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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2〕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

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

环保 环评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分级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1.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1);

2.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3.除上述两条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3),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未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2.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

3.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造纸,修造船,酿造,农药,电镀,味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的选矿等;

5.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6.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除国家规定应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体内容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情况,调整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三、审批要求与责任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及位于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二)对改善民生、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凡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征得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验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受理、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每月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单位。

环评机构应按标准收费,不得以协作费、回扣等名目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环评市场。

(八)环评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现较大失误或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建议发证机关对其处以所收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弄虚作假或出租、出借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主持以上项目的注册环评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其业务直至取消环评工程师资格、终身禁业。

(九)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其审批决定;

2.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建设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1.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附表1:

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能源

电力:

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

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

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

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

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

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      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

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

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2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2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跨设区市河流或总投资10亿元以下水资源配置项目。

(二)能源

电力

煤炭

电网工程

电力: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生物质发电,涉及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

煤炭:

新建年产9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电网工程: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输变电线路的缆化及现有变电站改、扩建项目除外)。

(三)交通

铁路

公路

水运

民航

铁路:

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省高速公路网、跨设区市的项目。

水运:

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

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扩建机场项目。

(四)冶金有色钢铁

有色

稀土

黄金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新建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新建矿山开发,除环保部审批外的新建冶炼项目。

稀土:

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五)化工石化

电石、焦炭项目。

(六)轻工

印染

电池

皮革

造纸

印染:

新建印染项目。

电池:

新建铅酸蓄电池项目。

皮革:

新建原皮加工项目。

造纸:

新建制浆造纸项目

建材

建材:

水泥项目。

(七)城建供水

供水:

新建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供水项目。

(八)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九)核技术及电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项目;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项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不由环保部审批的其他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等电磁辐射设施;未经规划环评的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注:

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2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防洪工程

防洪工程:

防洪建设项目。

(二)能源

电力

煤炭

电网工程

电力: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

不涉及敏感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

煤炭:

改、扩建设项目。

电网工程: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线路缆化及现有变电站改、扩建项目

(三)交通

公路

水运

公路:

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等级公路。

水运:

渔港建设;陆岛交通码头;5000吨级以下泊位项目;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四)冶金有色钢铁

有色

黄金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改、扩建项目。

有色(含黑色):

金属压延(除轧钢项目外);金属制品;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改、扩建矿山开发;除环保部审批外的改、扩建冶炼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改、扩建项目。

(五)化工石化

除电石、焦炭项目外的项目。

(六)轻工

印染

电池

皮革

印染:

改、扩建印染项目。

电池:

改、扩建铅酸蓄电池项目。

皮革:

改、扩建原皮加工项目,不含原皮加工的皮革项目。

(七)水泥

水泥:

水泥粉磨站项目。

(八)城建

供水

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

供水:

改扩建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供水项目。

垃圾处理:

综合处理及日卫生填埋垃圾500吨及以上项目、垃圾焚烧及发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污水处理:

日处理污水4万吨及以上项目。

(九)核技术及电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经规划环评的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十)其他

附表2中除核与电磁类项目外且属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

注:

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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