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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地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探讨

 

   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

检定的周期是多少?

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

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如:

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

即:

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

(如:

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2类:

  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

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

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

  二、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

  前文确定了强检压力表的范围,这就引起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该怎样确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

《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52-1999)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于1999年12月22日公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

该规程第5.5条规定: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此,有两条,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该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

二是“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

如果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压力表的强制检定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如果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那么企业自身检定也是有效的。

  三、非强检压力表的检定

  上文讨论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共计3类10种,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那么,不是用于安全防护,如一般工艺管道、容器需要监视的压力表、循环水管道压力表、暖气管道压力表等,是否需要检定?

检定的周期又该怎样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由此可知,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7年10月9日发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的投入使用日期。

在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不需检定。

如果简单压力容器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继续使用,压力表需要定期强制检定。

在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定期检定。

  2、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固定,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3、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做出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做了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将压力表纳入安全保护装置,并没有对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做明确要求,只要求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

  4、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

  目前,对锅炉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的类型分别进行监察,主要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等4个规范和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1条规定: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9条规定: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

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

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铅封。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小型锅炉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综上分析可知,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投入施工的日期。

二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其中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压力表可以每年检定一次。

  五、化工企业用压力表检定

  上面讨论的压力表的检定适用于一般企业,作为化工企业,风险性较大,其对压力表的检定又有什么要求呢?

  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

按照此办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在化工企业压力表的压力表分级及检定周期如下:

  A级:

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B级: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

  C级:

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2、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发生一次故障即更换。

  其实,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六、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的监督主管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

但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安监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也会碰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又该怎样处理呢?

我们首先看看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1、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的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但是,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测就移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现实。

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内,如果因压力表的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需负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可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大部分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会按照要求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进行复查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于行政处罚,而是移交给质监部门。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七、结论

  1、用于安全防护的共3类10种压力表需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2、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由简单压力容器投用日期决定;

  4、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各级检定周期不同,其中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

  6、安监执法人员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可以移交质监部门或要求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安监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为重点,全面启动“大教育、大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干部**人,其中中共党员**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大专学历**人,中专学历**人,高中及以下学历**人。

**年,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为主阵地,举办各类培训**期,培训在职干部**人,占在职干部总数的**.*%,培训农村党员、干部**人,其中:

举办科级领导干部轮训班*期,培训**人;举办科级领导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学习班*期,培训**人;举办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非中共党员干部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基层团干培训班*期,培训**人;举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各*期,培训**人,达到了每年培训在职干部五分之一的要求,超额完成了培训任务。

另外,上派了*名县级领导干部、**名科级领导干部、*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盛市委党校的培训,有**名县级领导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举办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轮训班,全面完成了上级的调学任务。

二、主要做法

(一)着力抓好集中正规化培训1、加强领导,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成立了县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年度党员干部培训计划》,转发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干部“大教育、大培训”学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各项培训任务逐一分解,落实责任,县、乡财政安排预算,确保了培训经费,切实提高了培训工作的计划性。

2、创新培训模式,调整办学思路。

按照“两扩一缩”的思路,创新培训模式。

“两扩”,一是扩大培训面,把以往培训科级领导干部为主扩大为培训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二是适当扩充办班时间,将以往每期培训班*天左右培训时间改为**—**天。

“一缩”,即缩小单个脱产班次的办班规模,由原来的每个班次**人左右,缩减为**—**人。

3、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

按照“加强理论、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既注重马克思主义传统经典理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工作,又注重贴近学员的需求,把经济法、金融证券、创业教育、行政执法等作为重点课程,着重提高学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同时,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学习借鉴一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培训的效果。

4、创新管理理念,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工作总结《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建立了督学、评学和考学制度,每期培训班均成立班委会,学员编成若干学习小组,全体学员编定座位,对号入座,每天安排一名教员值班,上课前点名,强化考勤制度。

学习班结束前统一进行理论考试,并评出优秀学员进行表彰。

(二)切实抓好干部在岗自学组织了全县**名公务员参加更新知识第三、第四阶段的考试,并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组织了干部在岗自学教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英语**句》的征订工作。

为检验自学效果,对科级领导干部读书笔记进行了一次抽查,共抽查**名科级领导干部的读书笔记和联系实际撰写的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心得体会文章,对抽查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文章,组织县委党校的教师进行了认真评阅,并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三)努力抓好干部的实践锻炼1、以外出招商引资为契机,外派年轻干部到广东、上海、浙江等地招商,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全县**个招商组,共外派干部**余人。

同时,选派平都镇村*名农民到福建厦门种蔬菜、打工学习,选派严田镇土桥、楠桥、岩头等村的农民**名到湖南长沙市郊区打工学习花卉苗木、到福建省尤溪县食用菌研究所学习食用菌技术。

这些农民打工学习回来后,利用所学技术,发展相关产业,到目前为止,平都镇向阳村**户村民,户户都种植了蔬菜,仅此一项,户均增加纯收入**余元;严田镇种植食用菌的有**户,种植花卉苗木的有**多户,楠桥村*户农民就种植花卉苗木**多亩,规模比较大,农民的收入得到明显提高。

2、结合县直单位包村挂村工作,挑选了**名县直单位的年轻干部,下派到边远山区乡镇、条件艰苦的行政村帮助工作一年,使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少数单位和部分干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参训和组织安排干部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存在应付的思想;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调学有一定的难度。

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地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研究对策,切实加以解决。

四、**年干部教育培训的思路**年,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进一步围绕中心,突出主题,创新观念,建立健全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争创新优势,形成新特色,全面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

1、继续抓好集中正规化培训。

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为主阵地,扎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县委党校(行政学校)计划全年举办主体培训班**期,培训干部**人,其中:

举办科级干部轮训班*期,培训**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期,培训**人;专业技术人员理论学习班*期,培训**人;基层团干培训班*期,培训**人;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班*期,培训**人;科级后备干部培训班*期,培训**人;统战理论培训班*期,培训**人;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期,培训**人。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人数要达到**人。

2、进一步强化干部的实践锻炼和在岗自学。

年内,拟选派**名左右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和谋职招商,选派**名左右科级后备干部到边远山区乡镇和县工业园区锻炼,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综合素质。

干部在岗自学主要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英语**句》和计算机知识,并要组织考试,检验学习的效果。

同时,继续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读书笔记进行一次以上抽查,并认真组织评阅,对调阅读书笔记的情况进行通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并逐步扩大抽查面,机关一般干部的读书笔记也要抽查。

3、强化措施,着力解决调学难的问题。

今年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一个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学难的问题。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者,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程中,面临着如何改进和完善执政方式、增强调控能力这一重大课题,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我部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本课题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研,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的有效途径,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乡镇调控力现状  从狭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是指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一种调节、控制的权力、能力,表现为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力。

从广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还应包含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服务能力,表现为亲和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调控主体能力偏弱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在现阶段其总体调控能力偏弱。

  1、党政运行不规范。

一是党政不分。

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乡镇长办公会议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党政不和。

一些乡镇党委书记民主决策意识不强,习惯于搞“一言堂”;一些乡镇长认为行政事务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在某些重大政务决策上不接受党委意见。

  2、干部队伍不适应。

一是个体工作能力缺乏。

农村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求乡镇干部适时调整新思维、讲究新方法去解决。

二是整体工作效能不高。

三是部分干部干劲缺乏、作风不实。

  

(二)调控财力基础薄弱  必要的财力是乡镇调控力的重要保证。

就目前永嘉县而言,乡镇的财力基础相当薄弱。

一是乡镇财政可用资金严重不足。

山区乡镇财政基础十分薄弱,沿江乡镇虽然财源相对充足,但其可以调控支配的可用财力相当有限。

二是赤字和负债压力大。

截止2004年底,仍有9个山区乡镇没有完全消除赤字和负债,占全县乡镇个数的24%。

山区乡镇的消费性赤字和负债总计达700余万元。

三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乡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许多漏洞。

  (三)调控缺乏有效手段  从实际情况看,乡镇对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实施有效调控力度较弱,调控效果和调控目标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对乡镇内部调控不力。

部分副职不服从正职的领导,部分一般干部不服从集体的领导,下属机构部门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工作效能低下。

二是对部门站所难以调控。

县级部门在乡镇站所各自为政,乡镇难以协调。

三是对村级组织调控过弱。

乡镇集体决策的落实在一些具体工作中操作难度增大,如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村级选举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等,工作总结《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二、对策与建议  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乡镇政府要逐步走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眼于规范乡镇公共管理职能、增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明确乡镇职能,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大保障“的目标。

  

(一)提高执政能力  1、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合力。

一是适当扩大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

二是合理搭配。

选用干部要注重知识的互补性、专业的配套性和性格的相容性。

  2、明晰职责分工,规范议、决、行程序。

一是科学界定党政职责。

坚持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度,扩大党内民主,牢固树立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通过发挥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运作,从而有效缓解党政不合形成的紧张压力。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议事规则。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整体素质能力。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

三是健全完善干部激励机制。

  

(二)转变乡镇职能  1、明确乡镇职能设置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乡镇没有能力去行使的职能,应予剔除。

二是责权统一的原则。

要充分行使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事权和财权。

三是分类设置的原则。

  2、确定乡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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