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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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细则(试行).doc

关于印发《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中心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量化《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作业违规处罚管理规定(试行)》,提高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事故事件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科室、基层单位、试油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量化《完井测试管理中心承包商作业违规处罚管理规定(试行)》的,全面落实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完井测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提高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加强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北油田分公司完井测试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承包商发生违规违章的处罚。

第三条凡违反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完井测试管理中心HSE管理制度的承包商,中心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章违规处罚管理

第四条实施处罚依据分公司级安全环保大检查查出的严重问题;安全环保督察大队对承包商签发的督察令、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中心签发的监督令、隐患整改通知单;中心生产、技术安全及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五条承包商违规违章处罚实施分级处罚管理。

一级处罚单由中心勘探井完井测试项目管理部、开发井完井测试项目管理部、完井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三部)领导签发;二级处罚单由安全技术科签发;三级处罚单由中心领导签发。

第六条一级处罚单签发条件为中心勘探井完井测试项目管理部、开发井完井测试项目管理部行管、完井设备管理部质量监督员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停工整改通知单。

现场行管、质量监督员应向三部领导上报,核实后由三部领导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处罚条件签发承包商违规经济处罚通知单。

三部经济处罚金额权限在10000元以内。

第七条二级处罚单签发条件为安全环保督察大队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中心安全督察员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单。

安全督察应向科室领导汇报督察情况,核实后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处罚条件签发承包商违规处罚通知单。

安全技术科处罚金额权限在20000元以内。

第八条三级处罚单签发条件为分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严重问题,安全环保督察大队下发的督察令、工程监督中心签发的监督令。

安全技术科依据督察令、监督令的内容调查核实后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执行。

处罚金额权限在20000元以上。

第九条中心各级违规违章通知单签发的内容要详细、准确说明承包商存在的问题、违规违章依据、具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责任人。

处罚通知单签发人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隐患整改通知单签发后应由违规违章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罚通知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一级处罚单签发后由三部在中心《完井作业行业管理在线评定系统》中负责填写处罚意见。

二级处罚单签发后由安全技术科在《完井作业行业管理在线评定系统》负责填写处罚意见。

三级处罚单签发后由中心依据本细则的处罚规定下发文件向违规违章单位实施处罚,同时抄送分公司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各级经济处罚单应由签发单位建立承包商处罚台账,应包括处罚单位、日期、原因、依据、金额等内容。

第三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凡发生以下问题承包商未限期整改的,对承包商处罚金额1千元:

屡次重复发生加倍进行处罚;

1.不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的;

2.施工前未进行自检自查、设备、工具维护、保养、使用、检查记录不齐全的;

3.HSE组织机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的;

4.现场安全环保档案资料不健全的;

5.施工单位设备、工具、配件的检测鉴定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6.施工单位灭火器未按时检查维护、检修的;

7.井场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警戒区域、逃生路线、危险区域警示、风向标等安全标志的;

8.机械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

9.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恢复现场原貌,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

10.现场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佩戴上岗证上岗的;

11.试压现场没有警戒措施的;

12.未设立硫化氢浓度提示牌的;

13.现场未配备手动报警器的;

14.现场未按规定配备防爆排风扇的;

15.液控管线处未设立高压警示标志的;

16.排酸罐、柴油罐有渗漏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防渗膜破损的;

17.泥浆池内随意排放油污或其它工业垃圾(药品袋、毛毡、塑料桶等)的;

18.各项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开工前自检自查的;

19.未严格执行进入井场门禁制度的;

20.交叉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的;

21.高空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的;

22.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乱堆乱放,未按环保要求定点排放;

23.放喷管线未按规范安装、放喷管线连接、固定和基墩不规范的;

24.放喷管线点火装置未按要求配备的;

25.违反操作规程的;

26.其他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凡发生以下问题未限期整改的,对承包商单项处罚2千元:

屡次重复发生加倍进行处罚;

1.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在防爆区域内用汽油等易挥发物品擦洗设备的;

3.未按规定对进入防火防爆区域的车辆进行检查,未安装防火罩或阻火器的;

4.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值班室的;

5.气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6.气防设备设施配备未按标准配置的;

7.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的;

8.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安全器材、装置和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和统一管理的;

9.特种设备未按规范要求定期检修、校验、维护保养的;

10.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的配置及安装不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的;

11.计量期间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的配置及安装不符合防火、防爆规范的;

12.值班房、储液罐、设备等易产生静电的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的,

13.静电接地电阻未按要求测量、未做记录的

14.计量现场没有静电释放装置的,

15.不进行静电释放进行操作的;

16.各类电器设备、设施、特种车辆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接地的;

17.电器设备未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没有漏电保护器和保护接地装置的;

18.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未划定作业区、未设警示标识、未统一指挥的;

19.施工现场特种车辆作业运行,未进行作业前交底,统一指挥的;

20.违反“十不吊”作业的;

21.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2.氧气瓶、乙炔瓶无防护帽、防振圈,乙炔瓶胶管出口处老化严重的;

23.乙炔瓶没有安装回火装置的;

24.酸压作业时采油(气)井口未固定的;

25.工业用火结束后,施工作业人、监护人对现场不检查、清理,不确认是否有遗留火种就离开现场的;

26.发生非主观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

27.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高压区和危险区的;

28.抽汲入井钢丝绳断丝超出规范要求的;

29.抽汲液压防喷盒静耐压级别低于10Mpa的;

30.替液诱喷、试压气举作业过程中,井场施工区内人员随意走动、跨越高压管线的;

31.井口未配备与抽汲钢丝相匹配并试压合格的防喷装置的;

32.测井车未按规范进行接地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33.测井设备及车辆不满足防火、防爆及安全用电要求的;

34.测井施工时钻台前堆放杂物或停放测井作业无关的车辆的;

35.电缆在运行时绞车后站人的,触摸和跨越电缆的;

36.下井仪器未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无专人在井口指挥的;

37.驻车掩木不符合标准的;

38.连续油管车、制氮车摆放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39.违章指挥、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后果的;

40.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

41.其他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凡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处罚5千元:

1.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现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超检验期使用的;

3.伪造报表、记录的;

4.按规定需专人监护的施工现场无专人监护作业的;

5.承包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没有安全资格证书的;

6.西北分公司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

7.替液诱喷作业,井口流程及地面测试流程安装、试压不规范的;

8.擅自将压井液排入泥浆池的;

9.新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特殊岗位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

10.测试流程安装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

11.连续油管剪切防喷器剪切试验周期超过规范要求的;

12.放射性源及源罐摆放无专人看管,未悬挂危险品标志牌的;

13.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未按要求处理的;

14.爆炸物品的使用未按SY5436执行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等特种作业证进行施工的;

16.施工现场关键作业环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生产的,承包商领导不及时到现场组织处理和解决的;

1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凡发生以下问题的,处罚金额一万元:

1.违反分公司安全生产“十停工”“十不准”管理规定的;

2.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

3.存在严重“三违”现象屡教不改的;

4.安全环保督察大队隐患整改通知单核实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凡发生以下问题的,处罚金额两万元以上:

1.中石化安全环保检查、分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2.分公司安全环保督察大队下达的督察令和停工令核实无误的;

3.发生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导致未遂事件的;

4.井控、硫化氢、防火防爆防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反馈安全信息与现场整改情况不一致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违规乱排、乱放、乱挖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给中心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7.违反分公司安全生产“十停工”“十不准”条款,限期不整改的;

8.其他严重违反中石化、分公司、中心HSE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对以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实施加倍处罚,取消一轮招投标。

第十八条对以上发生的问题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承包商加倍处罚,取消一轮招投标。

第十九条出现二次同种违章的施工单位对承包商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对下达停工令、督察令和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的涉及承包商违规违章人员的处理,由承包商上级HSE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按分公司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屡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提高处罚等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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