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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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条文

现条文

说明、依据、参考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树立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本国有土地上实施树立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契合本规则。

暂时树立、城镇房屋解危等树立项目的规划管理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则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树立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树立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契合本规则。

暂时树立、城镇房屋解危等树立项目的规划管理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则执行。

说明:

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则,在规划树立用地外,仍有树立需求,如:

区域交通设备用地〔H2〕、区域公用设备用地〔H3〕、特殊用的〔H4〕、采矿用地〔H5〕等树立用地,规划部门可以依据经同意的各类专业专项规划或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划总平面图,操持规划审批手续。

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七条在城市、镇的规划树立用地外已依法取得国有树立用地运用权证的国有树立用地上的树立项目,对经必要性论证,确需停止树立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的规则操持规划手续。

位于规划树立用地外,属国度城乡用地分类规范确定的城乡居民点树立用地外的其他树立用地上的树立项目,依据经同意的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或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划总平面图,参照本条例的规则操持规划手续。

国度城乡用地分类规范确定的非树立用地,确有树立需求的,应当依法转为树立用地,管线等不需求操持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并依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划总平面图或许专题论证报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则操持规划手续。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度高程基准,并与国度坐标系统相联络。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度坐标系统相联络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度高程系统。

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度树立全国一致的大地坐标体系、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

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度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度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统和基本精度。

第二章树立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树立用地的分类依照国度有关规范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契合本规则主城区容积率、修建密度控制目的表〔附表一〕和近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修建密度控制目的表〔附表二〕的规则。

第四条〔用地目的〕本市城市树立用地的分类依照国度有关规范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及修正应当契合本规则主城区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控制目的表〔附表1〕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控制目的表〔附表2〕的规则。

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状、优化城市功用规划,以及满足总计容修建面积不超越各地块原同意计容修建面积之和、各类计容修建面积不打破、总修建占空中积不添加、总绿地率不降低的前提下,同一树立单位取得的多块用地的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等规划目的,经论证后,可以项目为单元停止目的总体平衡,前述目的总体平衡不视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停止修正。

说明:

1.明白附表一不单指点规划编制,也指点规划修正。

在多地块项目规划容许中,也是规划目的平衡的审批依据。

2.降低容积率下限。

一是充沛自创合肥、武汉等相似城市的容积率规则,二是结合我局展开的«主城区寓居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研讨的结论»,我市现状规划中住宅总量约6.5亿平方米,规划商业商务修建量约3.1亿平方米,可容纳人口1600-1800万人,因此有必要适当调减容积率下限的规则,以合理控制寓居和商业商务修建规模。

3.取消附表一、二中容积率下限区间值的表述,直接表述为下限值,防止歧义。

依据:

1.«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增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管理任务的通知»已明白在一个用地容许证内停止目的平衡属控规普通技术性内容。

在规划层面,一个树立用地规划容许证对应一个树立项目,故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白以项目为单位停止目的平衡的概念。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立项目住宅占比及目的平衡管理的通知»明白控规及树立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白允许以项目为单元停止目的总体平衡的,即不触及对控规停止修正。

新增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或修正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规划用地做出兼容性规则,明白主要性质和兼容性质。

兼容性质分为选择性兼容性质和混合性兼容性质两类。

规划为选择性兼容性质的,应当明白选择性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目的体系,在土地出让〔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目的体系停止管理。

规划为混合性兼容性质的,应当契合附表3的规则,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当明白主要用性质和混合性兼容性质各自对应的计容修建面积比例。

对绿地、广场、交通设备、市政公共设备等用地复合运用的,各运用功用的计容修建面积应当专题论证确定;其它混合性兼容的,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修建面积应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修建面积的50%。

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用地中商业商务各自计容修建面积比例不作规则。

说明:

1.明白了不同兼容性质的分类以及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2.对不异性质用地之间允许兼容和制止兼容作出了规则,增强了兼容性质的迷信性,有利于指点控规编制和修正。

3.经过增设兼容性质,增强了控规用地性质的弹性,增加控规修正的数量。

依据: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明白土地运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用控制要求系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之一。

2、«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则»对用地的兼容性做出规则。

第五条〔用地功用混合〕鼓舞寓居用地〔R〕和商业效劳业设备用地〔B〕功用混合规划。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白树立地块中各类修建的修建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非寓居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用;

〔二〕寓居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规划的用地,寓居计容修建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修建面积的70%;

〔三〕商业效劳业设备〔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寓居混合规划的用地,寓居计容修建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修建面积的40%。

第六条〔商住功用混合〕鼓舞寓居用地〔R〕和商业效劳业设备用地〔B〕功用混合规划。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功用混合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白地块中各类修建的修建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非寓居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用;

〔二〕寓居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规划的用地中,住宅计容修建面积与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比例为:

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50%<住宅计容修建面积≤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80%。

〔三〕寓居为主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规划的用地中,住宅计容修建面积与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比例为:

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20%≤住宅计容修建面积<规划总计容修建面积的50%。

说明:

1.原条文中〝寓居计容修建面积〞包括哪些内容不明白。

依据有关国度规范的名词解释,寓居修建指供人们寓居运用的修建,通常包括住宅、宿舍等。

本条的本意是严厉控制住宅,在实践管理中,也是控制的住宅计容修建面积,且不包括物管、幼儿园、社区用房等小区公共配套设备。

2.原条文仅对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住宅比例停止了明白规则,未对纯寓居用地中的商业比例停止明白,本次一并予以补充,为区别于住商用地,将纯寓居用地的住宅计容修建面积占比规则为应大于80%。

依据:

依据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降低商住混合用地商业比例,将已出让混合用地中商业面积比例最低限由30%下调至20%〝,以及曾经市法制办备案实施的新43号文规则,将混合用地的各类性质计容修建面积占比按80%、50%、20%停止限定。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树立用地应当契合集约应用、全体实施的原那么。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运用。

不具有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制止实施运营性寓居、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备项目,鼓舞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树立项目。

实施其他树立项目的,应领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许与城市路途不相连等缘由,不具有独自树立条件的用地,依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七条〔零星用地〕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寓居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寓居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寓居用地为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许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寓居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寓居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寓居用地为零星用地。

城市树立用地应当契合集约应用、全体实施的原那么。

土地出让〔划拨〕时,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防止出现零星用地,因特殊缘由无法防止的,应当同步对零星用地的规划条件停止设定。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运用,不具有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舞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树立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效劳设备、公共管理用房、公用设备、公共停车场〔库〕等树立项目,制止实施运营性寓居、公建项目。

其中,已出让〔划拨〕的零星用地,出让〔划拨〕性质与规划相符的,在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经论证赞同的,可按规划性质实施树立。

因用地狭窄或许与城市路途不相连等缘由,不具有独自树立条件的用地,依照零星用地管理。

说明:

1.将零星用地的解释从名词解释归入征文,内容未变。

2.增强供地环节对新增零星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求土地出让〔划拨〕时,增强对零星用地的研讨,尽量防止因土地未征收等人为要素招致添加零星用地,确无法防止的,应同步增强零星用地用途研讨,确定土地用途,防止用地糜费。

3.增强对既有零星用地的应用,添加了可以树立的修建类型,并明白了鼓舞、可以、制止实施仙姑的类型,引导公益优先的原那么,集约、浪费应用土地资源。

4.对已出让〔划拨〕的零星用地的树立内容作出了规则,更有利于处置历史遗留效果。

依据:

«城乡规划条例»已将修详规的编制限定为2种情形,一是规划树立用地内的因历史文明遗产维护需求编制的;二是规划树立用地外已取得土地权证的国有树立用地,经论证,需求停止树立的。

因此,对应取消该条的修规编制情形。

第七条〔公益性设备用地控制原那么〕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白规划控制目的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备用地〔S〕、公用设备用地〔U〕等公益性设备用地,在契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依据项目实践需求,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八条〔公益性设备用地控制原那么〕编制或修正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备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交通设备用地〔S〕、公用设备用地〔U〕、区域交通设备用地〔H2〕、区域公用设备用地〔H3〕等公益性设备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树立内容、树立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等目的在契合相关的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据项目实践需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论证确定。

说明:

为添加控规的弹性,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关于公益性用地,在控规编制和修正时只给定用地性质、树立内容、树立等级等控制要求,用地的详细规划控制目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研讨确定。

第八条〔地下修建、地上修建〕修建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局部为地下修建。

除地下修建以外的修建均为地上修建。

树立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路途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构成掩埋的修建,不视为地下修建。

第九条〔地下修建、地上修建〕修建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局部为地下修建。

除地下修建以外的修建均为地上修建。

树立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路途标高合理衔接。

以堆土对修建停止掩埋的,不视为地下修建。

说明:

取消〝不合理〞三字的表述。

调研进程中,树立单位、设计单位反响〝不合理堆土〞是个定性表述,判别规范难以量化。

本次修订,运用〝堆土〞替代〝不合理堆土〞表述更直观,不易惹起歧义。

依据:

国度规范«民用修树立计通那么»〔GB50352—2005〕中明白:

〝容积率是在一定范围内,修建面积总和与用空中积的比值……通常,修建面积总和指地上局部修建面积总和〞。

经过调研,我国其他城市普遍未将地下修建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容积率〕容积率指树立项目计容修建面积与树立用空中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修建面积÷树立用空中积

容积率计算依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地上修建周围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归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修建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许等于16米进深的局部应当归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局部,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用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归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修建均不归入容积率计算。

计容修建面积计算规那么依照本规则计容修建面积计算规那么〔附录二〕执行。

第十条〔容积率〕容积率指树立项目计容修建面积与树立用空中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修建面积÷树立用空中积

容积率计算依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地上修建周围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归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修建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除用作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其他功用用房均应当归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修建不归入容积率计算。

〔四〕因城市交通设备、公用设备工程影响、文物维护,或许因满足防洪要求,招致树立项目地下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受限,仅运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修建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论证合理的,其在地上修建中配建的车库不归入容积率计算;其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修建中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以外的,应归入容积率计算。

〔五〕超出本项目应配停车位数量增配的停车位,增配局部车库的修建面积不归入容积率计算。

树立项目的计容修建面积计算规那么依照本规则附录二执行。

说明:

1、维持按地上、地下划分能否计算容积率的体系不变。

经过研讨,通常地下修建面积约占项目总修建面积的20—30%,假定不按地上地下区分,仅依照修建功用区分能否计容,为浪费树立本钱,树立单位能够将原置于地下的局部地下车库修建到地上,形成修建裙楼体量较现目前的方案添加约20%。

此外,为鼓舞合理应用地下空间,本次修订,维持按地上、地下划分能否计算容积率的体系不变。

2、将容积率与开发收益关联。

地下商业属运营性用房,与地上商业一样会对区域供水供电通讯排水以及路途交通容量等市政公用基础设备的提出需求,对社区的人口密度发生影响,添加土地开发强度。

依照«重庆市国有树立用地运用权供应地价评价和价款测算细那么»规范,计容商业的土地出让金约为不计容商业的5倍〔以1级商业为例,计容商业土地出让金为4410元/平方米,不计容商业土地出让金为840元/平方米〕。

3、对一些特殊状况制定相应处置途径。

在调研中发现,局部项目受其特殊的山地和水文特征限制,无法满足技术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次修订,对搜集到的一些特殊状况停止梳理,归结为4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此类项目制定相应的计算规那么。

〔1〕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舞投资树立公共停车场的指点意见»〔渝府办〔2021〕45号〕文件肉体:

〝在地下空间缺乏的状况下,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上停车设备,所占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关于局部项目因受轨道、隧道等基础设备影响无法在地下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关于此类项目设置在地上的停车库面积不归入容积率计算。

〔2〕局部修建在江边的树立项目,由于地形高差缘由,位于主城区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地上修建客观存在,但由于易被洪水淹没,应用价值低,防洪难度大,为合理应用修建空间,关于此类停车库面积不归入容积率计算。

〔3〕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舞投资树立公共停车场的指点意见»〔渝府办〔2021〕45号〕文件肉体:

〝鼓舞树立项目超额配建公共停车泊位,超额配建局部不计入容积率〞;我局«关于主城区树立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任务中假定干效果的请示»〔渝规文〔2021〕135号〕文件肉体:

〝设置在地上的公共停车库,其超进项目配建规范的局部不归入容积率计算〞,鼓舞树立单位多配停车位。

第十条〔修建密度〕修建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修建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树立用空中积的百分比。

表达公式为:

修建密度=修建投影总面积÷树立用空中积×100%

修建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局部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局部不重复计算〕:

〔一〕周围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修建;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修建,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局部。

进深缺乏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修建物各局部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修建投影面积。

第十一条〔修建密度〕修建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修建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树立用空中积的百分比。

住宅修建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寓居修建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树立用空中积的百分比。

表达公式为:

修建密度=修建投影总面积÷树立用空中积×100%

住宅修建净密度=地上寓居修建投影总面积÷树立用空中积×100%。

修建密度应满足附表1要求,计算规范按以下原那么执行:

〔一〕周围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修建按其在室外地坪或裙房顶部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修建密度;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修建,按其最大投影轮廓线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范围计入修建密度;超越16米进深不计入修建密度;进深缺乏16米的,以16米计算;

〔三〕水平投影面积叠加局部不重复计算;

〔四〕地下修建不计入修建密度。

〔五〕雨篷、挑檐、构架不计入修建投影面积。

说明:

1、«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区分定义了〝住宅修建净密度〞和〝修建密度〞。

住宅修建净密度是指:

住宅修建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空中积的比率(%);修建密度是指:

寓居区用地内,各类修建的基底总面积与寓居区用地的比率(%)。

为此,本次技术规则修订,将住宅修建净密度独自停止规则,并在附表一中明白详细数据。

2、为了更好的控制城市空间形状,本次条文修订将寓居修建密度与其他修建密度停止分类控制。

重庆属山地城市,地形高差大,修建裙房局部被掩埋局部显露空中的状况普遍存在。

由于大局部项目周围城市路途都存在一定高差,裙房顶部通常可以与标高较高一侧的城市路途自然衔接,人、车可顺利抵达的裙房顶部,与室外地坪相似,因此,在计算裙房顶上的住宅修建净密度时,以将房顶为寓居修建的投影面。

3、关于非寓居修建的密度,以裙房顶作为修建的投影面那么无法准确反响修建的真实密度。

思索修建局部被掩埋及存在退台收分的各种状况,为简化算法,便于实践计算,拟将一切非寓居修建的轮廓线停止叠加后的面积与树立用空中积的比值作为非寓居修建的密度,同时在附表一中迷信设定关于住宅修建净密度、非住宅修建密度的详细要求。

依据:

«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对住宅修建净密度的最大值做出了强迫规则:

住宅层数

修建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

28

30

高层

20

20

22

第十一条〔修建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树立项目规划条件的修建控制高度均应当契合本规则附表三。

修建限高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修建控制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平屋顶修建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坡屋顶修建的修建计算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二〕修建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时,其修建计算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三〕修建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修建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四〕修建控制高度为相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越该相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修建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归入修建控制高度。

修建限低时,其修建计算高度不得低于修建控制高度。

第十二条〔修建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树立项目规划条件未明白修建控制高度的,树立项目的修建控制高度应当契合本规则附表4;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明白了修建控制高度的,从其规则。

修建控制高度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修建控制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平屋顶修建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坡屋顶修建的修建计算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二〕修建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其修建计算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三〕修建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修建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越修建控制高度。

〔四〕修建控制高度为相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越该相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修建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归入修建控制高度。

修建限低时,其修建计算高度不得低于修建控制高度。

说明:

1、原附表结合容积率控制修建高度,仅从城市形状天际轮廓线丰厚、防止城市中普遍出现的100米高层的单一空间形状角度思索,未充沛思索目前普遍出现的〝上下配〞形状面前的市场利润最大化规律,执行中操作难度较大也约束了市场调理才干。

此次将1.2-2.0容积率对应的修建控制高度提高到60米对应修建规范中的18层〔18层的住宅消防要求低于100米住宅,18层x3米=54米,加上地形高差等,取值60米〕,让修建形状有结合市场停止多样性选择的条件。

2、修建控制高度小于10米的,多为景观敏感区域,其修建高度应予严控,关于坡屋顶修建其计算高度算至檐口,有利于鼓舞实施传统面貌修建。

3、高容积率地块的空间形状假定不加以控制易给城市空间形成压制感,应该限低。

4、同时对附表三作修正,将1.2---2.0区间的可建高度从40米调整为60米;

5、将修建类型中的〝工业、物流仓储修建〞修正为〝工业消费性修建、物流仓储修建〞。

第十二条〔停车位配建〕树立项目应当依照规则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依照树立项目各运用功用区分计算后停止累加。

详细配建规范依照本规则树立项目停车位配建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树立项目应当依照规则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依照树立项目各运用功用区分计算后停止累计。

详细配建规范依照本规则树立项目停车位配建规范〔附录三〕执行。

说明:

文字修正。

将〝累加〞改为〝累计〞。

第三章修建间距

第十三条〔修建间距、修建半间距〕修建间距指相邻修建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修建半间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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