限用户账号。

市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并为下级支中心及公共电子阅览室分配权限,便于其对本地区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管理。

5.3.5数据交换

市县级支中心数据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名单数据、运行管理数据、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服务情况统计数据、明细数据的交换。

市县级支中心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按照数据交换的频率可以分为三种:

实时交换数据、按天交换数据和按月交换数据。

实时交换数据包括:

基本信息数据的增量更新、名单数据的增量更新和运行管理数据。

按天交换数据包括:

网站访问统计数据、应用运行统计数据和服务情况统计数据。

按月交换数据包括:

明细查询数据或者终端日志记录。

市县级支中心保留终端日志记录6个月。

为了实现和上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市县级支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同样要求基于WebService平台,交换数据的描述方法采用XML语言标准。

5.4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该部分规定了终端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端软件和终端软件。

在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管理信息系统时可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情况进行扩展。

5.4.1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软件基本功能

该部分适用于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软件。

5.4.1.1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信息管理包括:

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

基本信息数据由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增量上传,上级分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4.1.1.1公共电子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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