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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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问答

序号

学员提问

参考答案

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当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具体是指哪些部门,机关?

反洗钱规定中提到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哪些?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法院,具体来说中国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2

《反洗钱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请问这里提到的侦查机关具体是指哪些机关?

侦查机关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稽查部门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的罪犯在监狱犯罪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根据《海关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因此,海关缉私部门有侦查权,但双重领导,海关为主。

实践中,其独立性非常强,但学术上一般还是归入公安机关,不单独列出来。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都属于侦查机关。

针对洗钱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洗钱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这里应当注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非均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例如贪污贿赂犯罪有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走私犯罪由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等。

在理论上,上游犯罪的立案管辖划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洗钱罪的立案管辖,但在实践中,对于管辖权不明或互涉的案件,往往存在侦查机关之间的合作。

可疑交易线索正是如此,除了反映洗钱之外,其本身往往也反映了上游犯罪的某些线索,在实践中无论由公安机关还是由上游犯罪侦查机关办理均有合理性。

因此,人民银行调查后,要根据线索主要涉嫌犯罪情况,确定相应的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加强与公安机关、海关、反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3

海关缉私局算是侦查机关吗?

根据《海关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因此,海关缉私部门有侦查权,所以是侦查机关。

4

联合安理会决议中制裁的国家也是反洗钱要关注的吗?

是的,请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或“三会”转发的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通知,也可关注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反洗钱”子站下的“风险提示”栏目。

5

请问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是否应包括以下两个选项?

(A、3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与客户身份明显不符;B、5个工作日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经营业务不符)选择的依据是什么呢?

我疑问的原因在于: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识别要点:

短期是指在10个工作日内集中转入和转入,但是答案中是3个和5个工作日,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3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是包含在10个工作日内

6

针对预防洗钱犯罪的上游与日常工作中的营销工作一样,源头是最难查找的,有何经验?

问题比较宽泛。

上游犯罪种类繁多,在此限于篇幅难以一一解答。

建议金融机构做好日常的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和报告,至于上游犯罪是哪类只能分析其可能性,具体认定还要靠侦查机关。

建议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建立其自身的可疑交易案例的分析工作制度,摸索可疑交易涉嫌洗钱行为或上游犯罪的特征。

按照反洗钱规定和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日常的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和报告,会有助于预防洗钱活动,并相应遏制上游犯罪发生。

源头的确难找,但通过金融交易监测及尽职调查,还是会发现一些线索的。

7

网上交易的反洗钱工作很难开展,又不敢轻易关闭客户网银,请老师支点招。

不能直接关闭网银,但可加强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还是要以预防为主。

网上银行业务中,有几个环节要关注:

一是资金交易情形,对资金过账明显、不留余额的;对公账户分散划转大批个人账户后,又集中回少数账户的;大额资金通过网银,集中到几个个人账户后到ATM频繁提现的等;二是网银操作情形,对操作时间集中在一般客户不会选择的时间进行交易,如半夜、凌晨等,交易频率高、资金量大的;操作的IP地址集中在少数地方,但操作的账户较多的;三交易背景,如电子商贸等,交易与客户识别的经营范围等明显不符合的,交易明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等的。

也可参考一些银行的做法,例如一些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的电子银行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

银行从自身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发现客户网银交易存在异常且无法解释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利限制甚至停止其网银交易。

又如,银行按照2007年2号令的规定,对出现异常交易的个人客户开展身份重新识别,要求其到柜台提供更多的辅助证明材料,客户若不配合,则对其网银交易进行限制。

当然,各行的规定各不相同,最后还是要看你们行关于类似情形是否有相关限制措施。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分析后发现可疑,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8

累计金额大的?

请问有没有标准?

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注册资本3万,累计交易额100万就算很大了注册资金3000万,累计交易金额100万就不算很大了。

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样,无法制订一个统一标准,但地下钱庄交易是靠交易量来盈利的,如果是的话至少每月3000万以上。

9

信用卡大额透支,金额多少可以算?

柜台上常有透一两万的,我们认为这个不算大额吧?

不是以金额来判断是否恶意透支,而是根据其特点:

1、透支频率异常,透支金额接近最高授信额度;2、POS刷卡终端相对固定;3、跨行转账,日交易量大;4、新的套现手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10

对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感觉很矛盾,宁可多报也不敢漏报

这一点不应该有什么矛盾的,银发[2012]48号文有明确规定,要加强人工分析,做到勤勉尽责,没有合理理由的多报也不能认定为合规。

11

在具体业务过程中,联网核查客户身份后,公安部门随后根据核查系统报警信息前来调查或抓捕,未果。

在未收到公安部门的正式函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将该客户列为可疑?

应重新识别客户,并审查客户的历史交易,如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形,则上报可疑交易,并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密切关注该客户。

12

请问在上报可疑中不小心把“一般可疑”报成了“重点可疑”,已经上报到人行了,该如何处理?

“上报人行”了是指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吧?

应通过“补正报文”修改可疑交易报告。

13

请问老师,年度正常报告的命名怎么做。

例:

010011101026226应写为?

文件名称的组成结构为:

⑴第1~15位:

表示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即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机构编码);

⑵第16位:

数据类别:

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

⑶第17~20位:

表示业务数据的年度,格式为“YYYY”;

⑷第21位:

表示业务数据的季度:

0-年度报表;1-第一季度;2-第二季度;3-第三季度;4-第四季度;

⑸第22位:

数据来源:

F-分行;

⑹第23位:

报文类型:

0-正常报文;1-覆盖报文;

如果以2012年度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报表为例,应为:

010011101026226D20120F000

14

现在有一些代理办理对公开户验资的公司,请问对这些公司如何进行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标准是一样的,并不因为客户的经营业务不同而不同。

对代理办理开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应该严格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和391号文件执行,同时在开户后,密切关注资金交易情况,发现异常,且无法排除应该报告可疑交易。

这些公司最大的特征是频繁开销户,通常验资后就立即销户了,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代理人是基本相同的,即一个团伙中的几个人。

15

由代理人办理的伍万元以上现金存取款是否要客户提供户主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该怎么办?

银发2008年391号文规定,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16

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只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不用提供户主的?

银发2008年391号文规定,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17

对于5万元以上由代理人办理的转账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否没有特别的规定?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5万以上转账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

如果存在代理关系,可参照2号令第二十条执行

18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包括哪些报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请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第二章信息收集”中的规定执行。

19

目前金融系统中的联网核查系统中的个人影像资料为什么和公安机关系统的资料有不一致问题?

金融机构目前使用的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部提供数据库的的镜像,并非和公安部数据实时联网,因此可能存在滞后。

20

对于一次性金融服务的理解中,有的客户在我行有账户,但这次申请无卡无折存款超过1万元算不算一次性金融服务,需不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经开有账户的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不算一次性金融服务。

21

请问老师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有哪些?

持续识别可以做很多工作,例如核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否有变化,根据客户一段时间以来办理的业务、资金规模、交易对手信息等判断是否存在异常之处,主要措施还是要在本行内挖掘,其实银行有很多系统,也包含很多资源,关键是你们自己的挖掘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可以参照识别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2

在哪些场所客户可以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

你指的“核对客户身份识别真实性的场所”,是否指能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是否合法和真实的有权办证机构,例如公安机关的办证中心(个人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公安的户籍部门,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等),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机关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这类机关或职能部门?

23

客户经常收到境外汇入的汇款,可以通过什么方法识别和判断是否可疑?

客户经常收到境外汇款,主要还是依靠自身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比对是否正常。

没有固定的套路,但是应该能够看出其交易与正常情况相比是否异常。

如果是个人客户,可从职业、收入情况、社会关系等方面了解判断;对于对公客户,可从经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正常收入规模等方面进行判断分析。

重点看与客户身份是否相符。

还建议关注收到款项后资金的使用及去向。

24

反洗钱业务在工作中,有表述为我们工作的业务全覆盖,难点大,对于一些业务我们也不熟悉,而工作的实效性要求高,难度也就大了。

一方面,在业务全覆盖的情况下,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根据业务面临洗钱风险的高低,合理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反洗钱负责部门应具有一定的权限和资源协调其他业务部门(条线)的反洗钱工作。

25

针对客户身份核查的真实性要求,除了身份证等法律规定证件外,还有那些辅助证明可以起到核实身份要求

驾照、护照、港澳通行证、居住证、收入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儿童)、暂住证、税收证明、居住证明(如水电单)等都可以辅助开展身份识别。

26

客户在我行只有一张额度较高的信用卡,无借记卡,经常通过柜台大额取现透支,之后再通过存现还款,这很明显是套现,我们如何跟踪资金去向或识别可疑?

如果是经常透支取现,可利用客户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对其身份信息、资金去向进行了解。

客户用信用卡大额透支,后存现,请注意其交易特点是否符合信用卡套现,如果是可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27

我们一企业常几百上千万的现金存取,可能是为了逃税,我们应该报可疑吗?

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性质分析,有些企业是现金流动较大的,如:

餐饮、废品回收、农产品收购等。

分析后,若为正常经营,不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若发现确实涉嫌偷税,应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要建立在分析、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28

开立对公帐户,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要在工商局网站核查吗?

反洗钱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去工商局网站核查,但要求金融机构做到识别、了解、核对、登记、留存,据了解部分机构登陆了工商网站核实

29

对公开户如果营业执照核实了,请问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上各网址核实吗?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实没有明文规定用什么方式核实。

如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证件有过期或不真实的疑点,可以通过上其官方网页或者到发(验)证机关要求核实。

30

《反洗钱法》这个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简称吗?

是的

31

现在私营企业多公转私情况很多,是否都要求提供付款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规定:

对于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公转私是目前地下钱庄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累计金额大的要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那意思是说,只要不确定客户从事洗钱、犯罪活动,能说明款项出处缘由,也还是可转的,不是说5万以上非要提供依据?

是不?

公转私现在在支付政策方面已经没有限制了,只要是合法的款项都可以转。

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要是对可疑情形应采取进行报告,必要时采取措施,以防银行结算资源被滥用。

 

就是,正因为不统一,客户意见大;员工解释也很困难

这些都是各行根据对自身业务风险的认识与防控出台的规定以及措施。

在一些地方看来,相关措施是很有成效的。

而且银行从自身经营安全角度采取的措施,员工可以向客户解释清楚。

尽量做好解释,也不能一味担心客户投诉,而不考虑风险的问题。

所以,公转私的问题,个人观点还是从严为好。

32

报告需手工补录,还是系统自动提数报备?

对于可疑交易,金融机构要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

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交易数据后,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提高所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重点是人工分析,目前很多机构利用系统自动提取,适当减轻了工作量。

但对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不能减少。

33

建议针对本次培训中大家疑问最多的反洗钱工作中的业务问题,如代理人识别要求、可疑识别要求等,监管部门能下发一些工作指引,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而非只在本平台向反洗钱培训人员发布,从而实现本次培训的最大目的,切实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已经对代理人识别和可疑交易识别提出明确要求。

34

个人大额手工补录3天时间太短,能否5天呢?

因为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所以各行内部留给员工补录的时间会较短。

35

反洗钱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建议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对反洗钱一法四令中的相关概念作出解释,对较笼统、模糊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已经对比较集中的代理人识别和可疑交易识别问题做出解释,我们一直也在根据金融机构的来文或请示针对相关概念和问题做出解释。

36

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某些事例似乎可疑时,应该及时上报可疑还是密切关注,待确认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后再上报可疑?

上报可疑应基于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果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建议密切关注。

如果已经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交易涉嫌犯罪,那就可以报告了。

个人认为,如果涉嫌犯罪且情况紧急(随时案发),应立即上报重点可疑交易,如不太紧急,可持续关注,待线索清晰明朗后形成完整的、高质量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报,若长时间关注后交易性质仍不能判断,但交易金额、频率等极为可疑,也应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37

请教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是人行编写的吗?

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人民银行有参与

38

通过第三方识别的第三方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吗?

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被代理单位能算第三方吗?

通过第三方识别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识别,一类为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委托银行向客户销售金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一类为非金融机构,如银行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代理批量开户时,可参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开户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39

能明确一下代发工资业务必须留存的资料吗?

代发工资业务中,金融机构通过雇主代为收集客户资料,因此应参照利用第三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多留存一些资料。

40

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中,实际上要得到的效果是金字塔型的,即低风险最多,中风险次之,高风险最少,但由于划分为低风险之后该客户的关注度就会降低,且客户账户自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后的不确定性很大,如何更好的去处理好这个问题

低风险客户关注度低但不等于不用关注,也是要定期审核身份信息。

41

请问为学校学生批量开户,提供学生户口或户籍证明和学校负责人身份证、学校出具的公函和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可行?

为学生开户一样要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代理办理的还需登记代理人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规定(银发〔2008〕191号):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如果学生年龄在16岁以上,应凭居民身份证开户。

42

对现金电汇有没有什么要求

如金融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电汇,则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3

代发工资业务是要留存:

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函、员工同意在银行开户的确认书、开户申请单?

还是有哪个资料可以简化?

建议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需求,酌情决定是否可简化。

如果对风控有意义,不建议简化。

44

已作为一般可疑交易上报的可疑交易如后续识别为重点可疑的话,是否应将已报送成功的一般可疑交易纠错为重点可疑交易,还是不需要修改?

可作为新的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45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其中的"票据兑付"业务具体是指什么

“票据兑付”一般指对客户持有的票据予以兑付现金,如现金支票的兑付。

46

请问机构信用代码证和反洗钱身份识别有何关系?

机构信用代码证相当于是机构客户的“经济身份证”,因此在对机构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要求增加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识别,包括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机构信用代码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

47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和“金融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汇报,各是什么时间汇报。

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

48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和“金融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哪一个是发生变化后立即上报?

后者,前者是年报。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表是年报,并且要求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将更新情况报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这可能是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的要求,各地可能有不同的报送要求

最佳回答

一、身份识别

 

序号

学员提问

参考答案

1

了解你的客户”,在实际工作中,前台人员向客户询问了解其资金来源及去向情况。

往往客户会本着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同时个人隐私意识很强,不愿配合网点前台人员的了解询问,或者不提供真实的情况,银行很难了解到其资金来源及去向情况,不便对客户及其交易情况进行了甄别分析。

请问前台人员如何通过一些途径或具体的方式方法来了解?

尽职调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式,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总体而言,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程序,整合前台和后台信息资源,达到“了解你的客户”的目标,强化识别效果。

具体来说,前台识别时可采取一些技巧性的手段,比如基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的角度出发,结合本行营销策略,逐渐了解客户更多的资金交易信息,避免直接询问资金来源和去向引致客户反感。

2

客户的尽职调查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对于基层机构无论是交易行、客户行在对客户进行分析甄别过程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所达到的调查结果非常不科学。

建议对尽职程序提供相关固化的格式(表),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结果不准而导致洗钱行为的发生,金融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监管者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金融机构套用固化表格,看似简单,但用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是很不科学的。

首先,客户身份识别要和风险划分相当。

不同客户的风险是不同的,必须因地制宜,没有万能公式,要合法合理。

金融机构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

只要严格依法履行尽职义务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实际工作中如何识别护照和军官证等非居民身份证证件,如何识别辨别真伪,有无这方面的权威机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护照持有人的出入境信息进行管理,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通过查看“出入境记录”的方式辨别真伪。

如果没有出入境记录,一般就是假的。

怎么看呢?

1、看护照中的签证页,中国入境签证页上应当有“海关”和“边检”的蓝色入关印章;2、如果护照的签证过期,属于延期居留,可直接报警。

金融机构识别军官证的确是一个难点,我们将进一步探讨。

4

柜台人员如何了解企业客户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客户经理无法有效配合前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这种情况怎么办?

柜台人员可以结合企业身份背景信息,如资本规模、经营范围、交易对手等,分析客户资金交易,了解资金来源和用途。

同时,金融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各司其职。

5

个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比较困难,因为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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