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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

课程说明: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

在全国重点法律院系中是本科学生的一门必选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上来源于历史上法学家的法学经典,这些法学经典是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其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融合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历史久远,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就参照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要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制度,就应该了解西方法学家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论述。

因此,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起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

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还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

先修课程:

法理学

参考书目: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英国)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法国)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法国)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2002年版。

(德国)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美国)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国)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美国)庞德著〈〈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英国)约翰.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授课班级:

2005级

授课时间:

每周星期五的第五、六节

总学时:

34节

 

绪论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1、就时间而言:

它研究自古希腊罗马——20世纪以来有关法律制度认识的法学观点、思潮、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因此,它是一门历史学科。

2、就内容而言:

它研究的是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而不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史。

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国别史(《美国法律发展史》等)来研究。

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学家对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法律思想的发展史,目前开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

3、就地域范围而言:

在此的西方主要是指的欧洲和北美。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现象。

二、内容概要:

本课程较系统地介绍西方各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以及变化。

本学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

它研究的范围包括从古希腊罗马开始,一直到20世纪的2000多年西方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发展变化的历史,内容十分丰富。

它以西方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的经典著作为基本线索,涉及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家思想家们的自然法理论,19世纪的法哲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目的法学等,以及20世纪各种法学流派和思潮。

具体主要从这样几大部分:

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从古希腊——中世纪)

第二编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编十九世纪的法学流派

第四编现代西方法律思想

关于法学流派的问题:

1、定义。

以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为基础而得出的对学术、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的系统的法律观点。

法学流派的特点:

(1)从主体看,必须有一个或几个法学家创造某种观点和研究方法,以后形成一大批追随者。

(2)从内容上看,必须有独到的系统的思想观点。

(3)从方法上看,有独特的研究方法。

如自然法学派——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派——逻辑分析;社会法学派——经验分析、实证分析。

(4)从影响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对学术、社会、教育和法律制度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2、法学流派的功能:

(1)学术繁荣。

学术繁荣必须有流派的存在。

18、19世纪,西方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的存在,为西方法律界带来了法学的繁荣。

中国是一个价值一元化的国家,也就很难产生法学流派。

中国多元文化时期只有二个:

春秋战国、清朝末期到49年前。

因此中国法律思想的繁荣也主要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几大家的争论上。

(2)使法的理论不断拓宽、拓深。

没有争论,对问题的研究、认识就不会、也不可能深入,在交锋中才能发现更真的东西。

(3)经验的总结、提升、推广。

(4)对人们的法律生活有引领的作用。

例如:

中国的法学理论是“经验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体现”,统治者想怎样立法就怎样立法,统治者对自己的立法可以不负责任,中国人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与传统,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越来越严重。

而对一般的民众而言,既然法是统治者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法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对法采取儆而远之的态度,缺乏对法的信仰。

而西方的法学理论是先验的,它始终强调法律的二元对立,即自然法与实在法。

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君主的意志之所以具有法的力量,就在于它受理性的节制,正是理性才使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法的权能,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这一理论对立法者有很大的约束,立法者必须对上帝、对人类理性负责,因为信仰上帝,所以也信仰代表上帝的法(神法或自然法)。

(5)对现实制度与生活的批判功能。

法学不是注释之学,而是批判之学。

3、主要的法学流派简介:

11——12世纪,注释法学派。

13——14世纪,评论法学派。

15——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

19世纪历史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20世纪初期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二战以后的20世纪中期新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综合法学派

20世纪后期经济分析法学派

批判法学派

(1)注释法学派:

11——12世纪意大利的波论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

创始人伊尔纳留斯,主要代表人物有阿佐、亚库修斯。

11世纪,王权与教权的斗争十分激烈,教权不仅掌握着精神世界的统治权,还有相当大的世俗权。

国王希望通过复兴罗马法来强化自己的王权,所以对罗马法的注释得到重视,并在波论亚大学传播。

该学派的特征:

第一,运用经院哲学(概念、教条)的方法来解释处理罗马法的文献。

第二,对古代的法典文献的文字作出解释。

第三,转述罗马法原典的内容。

第四,选择罗马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2)评论法学派:

13世纪——14世纪于意大利的波论亚大学,代表人物巴尔多鲁。

其特征:

第一,在不赞成注释法学派的做法的基础上产生,它不是纯粹解释法律概念,开始对法律进行逻辑推理。

第二,注重社会实际,把对罗马法的理解、解释与当时的社会实际联系起来。

第三,更加注意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

(3)人文主义法学派:

15——16世纪产生于意大利和法国。

其特征:

第一,以人文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

提倡个性解放,以人为本。

第二,对待宗教问题上,反对传统的天主教(人与神不能沟通),主张新教(人与神可以沟通)。

第三,既强调传统,又强调创新,强调人的价值。

(4)古典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代表人物有: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其特征:

第一,法学与神学的分立,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第二,以理性作为学说的基础,理性主义相对于神秘主义而言,反对神性。

第三,由开始时注重对法律原则、基本理念的研究转移到设计一种详细的规则体系的研究。

第四,从人性解释理性,由理性推出个人权利。

第五,赋予自然法更实质的含义。

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理性具体化为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自然法所确立的世俗法的价值准则与价值取向对近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

第六,注重对现实制度的关注与反思。

(5)分析法学派:

19世纪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

代表人物奥斯丁、边沁、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

其特征:

第一,认识论上讲,把法分成两个世界来看待——理想法史理想法,实在法史实在法,两者不能混淆。

第二,分析法学派立足于实在法的分析,它是对现实具体的法律进行分析,不从道德上进行评价,而从有用性上进行评价。

第三,回答实在法事实上是什么——“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

它关注的是现实法典中的法律概念的逻辑推理。

第四,它分析实在法的方法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

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目的

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四、学习要求

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2、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

 

第一编:

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课时安排:

4学时

教学课型:

理论课

教学目的要求: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正义与法律等的观念与思想对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而且,通过这些思想的传承,被古罗马、中世纪以及近代、现代的思想家所继承,从而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

学习本章,必须明确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

要求学生掌握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以及他们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思想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是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教学方法、手段、媒介:

以教材和讲解为主,要求学生课后阅读柏拉图的《理想国》与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采用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的教学手段。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一、背景知识

雅典的三次宪政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以财产法定等级取代过去的世袭等级;建立公民权制度;建立国家制度(公民大会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院执政官)

公元前502年,克里斯提尼改革:

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建立十个选区,组建自治村社;确立贝克放逐法(该制度是针对滥用权利、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

被放逐者离开雅典10年,但其财产不被没收。

);组建“十将军委员会”,作为雅典最高政权机构。

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改革:

任何公民都可以以抽签的方式担任执政官、陪审法院法官,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公民大会成为雅典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实行职务津贴,吸收下层百姓关心国家政治。

雅典宪政的民主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直接民主;官职实行义务职制;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

这种发达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

官员任职之前的资格审查制度(如执政官任职之前先由议事会审查);信任投票制度(即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将军进行信任投票,以检查是否称职,若多数公民对其投不信任票,他就得受法庭审查);卸任检察制度(即任期届满后,由专人对其任职期间的活动和帐目进行审查;不法申诉制度(即公民对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制度不受反对势力得干扰);贝壳放逐法。

当一个以家庭出身为基础的贵族制度为一个以财产为基础的贵族制度所取代时,情况就不再这样了。

某些人的特权虽然还很大,但取得特权的可能性是人人都有份的。

因此,拥有特权的人经常提心吊胆,唯恐失去特权或被他人分享;而尚未取得特权的人,则有希望看到自己也会拥有特权,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因此他们想不惜一切代价去取得之;当他们得不到特权时,也要表示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因为人的社会价值不再因为血统而一成不变与永远固定,而是随着财产的增减而不断变化,所以,等级虽然还照样存在,但却看不清和一眼看不出谁属于哪一个等级。

公民之间立刻展开了一场竞争。

一些人千方百计要进入或表面上看来似乎正要进入比自己高的那些人的行列,而另一些人则不断奋战,力图阻止或击退想要夺取他们权力的人,或者说这是一个人在两面作战:

一方面在设法爬到高级阶层,另一方面又在不断防止底下的人往上钻。

这样整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就被调动起来了。

当人只靠家庭出身而不靠财产来划分等级的时候,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他在社会阶梯中所处的地位。

他既不想往上爬,又不怕往下跌落。

在这样的组织起来的社会里,不同等级的人之间很少有往来,社会成员之间也缺少竞争,社会就会停滞不前。

斯巴达的贵族寡头(专制)政治(来库古立法):

国王——世袭;长老会议——国家最高政权机关(由30人组成,包括两个国王,其余的28人必须年龄在60岁以上,并只能从贵族家庭出身的人中由全体公民选出,且终身任职。

)实行国民军事教育——在斯巴达,一个孩子生下来之后,首先由家族长老进行体格检查,只有健康的孩子才能活下来,并一开始就要接受严格的锻炼,包括忍受痛苦、担负劳动、怎样服从等。

在斯巴达有一条铁的纪律——偷东西捉到了是要受惩罚悳的,——不是因为偷窃,而是因为偷得太笨拙。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

1、关注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组织形式。

2、强调国家与法律的道德基础。

3、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把自然法与人定法对立起来,用自然法来评判人定法。

这种法的二元对立思想被近代与现代自然法学说继承下来。

4、民主与自由思想发达。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生平简介

公元前431——公元前404年,雅典与斯巴达之间发生了两次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战败。

民主制度遭受重创。

公元前399年雅典民主派当权,苏格拉底被控“传播异端邪说,毒害青年”,在公民大会上被集体表决判处死刑。

此事促成他对民主与法治的反思,并为他的人治思想(哲学王思想)奠定基础。

周游地中海,曾三次到西西里岛的叙拉古城邦,劝说“俄尼悉俄斯”成为哲学王或放弃王位,但未果,反而被卖为奴。

公元前367年(40岁)回到雅典,开坛讲学。

代表作有:

《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二、《理想国》的内容介绍

(一)《理想国》的章节简介

第一章:

社会上关于正义的几种说法(例如“欠债还钱”、“助友害敌”等,1-43页。

第二章:

关于正义的本质与起源(44-81页)

第三章:

关于对年轻人的教育问题和关于社会成员的分工问题(82--131页)

“铜铁当道,国破家亡”

第四章:

正义的或和谐的国家(或社会),其社会成员各自应培养的品德(132——176页)

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分的事情。

第五章:

关于妇女和儿童的“共有”问题(关于如何共有法?

对儿童的生育和培养问题;男人与女人之间的自然差别,是否应该在立法上有所体现等,177——227页)

第六章:

关于哲学家(关于哲学家的天赋、品质、培养228——271页)

第七章:

关于教育问题(272——311页)

一个安排得非常理想得国家,必须妇女公有,儿童公有,全部教育公有。

无论战时平时,各种事情男女一样干。

他们得的国王则必须是那些被证明是文武双全的最优秀人物

第八章:

关于各种政体以及政体的演变(312——351)

不要以为政治制度是从木头里或石头里产生出来的。

不是的。

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了其他一切的方向。

政治制度的变动全都是由领导阶层的不和而引起的。

如果他们团结一致,那怕只有很少的一致,政治制度的变动也是不可能的。

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为极端的奴役。

因此,僭主政治只能从民主政治发展而来。

极端的、可怕的奴役,我认为是从极端的自由产生。

人民发现自己像俗话里所说的,跳出油锅又入火坑;不受自由人的奴役了,反受起奴隶的奴役来了;本想争取过分的极端自由,却不意落入了最严酷最痛苦的奴役之中了。

*这是柏拉图对民主政治变成僭主政治的一段阐述。

第九章:

关于僭主个人的问题(他是怎样从民主式人物发展而来?

他具有什么样的性格?

他的生活怎样,痛苦还是快乐?

关于欲望的性质与种类?

352——386页)

第十章:

诗人与画家不能当政(他们在本质上是与暴躁多变的性格联系在一起的),哲学家治国实际上是理性治国。

387——426

法律会以某种方式告知:

遇到不幸时尽可能保持冷静而不急躁诉苦,是最善的。

因为,这类事情的好坏是不得而知的;不作克制也于事无补;人世生活中的事本也没有什么值得太重视的;何况悲痛也只能妨碍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取得我们所需要的帮助呢!

因为像画家一样,诗人的创作是真实性很低的;因为像画家一样,他的创作是和心灵的低贱部分打交道的。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拒绝让诗人进入治理良好的城邦。

因为他的作用在于激励、培养和加强心灵的低贱部分毁坏理性部分,就像在一个城邦里把政治权力交给坏人,让他们去危害好人一样。

我们同样要说,模仿的诗人还在每个人的心灵里建立起一个恶的政治制度,通过制造一个远离真实的影像,通过讨好那个不能辨别大和小,把同一事物一会儿说大一会儿说小的无理性部分。

政治家需要有哲学家的头脑,需要有理性,懂克制。

但是哲学家一旦成为了政治家,就很难保持哲学家的思维方式,也不愿意他的臣民都是哲学家。

因此,现实社会里,政治家喜欢的是诗人,是画家,政治家迫害的往往是哲学家。

而且政治家需要他的臣民成为诗人,成为模仿者,成为疯子。

这就是政治社会的怪论。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1、三种正义观理论:

正义就是欠债还钱(是否要考虑时间、债本身的正当等)

正义就是“助友害敌”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正义=合法,现实社会里,正义还是不正义往往都是强者说了算,因此在当时的雅典有一句名言“弱者无资格说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从城邦正义入手的,因为两者之间具有同构性,从城邦正义中可以“以小见大”,从而看出个人正义。

2、城邦正义:

治国者——————————————理性的

卫国者——————————————勇敢的

劳动者—————--------------------------欲望的

人的灵魂可以分成三个部分:

理性、激情、欲望,如果理性能够战胜激情与欲望,他就能成为统治者,即治国者;卫国者最需要的是勇敢,为了国家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所以卫国者最重要的品质是激情(荣誉与权力是激发激情的重要因素,所以政治国家就赋予当官的------);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是欲望型的,满足并相对节制这些人的欲望就是治国者的任务了,治国者应该根据这些人能力的不同进行社会分工。

三、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一)政体形式及相关理论

1、政体形式。

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如斯巴达。

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统治的政体

民主政体——多数人的统治的政体,如雅典

专制政体——一人暴君统治的政体

贤人政体——哲学王之治,即理想国

2、统治者的德性决定了政体的德性。

上述五种政体的德性依次为:

荣誉、钱财、自由、奴役、智慧。

3、政体变更的原因:

执政者之间不团结;不同社会出身的人社会地位混淆。

在任何政体中,如果其特征无节制地走向极端,政体就会演变。

极端的自由的结果肯定是极端的专制;因此,在社会各阶级关系之中,只有在“过火”与“不及”之间保持中庸,才能保持和谐,国家才能保持稳定。

这只有在哲学家为王的政体之中才能做到。

4、哲学王之治——理想国

四、柏拉图晚期的法治思想——《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第三节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里斯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生平简介

出生于希腊北部色雷斯的斯塔吉亚城,17岁来到雅典就学,受业于柏拉图,从学21年后,回到其父亲从业的地方,做了马其顿王子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

菲利普死后,亚历山大继位,亚历山大发动了对东方的战争。

亚里斯多德返回雅典。

其时,柏拉图的哲学在雅典占统治地位,亚里斯多德在“克里昂神庙”另立自己的学院,开坛讲学。

他的法律思想大体上是在这一时间里形成的。

其主要代表作有:

《政治学》、《雅典政制》、《伦理学》等。

二、国家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自然国家论

个人、家庭、村坊到城邦国家,是人类本性使然,是自然形成。

(二)城邦或国家的目的——不是简单的联合,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福利和财产的制度,它是促进人类善德实现德的一种真正的道德性组织。

三、政体理论

(一)政体的分类

1、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为正宗的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为变态政体。

2、理想的政体——共和政体。

原因见33页。

3、保全政体的方法:

府的宣传教育——如果公民没有经过系统的教化使之符合政体的基本精神,政体终究会要毁灭。

尊重法律——“公民都应遵守一帮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法律上与行政上的正义

四、法律思想

(一)正义理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配荣誉和奖励。

相等的人分配到相等的事物。

相等的人分配到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那就是不正义的。

分配正义的最大困难是:

对“价值”每个人有不同的看法。

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照某种比例来分配公共事物。

因此分配正义的操作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公法上。

矫正正义:

就是对立法上正义的破坏的矫正,它不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地位,而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无论它是好人或坏人,都要受到保护或惩罚。

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上。

它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

他作为正义的化身,使侵害者受到惩罚,使受害者得到补偿。

虽然回报和互惠并不是分配正义于矫正正义,但是,回报与互惠也是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一种重要形式。

回报与互惠是维系人们交往或交换的重要方式,也是构成城邦国家的重要纽带。

以德报怨,或以怨报德,交换都不可能出现。

(二)法律与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

(三)法律的定义与性质——法律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di)和理智的体现。

(四)立法、执法、守法思想

五、法治思想

(一)法治的含义或构成

良法+良法之治

良法的建立:

必须照顾城邦或国家利益;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于久远;注意法律的修改,协调好与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

因为守法精神是长期形成的,轻易废改法律,法律的威信会削弱,民众守法的习性也必将削弱。

良法之治:

强调已经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严格执法,民众自觉守法。

(二)法治优于人治(一人之治)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

3、集体智慧胜于一人智慧,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比让一个最好的人来统治更好一些。

4、法治不易于腐败,而一人之治则易于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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