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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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修订)(总13页)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完善管理工作,维护权益,提升、强化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内控制度的完善、落实,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对集团成员企业和参股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核有关经营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揭示存在的问题。
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集团成员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围绕重点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着眼全面、突出重点,适时研究分析内部审计未来作用发展趋势,及时完善内部审计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成员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审计部可以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各企业报送有关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合同、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项目预算、项目结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盘查实物;
三、组织、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评价;
五、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六、经集团公司批准,有权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七、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参与对中介机构评审和审计项目的委托工作;
九、对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或管理活动的调查、分析、评价;
十、对各企业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分析评价;
十一、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十三、监督检查财务收支、会计处理、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等;
十四、通过审计发现,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五、其他职权。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部对各企业开展下列审计:
一、财务审计:
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收支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内容和行为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管理要求,财务收支活动发生的票据的真实、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组织配合中介机构,审计各所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算原则和财经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调整的事项。
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
三、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
包括经营者任期经营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审核各企业经营者任期内的资产的价值形态、完整性、权益的来源;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期内损益(收入、成本、费用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效果;风险债权的防范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揭示,并提出审计报告。
其中对离任的,明确离、接任双方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
四、经营状况审计:
对各企业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完成进度情况、经营和管理指标内容的合理性、经济性以及围绕指标实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进行审计,揭示存在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五、商品房销售审计:
对商品房销售执行集团公司定价政策情况及销售价格折扣情况;商品房出入库、认证与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合同档案管理情况,包括:
合同条款、合同存档、交易中心登记情况;商品房销售回款、财务入帐管理及时性、完整性;欠款与抵款等情况;销售过程中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计,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清算审计:
盘点货币资金及实物资产,对资产、权益的价值形态、完整性审计;核实债权、债务,对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情况(如对外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设置权利受限情况)审计;对经营成果审计确认、对经营者应承担重大决策失误、权益损失、资产不完整等责任审计。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并对报告负责,监督企业制定和使用资产移交清单,跟踪配合清算工作。
按照清算法律规定,关注企业清算程序的规范和完备性。
七、内控制度审计:
监督检查各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生产经营管理等全面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的健全性、合规性。
评价管理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有效性,是否在经济性控制方面、建设发展方面起到规范性作用和推动促进作用。
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和有效执行。
八、资金管理审计:
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结算的及时性、款项入账、回款、应收款项抵款准确性等审计;负责对物业、置业企业合同收费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等情况审计;负责对各企业资金支出审批手续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合同、结算手续完整性、发生的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九、成本费用审计:
负责对开发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审计;负责对各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合规、合理性、内容的经济性、票据的真实性等审计。
十、项目开发效益综合审计:
负责对开发项目合同档案管理、预算管理及付款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内控制度情况、项目决算情况、项目投运后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评价。
十一、专项审计调查:
根据集团公司决定,对各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经济活动中反映的问题、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及实施结果、影响企业利益的相关方面等,进行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十二、提供审计支持:
根据管理工作需求,对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其他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审计支持,满足工作目标。
十三、对组织系统风险研究:
分析掌握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研究分析组织系统内现实的风险或存在的潜在风险,对风险可能影响组织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风险问题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逐步建立组织系统的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体系;风险评估范围、内容、目的体系;风险系统分类体系等,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十四、审计作用趋势研究:
研究掌握新经济形势下审计作用的发展趋势,根据集团公司建设发展需要,不断拓宽审计业务领域,研究实施适用不同审计环境成熟的审计模式,用以支持审计监督服务评价。
十五、股权投资审计:
将对外参股合资企业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经营动态情况,增强股东监管力度、维护股东权益。
十六、其他审计:
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要求、集团公司决定以及管理业务需求等随时安排进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应严格按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的程序实施工作。
一、审计计划阶段
做好审计立项工作、组成审计小组、发送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方案和重点。
二、审计实施阶段
进驻企业并听取介绍、索取审计资料、进行现场审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三、审计终结阶段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复审(出现异议时)、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审计立项
所有审计项目事先均应立项,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复核“审计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立项依据;
三、审计类别、审计方式、实施审计时间;
四、审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五、审计小组人员;
六、相关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组成审计小组
审计立项报告经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审计部在3日内组成审计小组,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确定审计方案、提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小组成立后在3日内应提出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应在实施审计前3-5日内将审计通知书经集团公司行政部送达被审计单位。
对不便提前通知的审计项目,可不提前通知,但应在实施审计任务时出示通知书。
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范围与种类;
(二)审计计划工作时间;
(三)审计人员具体分工;
(四)审计工作重点内容;
(五)对可能存在影响审计实施的风险因素分析;
(六)具体工作实施安排。
二、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实施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种类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小组人员;
(四)被审计单位按审计要求做好工作安排和资料准备;
(五)对被审单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进驻审计现场,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小组进驻前应与被审单位关于审计工作准备充分沟通,进驻现场后,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听取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关人员介绍情况,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小组应随时收集有关资料,办理接受、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工作分工,审查凭证、账表、查询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
对审计事项可采取审阅、询问、核对、盘点、抽查、详查等方法。
审计小组项目负责人明确各项分工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的,协调审计各环节保持工作沟通畅通,以保证按照确定工作重点和目的实施并最终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收集审计需要的信息、证据材料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需要,应收集、记录的真实情况的客观证明,作为说明审计事项的充分依据。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详细的记录,准确的核算有关数据,写明有关问题的内容、信息和资料来源、提出纠正处理建议或要求进一步查证的意见。
第十六条分析评价
审计人员依据取得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判断证据是否齐备,审计需要核实或发现的问题是否查清。
依据分析的结果对各个审计要点提出审计结论,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进行综合评价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底稿内容包括: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意义;
二、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
三、违规事项和违规金额;
四、违规原因和责任人员;
五、违规性质和定性依据;
六、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底稿必须附有足够的、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各种审计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完成全部审计事项后,应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时间为审计工作开始30日内,提交给审计部负责人的时间为审计工作开始20日内。
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引言。
包括进行审计的依据,审计的范围、重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情况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评价和结论;
第十九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草稿形成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审计底稿提交审计部讨论,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项目组全体参加,完善审计报告草稿内容,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超过5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草稿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充分考虑,如审计证据充分则不需核实,如审计证据不充分,则需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条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工作结束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将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及全部审计底稿提交审计部讨论,完善审计报告,然后报送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做出审计决定前,应与被审对象充分沟通。
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初稿应同时与被审对象进行沟通,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决定。
审计决定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时间、对象及范围;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三、处理决定及其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评价和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执行决定的方式、时间;
六、被审计单位申请复审的方式、时间及受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过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签发后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第二十三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告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说明。
对上述情况需要复审的,经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核同意,审计部应在30日内组织对异议申诉情况进行审核,落实情况,完成复审工作,做出复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结论做出后,作为对审计项目的最终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督执行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或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审计部对此进行询问、回访和监督检查,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落实结果或解决前期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贯彻执行或安排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终结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执行结果情况向审计部报送。
第四章档案建立
第二十五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档案应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并形成审计项目书面总结。
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组织,将项目审计资料整理装订,以审计项目为单元进行收集、整理,按一定顺序,立卷归档。
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总结。
一、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一)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复;
(四)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五)审计立项报告和审计通知书;
(六)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七)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或提出异议材料;
(八)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二、取证材料一般包括:
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项目总结一般包括:
(一)审计方案;
(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计档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定期书面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按期编制月、季、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统一审计文书格式,建立各类审计业务的审计评价模式、标准,完善审计体系建设。
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做好与外部的业务交流和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业务各项综合素质,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应具备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和认真、严谨、负责、保密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由于审计人员舞弊或疏忽,未能查清事实真相或应发现未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致使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或使问题长期存在产生影响的,应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由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集团管理制度的,依据集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按集团管理制度或员工奖惩标准对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检查与评价,情节严重的且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销毁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将企业资产以低价或报废计残值等办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将企业资产(资金)无偿侵占、挪用或低价转借、转给他人使用;
四、随意处置资产,用于个人利益的;
五、隐瞒收入或将收入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利益的,;
六、故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对资产管理不当,造成资产积压、损坏、丢失等损失额较大的;
八、强迫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管理规定的;
九、与经济利益、责任有关的其他违规行为;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泄露商业、技术秘密或情报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十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