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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环卫打扫清运清洁市场化

澧县环卫打扫、清运、清洁市场化

项目采购招标文件

 

采购人:

澧县环境卫生治理处

政府采购编号:

澧财采计[2018]000271

委托代理编号:

HNLH2018-CG(CD)-033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立和项目治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总目录

第一部份

第一章投标须知…………………………………………………………1

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13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23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1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33

第二部份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57

第七章投标邀请………………………………………………………63

第八章服务要求………………………………………………………66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第一部份)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份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概念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组织。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同意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本项目“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的采购人需求的物业治理服务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大体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惩罚除外;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惩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给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还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同意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本章第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款、第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给商大体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给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定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给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给商资格条件。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份。

各部份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份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式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份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服务要求

本章第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劳。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数内容,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点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供给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10.偏离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知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样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顶用“拒绝”、“不同意”、“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样条款)。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服务要求”中的一样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许诺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前述章节中一样商务和技术条款许诺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本章第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十五日前,采纳“网上澄清更正”的方式在本章第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请投标人自行下载,不另行通知。

如有遗漏,本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若是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刻距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刻。

12.延长投标截止时刻和开标时刻

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视采购具体情形,延长投标截止时刻和开标时刻,但应当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三日前,将变更时刻的更正公告在本章第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三、投标文件

13.投口号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利用中文。

投标人能够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不同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份组成。

各部份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钱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8)同类项目业绩表

(9)要紧人员简历表

(10)服务方案

(11)投标人以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款要求的结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管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钱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括价钱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钱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钱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括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不然,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许诺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项服务只许诺有一个报价,不同意选择性报价,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钱在合同执行进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括价钱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的价钱折扣(价钱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除本章第项还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同意备选方案投标。

本章第项规定同意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若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知足本章第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若是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证明其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20.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给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能够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刻完成评标、定标和签定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特殊情形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回答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再也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许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册,并编制总目录、逐页编码。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的地方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还须以U盘形式提交1份全套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文件必需是正本扫描件(在签字、盖章后逐页扫描),并确保开标时U盘能正常读取(投标人应备份1份电子版文件)。

电子版文件必需用小信封单独密封且不得进行加密处置,如没有按上述要求和规定提交电子版文件的投标人则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置。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别离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文件若是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仍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址。

超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份投标人舍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依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样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不同;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彼此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开标时刻)和本章第项规定的地址组织公布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发布在投标截止时刻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形,也能够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钱、本章第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要紧内容,并记录在案。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铛铛场提出。

未宣读的投标价钱和本章第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若是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钱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评标委员会依照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式、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发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发布

中标人确信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1.投标人质疑

供给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能够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答。

投标人若以为招标文件、采购进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刻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进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当面提交质疑书原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给商签收回执。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给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回答不中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回答的,可在回答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定

32.中标结果通知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给商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33.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依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中标人没有依照本章第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舍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定合同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刻、地址与中标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定合同的依据。

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进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能够与中标人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是指: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递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给商只有两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符合本章第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供给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供给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符合本章第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第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第款规定的供给商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从头采购。

谈判;供给商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评审标准:

(1)按知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信成交供给商。

(2)评审供给商报价时,按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钱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38.政策与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投标人符合本章第款规定,取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0.其他规定

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评标方式及标准

一、总则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方式

评标方式:

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判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给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式。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

价钱、技术、信用、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分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分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1

商务

40

2

技术

50

3

价格

10

合计

100

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判、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信投标人是不是具有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信是不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依照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依照无效投标处置,无效投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未按招标文件规按时刻到帐的;

(2)未依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给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知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第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许诺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显现阻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

评标委员会不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钱、价钱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许诺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知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款、第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式修正:

若是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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