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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对申办许可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

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

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食品经营者,要与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2.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

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与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8.超过保质期食品;

9.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食品;

11.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

 

(三)食品退市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食品,要与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涉与人身健康安全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属于退市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对辖区发现退市食品有关信息,应当与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组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与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问题应与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与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食品进行“倒查”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

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与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与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与范围与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与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应当与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与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

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与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与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与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与人畜共患病等涉与食品安全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与时、客观。

对已经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引导有条件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培训。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与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与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基层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与时进行处理;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与相关部门转办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与时调查处理;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与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

6.对应当上报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与时移交;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与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

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广告和涉与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

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和预警,与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应当与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应当与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应当与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与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食品安全信息,涉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应当与时通报情况。

 

食品卫生规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应从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依据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并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卫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去。

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卫生管理制度,作为对食堂各工作岗位考察评比重要内容。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食品。

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

清洗要彻底。

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饭菜。

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与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与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二、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与盛装饭菜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与相应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三、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与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与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四、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应接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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