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风力发电生产重大事故重点要求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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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能公司防止风力发电生产

重大事故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防止风力发电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00年版)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

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

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工人等人员也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三不伤害”。

第三条提高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可靠性,违章是作业人员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可靠性;要以人为本,通过全员控制差错、反违章行动计划的落实来保证人的可靠性,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培训,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认真学习,提高全员防范事故的意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练兵和反事故演习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六条要对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对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坚持设备治理、技术改进和规范管理相结合。

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严格执行,消除管理盲区,落实安全职责,严格安全考核,狠抓习惯性违章。

第八条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2)、《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和《风机安全手册》中等有关要求。

第九条在防止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交通事故等类型的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按期进行检验。

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

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

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完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使作业现场规范有序。

第一十条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资质审核,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杜绝“以包代管”,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一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新标准,行业的新经验,使用的新设备、新材料,在本细则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一十二条在桂能公司所属各风电场实施,各风电场均应遵守和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第一十三条防触电人身伤亡事故

(一)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二)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救护等紧急救护法。

(三)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对风机、变电所电气系统图的学习。

(四)严格按照风机作业规程进入现场工作。

(五)严格按照电气安规中要求进行电气作业。

(六)对带电导体实施绝缘、屏护,隔离或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或在安全电压下用电等措施防止直接触电。

(七)对带电导体实施加强绝缘,或进行电气隔离、保护接地,或使用安全电压、自动断开电源(包括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等措施防止间接触电。

(八)杜绝违章用电。

(九)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开工前对工作成员把任务、危险点、安全措施交待清楚,负责人要检查到位,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

(十)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十一)在对风机进行故障处理后启动风机时,要远离变频柜处。

在对风机进行电气测试的时候,要通知到机舱的每一个人。

(十二)在电感、电容性设备上作业前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设备充分接地放电后方可进行。

(十三)维护检修发电机前必须停电并验明三相确无电压,并根据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和悬挂标识牌。

(十四)在有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

风电机遭雷击后1h内不得接近风电机。

(十五)风电机受潮会发出沙沙噪声,此时不得接近风机,以防感应电。

(十六)对箱式变压器及35KV线路巡视时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对大风、大雾、冰冻天气对风机及集电线路的危险点预控及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七)对于永磁直驱型发电机组,检修发电机系统任何部件前必须可靠机械锁定叶轮。

(十八)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缺陷、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及时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违章行为,并做好记录。

(十九)对于野外作业必须保证2人及以上,携带合适的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二十)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工作成员进行“三讲一落实”宣贯,确保所有作业人员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及预防措施清楚(“四清楚”);必须对作业环境、作业任务、安全措施和安全措施交底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严禁作业。

(二十一)强化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护及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四到位”)。

(二十二)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及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十三)新投运风机必须具备必要的防误触、碰带电设备的闭锁装置,已投运风机视具体情况进行改造。

第一十四条防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

(一)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高空作业及其注意事项培训。

(二)对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安全工器具,尤其是防坠落滑块进行定期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其合格。

(三)风机点检、维护、检修、运行人员都要取的登高作业证。

(四)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机械部分)中有关高处作业安全事项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严格按照工作票要求,工作负责人讲清危险点,做好防坠落安全措施。

(六)车辆、人员不要停留在风机半径120米之内和吊车口下边。

(七)风速过大、精神状态不好或者身体条件不允许情况下,禁止登塔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得检修风电机。

(八)登塔前,要重点做如下检查:

安全带外观检查,看是否有损伤;

安全挂锁是否滑动顺畅,减震块是否损坏,将安全滑锁挂好后,登高1米后向下拉动,测试其防下坠功能正常;

在登塔之前两人要相互仔细检查安全带是否穿戴好;

检查工具包是否扎牢,是否有漏洞;

登塔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塔筒爬梯上有油、雪、水、冰时,应禁止攀登。

(九)任何时候在风机上工作都要保证至少有2人。

一次只允许一个人攀爬塔架梯子,另一个人须等待第一个人爬到塔架顶部后攀爬。

登塔速度不宜过快,不得两个人在同一段塔筒内同时登塔,登完一级塔筒,须将盖板盖好后继续攀登。

(十)登塔之前须将风机停机,并将就地控制柜切换至“就地”方式。

(十一)机舱作业前,安全带、工具包、油桶等物品要摆放合理。

(十二)使用吊车时候,应用检测合格的安全绳连接人与机舱内离吊车口最近的挂点,检查无误后,找好重心后方可打开吊车口。

(十三)若安全绳有可能与锋利面接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更改挂点。

(十四)若吊车口处地板有油、雪、水、冰,须将地板上的和粘在鞋底上的油、雪、水、冰清理干净后再打开吊车口。

(十五)物品吊上来后,应先将吊车口盖好后,再卸下物品。

(十六)出舱作业时,需要在风速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应使用加长安全带,并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检修维护手册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十七)在登塔时,若发现爬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领导组织消除,并在班后会上告知所有人员。

(十八)处理完毕风机缺陷后,如需在机舱启动风机,启机之前需做好防坠落措施,远离吊车口、机舱出口。

(十九)使用吊车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起重吊具的管理规定执行,每次使用吊车,工作负责人必须安排人员监护,起吊过程中人员要远离吊物下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做好现场警戒工作,防止外人进入。

(二十)进入风机轮毂工作时必须在规定风速内,并按要求对机械锁紧装置进行双侧锁定。

(二十一)加强对现场检查,对查出的缺陷、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及时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违章行为。

第一十五条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一)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培训并考取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特殊作业。

(二)加强现场作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紧急救护法。

(三)作业中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中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机械加工工作中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加工设备的性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六)根据要求穿防砸、防滑绝缘鞋进入现场工作。

(七)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必须完整,且表面光滑,不得有歪斜、缺口、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手柄必须装设牢固。

(八)不准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抡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九)用凿子凿坚硬物体时(如各种金属、水泥等),必须配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临时安全围栏,以防碎片打伤人。

(十)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工具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十一)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

砂轮机必须装有钢板制成的防护罩,禁止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十二)使用砂轮机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

用砂轮机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侧面研磨工具。

(十三)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靠近被加工物体,不准用力过猛。

(十四)使用锯床时,必须把工件安装牢固,不准戴手套操作。

(十五)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以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十六)各种加工机械附近要设有明确的操作注意事项。

(十七)在清理金属碎屑时,必须等转动设备停转才可清理。

不准用手直接清理,要用专用工具。

(十八)为了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作业前应认真进行作业风险预控分析,工作负责人根据作业内容、作业方法、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分析可能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

(十九)在转动设备系统上进行检修和维护作业时做好以下工作:

在进行转动设备检修过程中,应做好防止机器突然启动的安全措施,将检修设备切换到就地控制,与相关设备和电源断开,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对风机驱动轴系作业前,需要严格按照风机厂家技术说明书相关内容做好激活高速轴刹车,锁定低速轴,按下紧停按钮等相关安全措施。

在检查和清理传动设备时,应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其他转动部位,禁止在传动设备上行走和传递工具。

第一十六条防止交通事故

(一)制订防止交通事故和季节性安全行车防范措施。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制动、灯光、转向等安全装置完好、可靠。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

落实驾驶员安全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有效制约。

(四)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培训,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学习,有针对性提出应对措施。

(五)通勤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锤等应急工具,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六)通勤车辆驾驶员要认真落实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的“三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装置的完好状况,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安全隐患行驶。

(七)养成乘车就系安全带习惯,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人货混载。

(八)极端天气或道路情况不适合行车情况下,禁止出车。

(九)遵守交通法规,车辆上路行驶时心平气和,礼让三分。

(十)恶劣天气情况下,尽可能避免夜间出车。

(十一)通勤车等常用车辆应备有急救箱,根据风电场所处区域的气候条件备有防滑链、铲雪锹。

第三章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火灾事故

第一十七条为了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坚持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巡检项目中应包括风机防火检查。

第一十九条在风机内醒目部位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第二十条巡检中对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温度探测,每年应采用红外成像仪对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做一次温度探测。

第二十一条远程监控人员应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及机舱内环境温度曲线变化,发现异常升高现象,应立即登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风机一次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定值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校验。

保险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更换,不得擅自改变容量。

第二十三条加热器应安装在远离油系统、电缆通道等易燃设备的地点。

距离较近时,应有可靠的阻燃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带火种进入风机。

风机内避免使用明火作业。

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明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风机内应放置适用于电器设备火灾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第二十六条新建工程风电设计及风机定货时,应具有机舱火灾预警系统和机舱自动灭火系统。

已投产机组没有上述功能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机舱内保温材料必须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查风机各部分接地连接片连接正常。

第三十条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塔筒内必须选用阻燃电缆。

第三十一条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第三十三条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越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阻燃材料封堵。

第三十四条电缆通道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对电缆接线端子力矩进行检查,防止螺栓松动造成接触电阻增大发热。

第三十六条定期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电缆的绝缘情况。

第三十七条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第三十八条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

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第三十九条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第四十条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第四十二条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第四十三条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进行密封。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第四十六条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第四十七条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第四十八条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第四章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

第四十九条风机塔筒及主机在设备选型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招标时应选择技术成熟、厂商具有专业资质的设备;在施工时,应严格遵循安装作业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规范浇注、焊接等工艺,使用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水泥,拒绝使用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连接件,预紧力矩和最终力矩要按照要求的顺序和时间间隔完成;在维护时,须认真按照维护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力矩校准、油脂添加、定值核对及机械和电气试验等工作,定期开展技术、质量监督工作,以防止此类重大设备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风机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遵守〔发改委能源局1403号〕关于《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同时要考虑塔筒防腐、覆冰等极端因素。

第五十一条风机塔筒在招标选型时要选择技术成熟、质保体系完整的制造厂。

第五十二条塔筒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监造和监检,不得自行监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塔筒生产厂将塔筒分包加工,如有必要须经业主批准同意。

第五十四条在塔筒采购协议中母材、高强螺栓、焊料等关键部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第五十五条塔筒钢板材料下料前进行无损检测(≥40mm厚的板必须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环锻法兰入厂应进行几何尺寸及100%超声波探伤及100%磁粉探伤检验(含法兰脖的坡口处),材料代用应办理代用手续,并经业主审批认可。

第五十六条在塔筒制作过程中,加强生产中的下料、筒节卷制、焊接、组对、喷砂、防腐涂层等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法兰内倾、平面度、平行度检测,喷砂除锈检查、防腐涂层检测标准。

第五十七条焊接开始前制造厂要按标准要求做焊接工艺评定、塔筒加工制造的焊接工艺规程(WPS)及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应覆盖产品施焊范围;塔筒焊接材料进厂后要按标准进行理化复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过程中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焊缝做无损探伤。

第五十八条油漆、热喷锌材料等防腐材料应从正规厂家购买,要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风机基础浇筑时,施工监理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风机基础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十条风机基础的养护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做好养护记录。

第六十一条对于直埋螺栓型风机基础,地锚笼施工时,所有预埋螺栓紧固力矩应该100%检验,并且所有预埋螺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六十二条风机基础回填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基础施工完毕后,当基础混凝土强度、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及基础环上法兰水平度均合格后方可进行机组吊装作业。

第六十四条塔筒进场后,详细检查设备防护罩、塔筒法兰、米字支撑固定情况。

第六十五条设备卸车位置的地面强度应平整坚实,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允许出现下沉等现象。

第六十六条设备卸车后,设备的包装应及时恢复,防止风沙雨雪、杂物等进入设备。

第六十七条安装作业必须由具备设备安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

起重工、起重指挥、焊工等。

第六十八条起重前对起重设备和锁具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吊点螺栓、卡环应定期更换。

第六十九条塔筒连接的高强度螺栓必须有第三方检验;风机的所有螺栓应严格按照风机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紧固,螺栓的紧固顺序与紧固力矩应严格遵照安装手册执行。

第七十条塔筒吊装后的质量验收应根据风机安装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对塔筒螺栓力矩、焊缝进行复查。

第七十一条风机吊装后1—3个月内必须对所有塔筒螺栓进行力矩校对,以后运行中风机至少每月对塔筒螺栓松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十二条风机质保期内的定期检查工作,特别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检验周期根据风机厂家技术说明)等定期检验,应加强对螺栓力矩和塔筒探伤的检查;每次定期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有关安全回路的测试和各塔筒连接部件的检查。

第七十三条风机调试必须完整有效的检测风机上的全部保护功能,特别是有关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逐一验证其有效可靠;对于超速保护、振动保护应从检测元件、逻辑元件、执行元件进行整体功能测试,禁止只通过信号的测试代替整组试验。

第七十四条任何情况下,禁止风机在重要保护功能退出时运行。

第七十五条每年对风机基础沉降、塔筒垂直度、塔筒螺栓力矩、塔筒焊缝进行检测。

第七十六条定期对塔筒外部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脱漆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每次暴雨、台风、地震等恶劣自然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开展风电场边坡、基础、道路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须立即进行处理,确保风机安全。

第五章防止风力发电机组轮毂(桨叶)脱落事故

第七十八条为防止风机发生轮毂(叶片)脱落事故,应加强风机设备巡检和定检的管理工作,优化设备修复工艺,对预投产和已投产项目全面开展机务技术监督、质量监控工作。

特殊天气过后,加强对轮毂、叶片巡检。

第七十九条建立完善的风机巡检制度,巡检项目中应包括轮毂(叶片)的检查。

第八十条巡检中发现有螺栓松动、损伤、断裂现象时,采用专用设备全面检查。

第八十一条巡检过程中加强对桨叶外观和声音的检查。

第八十二条出现雾、雪等可能导致桨叶覆冰的天气,应加强对风机桨叶的检查,发现叶片覆冰应立即停机处理,直至覆冰消除后方可启动风机。

第八十三条监控人员要实时监控机舱振动、风机功率、主轴承温度等参数,发现异常,应登塔检查。

第八十四条若风机达到极限风速并未停止,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停止风机运行。

第八十五条发生风机超速故障停机后,应登塔查明原因,故障未消除禁止启动风机。

第八十六条桨叶损坏修复时,应控制修补材料重量,保证修复后叶片组动平衡不被破坏。

第八十七条更换叶片时,应尽可能成组更换。

第八十八条叶片及轮毂采购不许转包,如采用外委维修,应设专人监理,严把质量关。

第八十九条定期采用探伤设备对螺栓进行检查,定期对轮毂系统进行金属探伤抽检。

第九十条根据各类机型厂家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螺栓进行紧固。

若发现螺栓松动或损坏,按风机厂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由于振动触发安全链导致停机时,未经现场叶片和螺栓检查不可启动风机。

第六章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叶轮超速事故

第九十二条当风机转速超过超速保护模块设定转速值并继续上升时,即会发生严重的超速事故。

风机发生严重超速会导致“飞车”事故的发生,属风电厂重大恶性事故,其后果往往是整台机组毁灭性的损失。

严重超速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发电机与系统解列,超速保护模块参数设置过大,转速传感器、刹车系统、变桨系统失效及风机超速试验时控制不当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九十三条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要重点组织好风机调试时超速试验,做好风机定检工作,参数核对工作。

第九十四条建立完善的风机巡检制度,巡视检查项目中应包括防止飞车事故检查。

第九十五条巡视检查中,认真检查刹车系统、转速检测装置各元件,确保各个元件性能完好无损。

第九十六条在大风季节加强远控监督,若发现风速变化频繁经常触发急停停机,应停止风机运行,避免因频繁启停机组冲击导致超速保护系统元件损坏而失灵。

第九十七条必须在主轴和高速轴上分别装设转速检测装置,确保装置完好无损。

第九十八条必须有两套及以上的独立超速保护控制系统。

第九十九条在风机调试期间必须做超速保护试验,确保超速保护全部可以正常工作,方可起机运行。

并按厂家要求时间间隔,定期做超速试验。

第一百条弹性联轴节、复合联轴器联接牢固、可靠,确保转速差动保护系统工作良好。

第一百零一条不允许擅自解除控制系统的任何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不允许擅自改动任何保护定值。

第一百零三条定期对主控柜内超速模块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刹车装置固定良好,无松动。

第一百零五条刹车片厚度符合要求,刹车间隙调整适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刹车盘、刹车蹄块要及时更换。

第一百零六条刹车动作无异常,且反馈信号与动作执行指令状态保持同步。

第一百零七条定期测试急停按钮,保证触发急停按钮桨叶能迅速、准确回到预定位置。

第一百零八条确保变桨控制策略能有效应对突发性风速变化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若桨叶卡位、回收不到位导致转速不能降低,应采取偏航手段,使风机机头偏离主风向,趋近于垂直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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