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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工作内容培训

财政监督工作内容培训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内容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在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工作的组成部分,既是政府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财政职能实现、保证财政政策执行、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保证。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财政监督在财政工作和政府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越发重要,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相继提出要“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

新形势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财政监督深入发展,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

鉴于此,在经过几年的调研座谈论证的基础上,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部有关财政监督的专门法规。

它的出台,是我省财经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我省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财政监督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也是全国第八部省级财政监督条例。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

下面分十个方面予以介绍: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

我们学习《条例》,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政监督。

《条例》对财政监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会计等事项进行的审核、监控、检查、处理等活动,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部门跟踪财政资金的重要监督手段,对于强化财政管理,堵塞收支漏洞,督促落实财政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政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

从广义而言,财政监督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执法机关(如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狭义的财政监督主体是指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条例》中所讲的财政监督机构是狭义的财政监督主体,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换句话说,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都行使财政监督的职能。

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设立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如: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其驻七市的财政检查办事处、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及其驻各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门内设的专门监督机构,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另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什么是被监督主体?

从财政监督的概念可以看出,被监督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被监督主体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财政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财政监督内容是指财政监督的事项。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主体的监督,不是对被监督主体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而是对被监督主体涉及的财政、会计等事项进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政职能相应地进行了较大调整,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也有了很大变化。

财政监督从过去的财税大检查发展到现在的监督模式,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创新、规范的过程。

最初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模式,以微观经济领域内企业的财务收支为主要监督对象,对财政预算等宏观经济活动的监督相对薄弱,难以有效地依法调节和规范财政经济行为。

目前的财政监督已涵盖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财税政策执行、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财政监督的形式是指财政监督实现的方式和手段。

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的形式越来越丰富。

当前,主要有审核、监控和检查等形式。

1、审核。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被监督主体将要发生的经济事项以及相关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从而保障经济事项步入预定轨道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将要发生的经济事项,如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和预算政策的审核;前段时间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对我市廉租房建设申报资料的审核;下一步我们将对市直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人员、工资等基础资料进行审核等)。

审核具有预防的性质,可以防患于未然,目的是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监控。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被监督主体已经发生但尚未完结的经济事项及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行为的合法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从而保障经济事项在预定轨道中正常运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已经发生但尚未完结的经济事项,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过程进行的监控;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大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监控等)。

监控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3、检查。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被监督主体已经完结的经济事项及其运行结果,以及与结果相关的各类行为的合法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从而纠正经济事项脱离预定轨道运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已经完结的经济事项,如财政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的、对被监督主体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我市经常开展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等)。

检查具有补救性,能够发现管理漏洞,目的在于查错纠偏,规范提高管理水平。

四、财政监督原则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前面讲了,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只有融于财政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求:

财政监督工作要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确定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如每年年初,我们都要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检查内容并不是我们主观决定,并不是想查什么就查什么,而是按照全局年度工作重点,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由各科室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提报监督检查计划,再由监督检查办公室汇总,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下达执行);在实施财政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把服务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要严肃查处财政违法行为,保证财政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而且要深入分析产生财政违法问题的原因,从规范财政管理、促进财政改革发展的高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我们所开展的每一项监督检查工作,都不是单纯的查处问题,都要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以及检查发现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提出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把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纳入财政改革的总体设计,逐步建立起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三)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的原则。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虽然都包括财政资金运行情况,但是财政监督主要是结合业务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性是财政监督突出的特点。

审计监督是专门监督,可以对其他有经济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再监督,包括对财政监督实施再监督,二者并不矛盾。

《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相协调的原则,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结果的利用,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被监督主体的负担,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作为审计监督大家已经习以为常,比较容易接受和理解;对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有的理解和支持还不够。

刚开始就讲了,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府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学习,对财政监督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财政监督工作)。

五、财政监督管辖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为了调动各级财政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财政监督网络的整体效应,《条例》又规定了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管辖权的三种特殊形式。

(一)直接监督。

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群众举报的重要案件;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下级有关党政领导者,下级财政部门难以实行有效监督的案件;打击报复案件等。

(二)委托监督。

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属于本级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委托的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由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如2007年我们接受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的委托,对临沂移动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检查;2008年我们接受省财政厅的委托,对临沂市福彩中心彩票发行、销售和对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的检查;我们接受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的委托,上个月底刚刚完成的对2008年家电下乡、科学技术和农林水事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等。

(三)共同监督。

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下级财政部门对均有管辖权的同一事项,可以共同实施财政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分别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就可以共同实施财政监督,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六、财政监督事项的具体规定

财政监督事项即财政监督的内容。

《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监督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和决算的监督(这里所说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二)对财政收入的监督。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

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目前我国开征了19种税)。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债务收入实质上不是一种收入,而是一种负债性资金,有其特殊的管理规定。

《条例》主要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监督进行了规定。

主要是监督收入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对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和前段时间进行的“收支两条线”检查都是对财政收入的监督。

(三)对国库业务的监督。

就是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四)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就是对财政支出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如我们每年组织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我们接受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的委托,上个月底刚刚结束的对2008年家电下乡、科学技术和农林水事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都是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失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损失浪费,等等。

(五)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就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人等。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监督基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标准、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基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了国家规定的职责,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做到了保值增值。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

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收益、核算和处置的监督。

目的是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八)对政府承贷或担保外国贷款的监督。

主要是对外国贷款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的监督。

(九)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主要是监督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是否违规设立、使用账户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

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十)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主要是监督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符合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监督部门的一项常规性监督检查工作,是财政部唯一一项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是财政监督事项的兜底规定。

随着财政管理的内容不断丰富和调整,财政监督事项也随之不断丰富和调整。

上述没有列举的财政监督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同样适用本条例。

七、财政监督的权限和手段

财政监督的权限和手段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享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职权:

(一)资料查阅权

调取、查阅被监督主体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可以发现被监督主体在财务收支、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主体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

(二)核查核实权

核查是指审查核对,核查事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和固定资产。

核实是指检验和查证,核实事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核查核实有关资料是财政部门依法取得证明材料并据以形成检查结论的过程。

(三)调查取证权

向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是财政部门了解被监督主体情况,取得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

财政监督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资料和证据,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如实反映情况,不作虚假陈述;应当提供相关的协助,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不得销毁或转移有关证据。

(四)查询存款权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监督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情况。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进行查询,如实反映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

财政监督机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损毁或者隐匿,等待监督机构进一步的调查和做出处理决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是财政监督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六)对违法主体暂停拨款或责令其暂停使用拨款。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主体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责令停止”是一种强制性、勒令性的行政措施。

同时,《条例》还对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制止措施的被监督主体,明确了强制性手段,即由财政部门暂停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八、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被监督主体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告知的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同时,为防止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保护被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被监督主体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请求事后法律救济。

《条例》同时对被监督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

有义务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检查文书;有义务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检查资料,不得借故拒绝、阻挠或刁难,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匿不报);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财政监督人员提出的询问(不得提供伪证);有义务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陈述或申辩,但要合情、合理、合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属于被监督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兜底规定)。

九、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是指财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或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通报批评。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违反财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

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

是指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十、对被监督主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及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不仅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便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也是寓教育于监督之中,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规定了三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是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二是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的;三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同时,《条例》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处罚、处分措施,即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从十个方面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下面就财政监督的职能与作用,及近年来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再向大家简单介绍。

财政监督的职能与作用

一、财政监督的职能

财政监督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预警职能。

根据经济决定财政和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的原理,财政状况是整个宏观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如果财经秩序存在问题,也必然反映到整个宏观经济层面上来。

财政监督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来对整个财政运行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分析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同时,预测整个宏观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监督活动获得信息,及时做出决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监控职能。

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以及国有资产、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检测和控制,监督各单位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归纳,并将建议通过适当的机制反馈到决策层,通过财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来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从而有效地控制财政活动健康发展。

(三)评价职能。

是指通过对预算方案执行状况的分析,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对国有资产配置现状的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是否符合既定时期的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是否具有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评价结果,被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

(四)纠偏职能。

是指财政监督具有对被监督主体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纠正的功能。

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财政监督人员有权要求被监督主体停止或纠正各类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要求其按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缺少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裁职能。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制裁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功能。

(六)反馈职能。

是指向有关方面反映监督成果的功能。

主要是通过审查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财政支出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等,随时将问题和信息反馈到财政管理层。

通过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等目的。

这是财政监督工作深化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作用

财政监督的作用是指财政监督机构在完成财政监督任务与实现财政监督目标过程中所发挥的效果。

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推进财政改革以及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防范与遏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防范财政风险。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当财政收支失衡,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时,就意味着财政风险的出现。

通过财政监督,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既可增加收入,又能有效提高支出效率,从而防范财政风险的发生或财政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保障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财政监督的重要任务是保证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当前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各项财税政策,特别是重大财税政策能够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财政监督可以充分发挥其在财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反馈和监控作用,财税政策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作用,确保财税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促进财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通过财政监督的监控、评价、纠偏与反馈等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

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有关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各市场主体行为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经济的无序状况在一定范围内还将存在。

财经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财经秩序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当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财经纪律松弛、财税秩序混乱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偷税、骗税和随意减免税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征管单位应征未征现象仍然存在;财政支出存在着“重分轻管”的现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层出不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普遍,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也很突出;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无序竞争状况仍然严重。

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经济增长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因而,强化财政监督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法规制度,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预警、监控、纠偏、制裁和威慑作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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