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论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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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论文解读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
课程考核论文
姓名:
黄晓敏
班级:
船舶1112
学号:
201111442208
国际海事组织的部门及职能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现有167个正式成员。
国际海事组织运作,主要致力于创制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工作重点是保证以及促进更多的国家通过这些立法,保证《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及其他条约被已经接受的国家正确地履行。
主要活动是召开全体成员国大会,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及与此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在上述事项方面的实际经验,研究相关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的捐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召开各委员会会议,研究与各专业委员会业务有关的事务并提出建议。
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
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
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理事会是国际梅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
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条向各
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
(1)协调该组织内务机构的活动;
(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
(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做出安排,报大会批准。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
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诲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还要求该委员会提供一个机制来履行公约赋予的任何职责或在其工作范围内由有关国际文件规定的和国际海事组织接受的任何职责。
它还有责任审议有关海上安全的建议和指南,并提交大会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最初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而成立,1985年升格为全能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分委会,主要是协助诲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分委会是:
(1)散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2)危险晶、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DSC);
(3)消防分委会(FP);
(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COMSAR);
(5)航行安全分委会(NAV);
(6)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E);
(7)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
(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
(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l)。
法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
诙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
法律委员会还被授权履行在其职权范围内由其他国际文件所赋予的及国际诲事组织所承担的任何职责。
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技术合作委员会由国际诲事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组成,成立于1969年,最初作为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1984年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使其常规化。
便利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成立于1972年5月,在国际诲事组织的工作中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等工作。
便利委员会对所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开放。
秘书处设在伦敦,由秘书长和近300名工作人员组成。
作为其技术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国际海事组织还设有三个培训机构。
世界海事大学(WMU),1983年成立于瑞典马尔默市,主要对在海事主管机关、海事培训院校,航运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强化培训。
WMU每年招收100多名学员入学,学制两年。
自1983年成立以来,已培养了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名学生。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商法学院(IMLI),设于马耳他,创办于1989年。
在1998—1999学年里,有19名学生从该校毕业。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诲事学院(IMA),设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于1989年开办首期培训班,培训对象是那些已在政府机构工作但尚需进一步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员。
中国国内航行海船法规的内容
第一篇检验与发证
1.船舶的检验有两种,一种是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执行的,CCS船级社就其性质来说,是民间组织)I另一种是法定检验,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
2.法国船级社(缩写BV)1828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
意大利船级社(RINA)1881年成立,热那亚。
美国船级社(ABS)1862年、纽约。
挪威船级社(DNV)1864年、臭斯陆。
德国劳氏船级社(GL)1867年、汉堡。
日本海事协会(NK)1899年成立、东京。
苏联船舶登记局(RS)1932年、当时的列宁格勒。
英国劳氏(LR)1760年
中国船检局是在1956年成立并办理入级业务,1983年船级业务由从船检局分出成立的中国船级社承担。
3.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
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问,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4.入级原则:
入级表示CCS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5.入级:
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入级船舶:
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非入级船舶:
系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公约船舶:
系指持有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签发国际证书的船舶。
非公约船舶:
系指除公约船舶外的船舶。
无限航区:
系指船舶无限制水域航行。
有限航区1类2类和3类航区的统称国内水域:
系指船旗国政府规定的该国水域;特定航线:
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问的航行;乘客:
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新船:
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现有船舶:
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客船(PassengerShip):
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客滚船(Ro-RoPassengerShip):
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Ⅰ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Ⅱ型客滚船除外)。
Ⅱ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客船。
车客渡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
货船(CargoShip):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液货船:
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散货船(BulkCarrier):
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
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滚装货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盘化货物的货船。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油船(OilTanker)——系指适合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
化学品船(ChemicalTanker)——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化学品船。
液化气体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液化气体船。
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2所规定的船舶。
工程船——系指担负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等。
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装载货物而主要用于推(拖)货(油)驳的船舶。
驳船(Barge)——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趸船——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餐饮趸船——系指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内河水域岸线线边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趸船。
江海通航船——系指符合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规定的航行条件的船舶。
自航船——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仅用于船舶非航行状态下局部调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
油类:
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MARPOI.73/78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产品:
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规范:
系指CCS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不可抗力:
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CCS验船师意外地无法登轮;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战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
双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每家船级社按照各自的规范和检验时间,独立完成所有的检验。
双重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两家船级社有书面协议,工作共享,检验互认,检验信息和检验报告全面交换。
6.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是由CCS审图和建造中CCS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7.※公约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与管理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非公约船舶与国内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要求。
8.主要海洋国家的法定检验机构:
中国海事局CMSA美,国海岸警备队USOG,英国贸易部DOT,法国海运局安全委员会COS,日本运输省船舶局JG。
第二篇吨位丈量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一下两位。
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3.吨位计算总吨位GT=K1(V1+V2)K1系数V1上甲板以下所以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净吨位NT=K2GTK2系数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或者小于24mV1,V2的计算方法不同。
第三篇载重线
1.载重线篇的名词定义计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垂线——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
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
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
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B)4%的甲板建筑物。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水密——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
2.A型船舶是:
(1)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B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C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3.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
闭装置的甲板室。
舱口围板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舱口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4.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标“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
5.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对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的圆环、线段与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
6.干舷核定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
F实际≥F最小船舶实际干舷F按下式计算:
F=1000(D1-d)mm式中:
D1——计算型深,m;d——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m。
船舶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F=F0+f+f+fmm式中:
F0——船舶的基本干舷,mm,见本节4.2.2;F1——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3;F2——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4;F3——舱口围板高度及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的基本干舷F0按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船长由表选取。
7.干舷勘划的修正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
8.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对于水尺标志的线段、数字、小数点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9.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中减去夏季吃水的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各季节干舷应从各季节相应的海水干舷中减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其中△为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t。
T为夏季载重水线处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吨数,t/cm。
第四篇船舶安全
应急电源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即应急发电设备应放在主甲板以上)。
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但对货船,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后可以例外。
2.
(1)A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2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它们的构造应在至1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4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
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80℃:
A—60级⋯⋯⋯⋯⋯⋯⋯⋯⋯⋯⋯⋯⋯60min
A—30级⋯⋯⋯⋯⋯⋯⋯⋯⋯⋯⋯⋯⋯30min
A—15级⋯⋯⋯⋯⋯⋯⋯⋯⋯⋯⋯⋯⋯15min
A—0级⋯⋯⋯⋯⋯⋯⋯⋯⋯⋯⋯⋯⋯⋯0min
5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的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2)B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1它们的构造应在至最初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2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
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15min
B—0级⋯⋯⋯⋯⋯⋯⋯⋯⋯⋯⋯⋯⋯⋯0min
3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B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镶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3)C级分隔:
系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镶片,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3.
(1)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4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2)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面积小于4m2的小间及储藏室(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除外)、干燥室及洗衣间。
(3)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问和灯问、具有面积4m2或以上的小间和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和易燃液体储存处所。
4.控制站:
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
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消防系统有:
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CO2)系统),灭火器,机器处所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
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
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
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3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51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
(2)1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11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
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1具;
2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或1具自给式呼吸器,数量应取得同意。
(3)每具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7.防火控制图
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
其他船舶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控制站包括: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驾驶室和海图室;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灭火设备室、失火控制室及失火记录站;位于机器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脱险通道
除机器处所另有规定外,一切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供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脱险通道。
IG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救生设备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
气胀救生筏应尽可能左右舷均匀分布;
11.1客船:
(1)每艘客船全船配备的救生艇、筏、浮具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2的规定
(2)航行于远海航区以及近海航区的客船,全船机动救生艇、救助艇(如设有时)
总数与救生筏总数的比值不得小于1:
12;
(3)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客船,船长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应配备机动救生艇l艘;船长大于和等于40m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备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艘;船长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
航行于沿海航区而船上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双体客船,全船至少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1.2货船:
每艘货船配备的救生艇筏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3的规定;
(2)航行于近海航区的有人载货驳船,救生筏的总容量至少应为船上总人数的110%;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至少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3)装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液化气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其救生艇、筏配备如下:
航行于远海航区或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85m的船舶,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
此外,全船还应配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60m但小于85m的船舶,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与远海航区船舶相同,但所配备的救生艇可采用其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