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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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零一七年

制度会审人员签字表

制度名称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会签时间

年月日

会签地点

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单位及人员签名

编制

年月日

生产技术部

年月日

安监部

年月日

机电部

年月日

调度室

年月日

总工程师

年月日

机电矿长

年月日

安全矿长

年月日

生产矿长

年月日

矿长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1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3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技术规定4

第五章地表水防治6

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7

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7

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8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技术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任:

地测防治水副总

成员:

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部、通防队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技术指导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地质测量部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

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

(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

(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采掘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参与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

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

煤泥清挖。

5、负责参与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条防治水相关技术规定

1、生产技术部负责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采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

在采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2、地质测量部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3、工作面圈出后,要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根据矿井接续计划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5、机电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

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七条探放水技术规定

(一)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米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要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部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地点,地质测量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八条防隔水煤柱留设技术规定

(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技术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条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

2、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泵型号、排水量。

5、井底水泵、盘区水泵及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技术管理

1、各掘进队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技术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

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

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质测量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部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

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防队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科牵头,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

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

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掘进队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质测量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

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5、各掘进队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

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技术管理

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

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回采工作面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回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采煤队管理。

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5、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地表水防治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十六条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部要查明煤层上部各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十八条地质测量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

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

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煤层顶板打探眼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地质测量部负责指导采掘队组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质测量部查明地质构造,并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

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二十三条地质测量部应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

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

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二十四条地质测量部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地质测量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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