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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创新政策汇总

我国创业创新政策汇总

一众创空间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各地区要按照众创空间开展目标要求,围绕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经济开展特点,制定相关开展规划,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效劳平台,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构建一批低本钱、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各普通高校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及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场所〔福建〕。

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场所。

鼓励各类创业效劳机构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改造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效劳平台。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认定的众创空间,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开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扶持众创空间联盟。

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

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每年按其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其中〔甘肃〕对众创空间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区域资源禀赋、特色支柱产业和园区功能布局,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效劳业、现代农业、文化传媒等领域,建立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产业链孵化链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效劳平台建设模式,构建一批低本钱、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二〕建立便捷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在众创空间优先实施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众创空间里的创新创业者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效劳。

允许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在众创空间率先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率先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优先开展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家庭农场,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效劳组织。

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我省产业开展进行创业效劳,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效劳财政购置方法。

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气氛,加大开展全省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力度,实施全省职工技能素质建设工程,积极创办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开展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为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内的广阔职工提供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气氛。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

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到众创空间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存其人事关系。

允许和鼓励高校、在青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本钱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办企业,其占股比例不设上限,由各方共同商定,属职务创造创造的,相关个人可以个人名义持有一定股权。

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众创空间创业,凡到众创空间创业的学生,可视同其参加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对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优先落实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及省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补贴政策。

 

其中毕业3年内大学生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在孵化器内创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的补贴。

要落实各类税收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同时,要重点推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推进全民创业。

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

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方案,对有创业意愿的复转军人、归国劳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社会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启蒙根底教育。

加强效劳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各类公共效劳平台和平台网络,并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创宝网,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和事务代理等方面效劳。

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加强孵化机构建设,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各类财政资金均要支持开展众创空间,推进群众创新创业,各市州要整合现有资金,用好现有财政引导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效劳平台建设。

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风险和创业投资开展,培育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众筹等投资主体,推动群众创新创业。

研究设立科技企业孵化种子〔天使〕基金,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采取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创新创业。

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积极开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企业倾斜。

每年整合50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青海省〕支持由省内各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七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境内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于为大学生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效劳,业绩较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

另外,政府发放“效劳券〞和“活动券〞〔杭州〕“效劳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好、管理标准、对国家和社会奉献大、开展快、效劳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和局部“个转企〞企业购置专业效劳机构专业化效劳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置专业化效劳提供的补贴。

效劳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本钱参加第三方效劳机构〔以下简称“效劳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效劳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效劳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效劳的补贴。

活动券支持的效劳〔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

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那么,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五〕创新金融效劳产品和模式。

政府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与金融机构贷款工程紧密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支持创新创业。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群众创新创业的特点,降低贷款门槛,优化审批流程;依托〔青海高新区〕开展设立科技支行试验或设立科技贷款专项,对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效劳平台内的企业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放贷〞的政策,进行“一站式效劳〞,率先创新信贷产品和效劳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为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效劳。

对在众创空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优先为在众创空间创业的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

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在众创空间共同探索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试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专属科技保险产品。

 

  〔六〕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效劳。

综合运用政府购置效劳、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效劳平台和效劳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效劳。

国务院运用扶持创业创新的“减、加、乘〞三字诀,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根底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本钱价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特别强化在众创空间落实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和创造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和奖励政策。

对小微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实行减免,当年创造专利申请20件以上,各类专利申请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创造专利获得授权,奖励2万元。

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在众创空间创新效劳模式和商业模式,强化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效劳,强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及政策落实的工作力度。

  

〔七〕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气氛。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依托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效劳平台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

率先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一方面依靠众创空间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另一方面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优先到众创空间开展辅导活动。

省属高校应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其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要到达100%。

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

以建设众创空间为契机,支持社会力量率先在众创空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取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

  

〔八〕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

推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实施投贷联动,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效劳。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效劳。

建立创业投融资平台,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群众创新创业的效劳能力。

标准和开展效劳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效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专业部门或分支机构。

结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高技术含量的特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融资担保效劳。

加快科技保险业的开展,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发挥政府投资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并通过市场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业投资。

〔甘肃〕继续加强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功能。

大力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

一是鼓励各地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早期创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提供场租补贴及资金奖励,引导更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早期创业活动。

二是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地方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给予等额配套支持。

三是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创投机构100%-300%的事后注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

〔九〕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行政垄断、市场分割等阻碍创业的制度规定。

依法加强创新创造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分力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立完善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效劳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根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二创新创业教育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深入实施系列“卓越人才培养方案〞,扩大卓越方案实施范围,到2021年,省内高校卓越方案工程增加到20个。

鼓励高校举办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验班,积极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行联合培养、订单培养模式,创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现形式,支持校企共建学院、专业、实验室等,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形成比拟完备的协同育人新格局(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积极挖掘学科专业群优势,整合资源,逐步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根底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表达专业互补性和教学综合性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二〕优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优化课程设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内容;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根底、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力争到2021年,根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信息化建设,从2021年起,逐年引进和建设一批慕课、微课等创新创业精品开放课程,通过网络平台、终端开放共享,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三〕加强创新创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管理。

加强高校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原那么上要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并将开放程度纳入对各类实验平台的考核评估,力争到2021年,建成30个省级实验教学中心、10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室,在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高校建立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四〕加快实训实践和创业基地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家、省、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方案,力争用五年的时间,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方案国家级工程到达30个、省级工程到达100个、校级工程到达300个;加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建设进程,加强各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学生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积极发挥校企合作、职教集团作用,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建成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并结合不同专业特点,〔青海〕重点建设好一批工艺技术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扶持和开展集我省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孵化为一体的创新实践工程(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建立覆盖学校各主要学科专业的学生创客空间,支持大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等组织,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同时,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以赛带训,增强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各高校落实)。

〔四〕改革教学及学籍管理制度。

持续加大学分制教学改革,高校要结合实际设置不低于3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大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程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方案,建立大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根据创新创业需求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加大实施弹性学制力度,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存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专门用于表彰和奖励创新创业的优秀大学生,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工程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大学生。

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根本适应大学生创业就业需要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模式(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强化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加强对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

从2021年起,将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之中。

通过内培外引,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专职指导教师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予以适度倾斜,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淘汰制度;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实践课教师和创业导师,建立省、校两级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水平较高的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六〕改良创新创业指导效劳。

各高校要在教务部门设立创新创业教育科室,负责统筹指导各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效劳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的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效劳;加大对贫困生创业资助工作,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结合教学方案,合理安排时间,自主制定覆盖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方案,积极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工程;通过学校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专题培训、用人单位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能力和素质。

三创新创业产业功能区建设

〔一〕加快建设创新研发集聚区。

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顶尖企业的研发机构入驻,引进和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积极争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共建科技研发园区,实现创新研发资源聚集,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协同创新能力。

  〔二〕加快建设企业孵化成果转化体系。

集中布局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中试基地,鼓励支持一批专利和专利组合工程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引进建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场,支持创新创业。

规划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组织,打造高端产业的共性技术公共效劳平台,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积极吸引各类科研成果来功能区转移转化。

  〔三〕加快建设高端产业示范区。

瞄准高端产业、产业高端,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强化产业创新开展配套,加快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重大产业化工程入驻开展。

重点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高端产业,建设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电子商务、北斗卫星导航、激光等一批特色新兴产业基地。

  〔四〕加快建设科技效劳体系。

建设一批文献信息、科学仪器、评估认证、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效劳平台,推动全省各类科技效劳资源面向功能区开放共享。

大力开展会计、审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科技成果资本化。

引导开展科技专营支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功能区成为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搭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质押融资、展示交易等公共效劳平台。

  〔五〕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市场导向技术创新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创新人才流动、评价、鼓励、使用机制,充分激发创新创业人才活力动力。

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探索下放局部行政管理权限,提高功能区公共效劳水平。

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促进政府引导支持和企业投入主体作用有效结合。

  〔六〕支持创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为突出功能区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支持将其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后“一区多园〞的建设体系。

  〔七〕支持科技人才柔性流动。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岗位和合同约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双向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等创新转化活动。

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有序流动。

实行功能区人才“绿卡〞制度,区内高层次海外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签证、购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允许在读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与创业,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大学生创业场。

省、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给予支持。

  〔九〕设立科技人才开展专项资金。

在省、市支持天府新区建设开展及科技、人才开展相关资金中安排局部资金,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入驻功能区的科技型企业初创阶段扶持、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团队资助等。

  〔十〕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以作价入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鼓励等政策激发功能区内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积极性。

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十一〕支持入驻创投金融机构。

吸引金融机构集聚开展,功能区对入驻的创投、金融机构在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及进入功能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补贴。

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所需土地,按照土地拆迁整理本钱挂牌出让。

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机构向功能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优先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支持功能区申请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六真〞原那么〔真公司、真资产、真工程、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支持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效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三〕自主确定土地类适用税额标准。

功能区所涵盖镇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十四〕开展土地政策创新试点。

功能区的起步区建设用地增加至15平方公里,增加的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总规模中统筹确定;根据功能区根底设施建设时序和重大科技工程开展需要适时依法调整土地规划,规划指标由省统筹。

所需方案在天府新区单列方案中解决;占补平衡在省政府指定的市〔州〕实行易地占补平衡;土地报征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报成都市人民政府,经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五〕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积极获取知识产权,对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鼓励;支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重大经济活动和科技工程知识产权评议,鼓励功能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工作。

加强对功能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积极提供专业化效劳。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认定条件

〔一〕联盟的组成应由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其中理事长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依托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二〕理事长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实力,在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产业开展具有带动作用;理事长单位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

〔三〕联盟成员单位可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社团法人等。

成员单位总数应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四〕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其年产业规模应在20亿元以上。

〔五〕联盟应有明确的开展战略规划,战略规划的制定符合产业开展规划和产业开展需求,包括产业开展方向和目标,产业技术创新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与措施、实施预期结果等。

〔六〕联盟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和任务分工,明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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